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审批项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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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审批项目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审批项目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7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 长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审批项目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保留“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业务的审批”项目,实施机关为省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期限至2005年6月30日。
滁州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暂行办法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滁州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滁州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责任,防范和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化解土地信访矛盾,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以下简称“警示约谈”),是指市人民政府对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低于上级确定的目标,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不组织查处或查处整改不力,包庇、纵容违法用地行为或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等引发土地突出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警示约见谈话。
第三条 “警示约谈”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的原则。
第四条 “警示约谈”工作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市监察机关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有关县、市、区违法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需约谈的,共同拟定约谈方案,将约谈的对象、约谈的内容和约谈的方式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约谈后根据警示约谈情况形成《警示约谈纪要》,及时通报被警示约谈对象所在地区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将警示约谈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市、区,进行“警示约谈”: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或虽未达到10%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落实年度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土地执法监察目标责任书等不力,没有完成预期目标任务的;
(三)对违法行为制止不力,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上级挂牌督办、交办的重大案件及事项进度缓慢的;
(五)县级部门间工作不配合、消除违法用地不力的;
(六)其他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对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分管土地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的约谈,经市政府授权,由市监察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并形成《警示约谈纪要》。
对《警示约谈记要》落实不到位,或者故意搪塞、推诿而不落实整改要求的县、市、区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对约谈对象就同一事项进行再次“警示约谈”。
第七条 对土地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土地信访问题突出,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市监察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可报请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直接组织“警示约谈”。
第八条 “警示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监察机关提前3天通知被约谈人,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和约谈内容;
(二)通报被约谈人所管辖区域的违法用地情况,通报违法用地占用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中占用耕地的比例情况,提出整改期限和要求;
(三)被约谈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四)形成约谈记录。
第九条 被约谈单位应当在完成整改工作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的整改报告。
第十条 市监察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跟踪监督被约谈单位或个人整改落实工作,对整改效果组织检查验收和评估,并书面报告市政府。
第十一条 对于经两次约谈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县、市、区,由市国土资源局提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依据有关规定实行行政问责。
第十二条 约谈对象无故连续两次未赴约谈的,视为拒不改正。市国土资源局可将相关情况直接移交市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实行行政问责。
第十三条 对于同一对象、同一事项的第二次“警示约谈”,间隔时间最少不低于30日,最多不超过60日。
第十四条 本约谈办法不代替对违反土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事实清楚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市监察局和国土资源局直接下达警示函或者通报。对土地违法违规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制度的通知
保监财会〔2013〕619号
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分类监管制度,根据《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120号)和《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45号),保监会决定建立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季度完成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分类监管评价后,保监会向保险公司通报以下信息:
(一)产险或寿险行业的分类监管评价类别总体情况;
(二)该公司分类监管评价结果;
(三)被评为C、D类公司的主要风险。
二、每年完成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评价后,保监局向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其总公司通报以下信息:
(一)辖区内产险或寿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类别总体情况;
(二)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
(三)被评为C、D类分支机构的主要风险。
三、保监会通过电子文件传输系统向保险公司发送法人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函(模版见附件1),一对一通报法人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
四、保监局向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发送分支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函(模版见附件2),同时抄送其总公司,一对一通报分支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
五、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在保监会内网发布,各保监局、会机关各部门可在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或“分类监管信息系统”查询。
六、在收到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函10个工作日内,非上市保险公司应将通报内容通报给本公司各股东,上市保险公司应将通报内容通报给本公司董事会各成员。
七、本通知自2013年2季度分类监管评价起开始执行。
附件:1.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函模版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Containers/2008Common/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函模版.docx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函模版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Containers/2008Common/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函模版.docx
中国保监会
201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