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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一九九一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26:16  浏览:89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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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一九九一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一九九一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办理一九九一年度年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由我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含各类公司)。
二、年检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一九九一年度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2.一九九一年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3.一九九一年度利润表;
4.一九九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5.分支机构情况表(一式两份);
6.投资、联营情况表(一式两份);
7.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情况表(一式两份);
8.海外机构基本情况备案表(一式两份);
9.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三、申报年检材料的时间: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五日。
四、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申报年检材料,对不按规定填报年检材料或者拒绝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我局将按规定予以处理。填报年检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本文附件。
五、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由我局核发《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参照上述要求,提交本通知第二条第4、6、9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由我局另行审查。
附件:
1.填报年检材料的要求;
2.分支机构情况表;
3.投资、联营情况表;
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情况表;
5.海外机构基本情况备案表;
(略)



199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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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湖南医科大学湘雅医院承担卫生部医院感染监控网管理任务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委托湖南医科大学湘雅医院承担卫生部医院感染监控网管理任务的通知

卫医护发[1998]第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本部有关直属单位:
卫生部医政司医院感染监控网自1986年建立以来,在开展医院感染监测、了解我国医院感染现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部制定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标准和政策提供了依据。
为使医院感染管理与医院管理紧密结合,并使医院感染的监测与组织管理、措施管理和人员培训有机结合起来,使监控网各单位开展的监测工作及时得到信息反馈和指导,以有利于采取相应措施,有效控制医院感染,经研究决定,委托湖南医科大学湘雅医院医院感染监控管理培训基地同时承担医院感染监控岗的管理任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委托湘雅医院承担的主要任务:除继续承担全国医院感染管理人员培训任务外,承担下述工作:
1、 负责我司医院感染监控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监测资料的收集、统计、分析和向有关部门按时上报;
2、 及时向各监测单位进行信息反馈,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3、 负责各地和医院感染监控网单位医院感染管理动态信息收集;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按有关规定编制和发放“医院感染管理信息”,促进交流;
4、 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政策提供咨询和依据。
二、 对各地和全国医院感染监控网单位的要求:
1、 1998年8月1日起,请监控网各单位按规定将医院感染月报表报湖南医科大学湘雅医院(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原报送工作终止);
2、 请各单位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于8月30日前将本院“医院感染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报湖南医科大学湘雅医院;
3、 我司将根据今年下半年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1999年对医院感染监控网单位进行适当调整和整顿。
三、 联系地址:湖南长沙市湖南医科大学湘雅医院医院感染培训基地
邮政编码:410008
电 话:(0731)4327237 (0731)4327429
联 系 人:徐秀华 吴安华 任南
附件:医院感染基本情况调查表
卫生部医政司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
抄送:湖南医科大学、医院感染监控网各单位
卫生部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印发

医院感染基本情况调查表
一、 基本情况
医院全称:
等级: 床位数: 监控网医院编号: 入网时间:
医院分类: 综合医院 教学单位附属医院 专科医院 其他: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填表人姓名及电话:
负责人姓名及电话:
医院内是否有计算机网络( )医院感染科或相应科室有无计算机及型号( )是否上INTER网及网址( )
二、 管理形式与机构:
1、医院感染管理是否独立成科( )及名称
是否直接由院长或医疗院长管理( )
其他
2、附属于护理部( )医务科( )质控科( )
三、 医院感染科或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组成
高级(个)
中级(个)
初级(个)
医生
护士
检验
其它
四、 完成任务情况(在相应的符号下打“√”):
1、 贯彻执行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及其他文件:
A:好 B:中 C:一般 D:差
2、 感染率调查做了:
A:总感染率 B:部位感染率 C:科室感染率 D:其他
3、 消毒灭菌效能检测做了
A:空气 B:手 C:物表 D:一次性医疗用品 E:透析水 F:供应室
4、 抗生素管理做了
A:有使用条例 B:有临床查证 C:有使用率调查及结果
D:年消耗统计 E:药敏质控 F:药敏统计
5、 是否做了污水污物管理
6、 医院感染科是否有独立的实验室( )或虽在检验科但有专人负责( )其他( )
每年标本数
7、医院感染知识培训 全员培训( )上岗前培训( )
专题讲座( )考核( )
专职人员培训
省内培训_______人次
国家级培训
中国—丹麦培训中心 人次
香港大学合用培训 人次
培训基地培训 人次
其 它 人次
五、 医院领导对医院感染支持情况(请在相应项目下打“√”):
经费支持( ) 人员配备( ) 指导与咨询( )
对医院感染管理人员职称评定有倾斜政策( )与其它科室同等对待( ) 其它( )
对有关问题的支持程度 很好( )好( )一般( )不解决( )不予支持( )
六、 请列出2—3个医院感染管理中最难的问题:
七、 对今后医院感染监控网的希望与建议(请详细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国政府 泰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称为“缔约双方”),希望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为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泰王国之间建立密切的海运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在本协定中:
  一、 “缔约任何一方船舶”、“缔约双方船舶”和“缔约另一方船舶”系指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泰王国国旗的商船。
  二、 船员系指在船舶航行期间,在该船上履行职责和服务,持有本协定第十条所述身份证件,其姓名列入船员名册的包括船长在内的人员。

  第 二 条
  缔约任何一方船舶可以在两国对外开放的港口之间航行,经营两国之间或一国和第三国之间的客货运输。

  第 三 条
  缔约任何一方航运企业所经营的为缔约双方所能接受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租船,应享有同第二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相同的权力。
  缔约任何一方航运企业所经营的悬挂与缔约另一方订有海运协定的第三国国旗的商船,应被认为是缔约双方所能接受的。

  第 四 条
  为了执行本协定的条款,在各自法律、规定和规章范围内,缔约双方同意:
  一、 通过双方的主管机构,就两国间的海运活动进行相互协商和交流情况。
  二、 缔约双方可在方便之时和有利的条件下缔结补充议定书。

  第 五 条
  一、 缔约任何一方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领水内航行、进出港口或在其港内停泊,缔约双方应相互给予对方的船舶和船员以最惠国待遇。
  二、 缔约一方的港口设备,包括码头、岸上和水上的装卸、堆存以及港口的助航设备和引航服务等,应按照最惠国待遇,提供缔约另一方船舶使用。

  第 六 条
  缔约双方应在其各自法律和港口规章范围内,加快办理海关、检疫、边防检查和其它港口手续,并采取适当措施加快装卸作业,避免对船舶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第 七 条
  一、 缔约任何一方停泊在缔约另一方领水和港口的船舶上的船员、旅客和货物,应受缔约另一方符合国际法的法律、规定和规章的管辖。
  二、 缔约任何一方在缔约另一方领水或港口停泊的船舶,应遵守缔约另一方对于设备,安全以及船舶载重线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

  第 八 条
  本协定的规定不适用于沿海航行。当缔约任何一方船舶为卸下从国外运来的货物和旅客,成装载货和旅客运往国外,而由缔约另一方的一个港口驶往另一港口时,不应作为沿海航行。

  第 九 条
  一、 缔约任何一方应根据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按照其有关法律和规定正式颁发的登记证书,承认船舶的国籍。
  二、 缔约双方应互相承认由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正式颁发的,或由缔约一方承认并为缔约另一方所接受的第三国颁发的吨位证书和其它船舶证书或文件,而无须对有关船舶重新丈量和重新检验。
  三、 证书中所载船舶注册吨位,应作为按船舶吨位计收吨税和任何其它税收以及港口费用的计算基础。
  四、 如果船舶吨位与证书中所记载吨位确实存有重大差异,缔约任何一方主管当局应将其通知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

  第 十 条
  缔约任何一方应承认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正式颁发的船员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证件为“海员证”;泰王国颁发的证件为“海员证”。

  第 十 一 条
  一、 对持有身份证件,其姓名列入向主管当局递交的船员名单中的船员,应准许其在船舶靠挂的港口所在地登岸。登岸的船员应遵守缔约另一方港口的现行法律、规定和规章。
  二、 船员由于伤病和其他为缔约一方主管当局所接受的理由,经缔约一方主管当局核准,可以在缔约一方的城镇停留。
  三、 船员由于遣返、登船任职和其他为缔约一方主管当局可以接受的理由,在其护照经正式签证之后,可以在缔约任何一方领土入境,出境或过境。
  四、 缔约任何一方根据其法律,有权拒绝任何船员入境,即使他们持有第十条所述证明其为船员身份的证明文件。

  第 十 二 条
  缔约任何一方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港口停留期间,前者的使领馆官员与该船船员,在履行有关手续以后,有权互相联系和会见。

  第 十 三 条
  一、 缔约任何一方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领水内发生搁浅、沉没或遭遇其他事故或损失时,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应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救助旅客、船员、船舶和货物。
  二、 对从本条第一款所述船舶卸下或抢救的货物和物件,在下述情况下,不应征收关税和其他税捐:
  (一) 该货物和物件的交付并非为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使用或消费;
  (二) 就监管此项货物和物件,向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尽快发出通知。

  第 十 四 条
  一、 由缔约任何一方政府机构成交的两国间的货物,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由缔约双方船舶按均等分配货载的原则承运。
  二、 如果第一条和第三条所述缔约任何一方的船舶不能运输本条第一款中所述其份额内的货物,则缔约另一方的船舶可以优先承运该项货物。

  第 十 五 条
  对缔约任何一方海运企业所经营的船舶,包括由该企业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租船,在缔约另一方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所得收入进行征税时,应给予最优惠的待遇。

  第 十 六 条
  缔约任何一方应根据本国现行兑换条例,给予缔约另一方海运企业以将其在前者领海上的海运收入,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任何其他为缔约双方同意的货币进行自由汇兑的权利。

  第 十 七 条
  为了促进缔约双方海运的发展和处理在执行本协定过程中所产生的共同关心的问题,应由缔约双方主管当局指派专门代表在双方同意的日期和地点,进行会晤。

  第 十 八 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以后,本协定将自动无限期延长,直至缔约任何一方在六个月前以书面通知终止本协定为止。
  应缔约任何一方要求,并经双方同意,本协定可以修订。
  对本协定的任何修订或废止,在其修订或废止生效之日以前,不影响本协定所产生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的下列代表,已在本协定上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曼谷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泰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解释上发生分歧时,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泰 王 国 政 府
        代 表            代 表
        曾 生           翁·蓬尼空
                      外交部副部长
      交通部部长          代理外交部部长

附:
               补充议定书(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根据中泰两国政府于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签订的海运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同意由缔约任何一方航运企业以分期付款购置的悬挂第三国国旗并持有足以证明其为缔约任何一方航运企业所经营的证件的商船,应享有与给予本海运协定第一条第一款所述船舶同样的待遇。
  本议定书作为于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签订的海运协定的组成部份。
     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于曼谷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泰 王 国 政 府
         代  表            代  表
         曾  生            翁·蓬尼空
                        外交部副部长
         交通部部长          代理外交部部长

               补充议定书(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同意中泰两国政府海运协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应被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间就防止对船舶所得税重复征税的一项协议。
                    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于曼谷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泰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曾  生         翁·蓬尼空
          交通部部长        外交部副部长
                       代理外交部部长
  注:按双方会谈中达成的谅解,我对泰商船免征全部税收:泰对我商船只免所得税的50%,其它税损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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