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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落实进一步扶持我国大豆产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02:39  浏览:88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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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落实进一步扶持我国大豆产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落实进一步扶持我国大豆产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

2003年1月21日  计经贸〔200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农业厅(局)、外经贸委(厅、局)、粮食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促进我国大豆生产发展,提高大豆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进一步扶持我国大豆产业发展的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调整东北和内蒙古东部地区的种植结构。东北地区水资源比较缺乏,玉米、水稻严重积压。要把调整东北和内蒙古东部地区的种植结构,扩大大豆种植面积作为一项战略任务,经过三到五年的努力,把东北和内蒙古东部地区建成我国优质大豆的优势产区。
  二、努力提高东北和内蒙古东部地区种植大豆的生产水平和比较效益。多年来大豆生产停滞不前,重要原因之一是种植大豆的生产水平和比较效益低。鼓励和引导农民扩种国内短缺的大豆,关键是解决种植大豆生产水平和收益偏低的问题。要努力提高单产和品质,千方百计降低大豆生产成本,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
  (一)加大实施大豆良种示范工程的力度。实施良种示范工程,可以在统一供种的基础上,实行连片种植、机械深松,降低种植成本,提高单位面积产量。2003年良种大豆种植示范面积由原计划的1000万亩扩大到2000万亩。
  (二)对收购的优质大豆实行单收单储,优质优价。由大豆经销企业收购的优良品种,要与一般品种分开储存,分开销售。
  (三)推广大型农机深松免耕抗旱技术和精量播种技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继续对大豆生产区种植大豆农民购置大中型拖拉机、深松机和精量播种机给予适当补贴。
  (四)按照中央提出的“减轻、规范、稳定”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三、加强大豆供种及产销一条龙服务。
  (一)建立良种大豆繁育和统一供种的市场机制,引导农民种植良种大豆。积极研究、开发大豆根瘤菌剂,提高我国大豆质量和单位面积产量,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加强优质、高产大豆栽培技术的培训和推广,实行大豆合理轮作,提高农民种植良种大豆的技术水平。
  (三)树立我国大豆的品牌形象。大豆主产区政府要把良种大豆的种植、推广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建设绿色、无公害大豆生产基地;组织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非转基因、绿色、无公害大豆的宣传和市场营销活动;对大豆宣传和市场营销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加快培育大豆购销主体,规范大豆流通秩序。加快培育有一定经济实力、能够抵御市场风险、承担大豆收购责任的大豆经销企业,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大豆流通秩序,改变目前多数大豆经销商规模小、资金分散、组织化程度低、流通环节秩序混乱、效率不高的状况。
  (五)把大豆种子企业收购种用大豆列入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范围,对其收购种用大豆所需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按“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在保证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择优选贷。
  (六)建设和完善大豆批发市场,提升批发市场的功能。大豆批发市场要吸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大豆经销企业、大豆用量较大的加工企业和具有一定资金实力的中间商作为会员,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运作,提供优质的服务吸引企业进场交易。
  (七)免征运输豆粕的铁路建设基金。
  四、继续鼓励发展大豆深加工。大豆除食用和加工豆粕及豆油外,还要着重发展销路广、市场潜力大的豆奶、豆奶粉、分离蛋白、浓缩蛋白和组织蛋白等新兴大豆食品。要以开发大豆磷脂、皂甙、异黄酮、食用纤维等功能性食品为方向,加快研究高质量、高附加值、高效益的具有特殊营养功能的大豆新产品。要支持引导大豆加工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延长大豆加工产业链,提高深加工产品档次和企业效益。2003年要继续对大豆深加工项目给予国债贴息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其必须进口的设备及技术,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关于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五、鼓励豆粕出口。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每年从南美洲进口豆粕800万吨~1000万吨。与南美豆粕比较,我国大豆加工具有成本低、运距短、豆粕新鲜、小船运输直达周边国家和地区各港口等优势。要鼓励我国大豆加工企业发挥加工和区位优势,开拓豆粕国际市场。对加工贸易进口大豆出口豆粕后的豆油内销给予进口配额安排,按关税配额内税率征税进口。
  六、加强对大豆产业的领导。大豆主产区的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大豆产业的发展,加强对大豆生产和一般性服务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大豆生产、销售、加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抓好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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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北京市王佐镇等37个镇为“国家卫生镇(县城)”的决定

全国爱卫会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北京市王佐镇等37个镇为“国家卫生镇(县城)”的决定



全爱卫发(20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2003年以来,各地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中,在做好防控非典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创建卫生镇活动,把环境卫生整治作为防控非典的重要环节,坚持党政领导决策,主管部门负责,基层单位执行,群众积极参与,取得了创卫、防病双丰收。

根据北京、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广东、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送的40个省级卫生镇的材料,全国爱卫办组织进行调研、考核,并邀请有关专家按照《国家卫生镇标准》进行对照、核实。经研究,全国爱卫会决定:命名北京王佐镇等37个单位为“国家卫生镇(县城)”(详见名单)。

创建国家卫生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是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工作内容。希望被命名的单位发扬成绩,巩固成果,扎实工作,不断创新,坚持办实事,求实效。

各级爱卫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胡锦涛、温家宝同志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为指导,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下,促进创建卫生镇工作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根据江苏省张家港市政府的请求,鉴于该市调整并镇,全国爱卫会同意将1999年命名的国家卫生镇港区更名为金港镇;2001年命名的国家卫生镇西张镇更名为凤凰镇。



附件:2003年命名国家卫生镇(县城)名单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03年命名国家卫生镇(县城)名单

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怀柔区北房镇

辽宁省:普兰店市杨树房镇、大连市石河满族镇、
瓦房店市长兴岛镇

吉林省:长春市玉潭镇

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闵行区梅陇镇、闵行区虹桥镇、
浦东新区花木镇

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昆山市陆家镇、张家港市港口镇、
兴化市张郭镇、常熟市辛庄镇、常熟市莫城镇、
常熟市练塘镇

浙江省:德清县县城、长兴县县城、磐安县县城

江西省:武宁县县城

安徽省:当涂县县城、舒城县县城

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郑州市马寨镇、巩义市小关镇

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中山市坦洲镇、佛山市平洲镇、
佛山市官窑镇、佛山市大沥镇、佛山市黄岐镇、
佛山市九江镇、深圳市南澳镇、东莞市虎门镇

新疆自治区:巴音郭愣蒙古自治州焉耆县县城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42团团场



沧州市委托代理招商管理办法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委托代理招商管理办法

  沧政发[2004]7号 2004年3月12日

  为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招商机制,鼓励国内外中介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沧州市招商引资工作,增强招商引资的实效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代理招商是指招商项目的委托单位,即: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招商部门(以下简称委托人)将招商事项和项目提供给招商代理人(包括国内外法人或自然人),由招商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依法从事代理招商的活动。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国家允许内外资经营或参与经营的项目都可以作为委托代理招商的项目。

  第三条 招商代理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履约能力。

  3、在中介服务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业绩,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

  4、熟悉招商引资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招商代理人的确定

  1、由国内外法人、组织、自然人推荐或者具备条件的中介组织或个人自荐。

  2、市招商局对经推荐或自荐的候选招商代理人进行资格审定,提出初步人选意见报经市政府研究批准,由委托人与招商代理人正式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五条 招商代理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1、了解熟悉沧州市的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和招商引资项目情况,并积极向国内外进行宣传和推介。

  2、掌握国内外投资动向,积极向委托人推介项目投资信息,介绍客商到沧州进行投资考察、项目洽谈等。

  3、负责提供意向投资的客商资料,安排委托方人员与项目投资者的会晤、接洽,并协助处理有关代理项目的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

  4、协助委托方组织有关经贸洽谈活动。

  5、协助委托方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第六条 招商代理人享有的权利

  1、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沧州市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以及有关招商项目资料。

  2、享有《沧州市关于鼓励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中的奖励。

  第七条 委托代理招商的形式

  委托代理招商的形式由委托人和招商代理人双方商定,一般采取以下形式:委托寻找有投资意向的投资商;委托寻找投资商并授权招商代理人进行招商项目的前期谈判;委托寻找投资商并授权招商代理人参与谈判全过程等。

  第八条 代理费用的支付。

  签订委托代理招商合同后,委托人视委托招商的具体情况支付给代理人一定数额的业务活动经费。活动经费每半年支付一次,上半年于一月份支付,下半年于十二月份根据其业绩情况确定如何支付。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支付。

  第九条 招商代理人按照《沧州市关于鼓励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取得的招商奖励,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条 招商代理合同有效期为1年。对积极履行招商代理合同并取得明显实绩的招商代理人,可续签招商代理合同。对不履行合同或无明显实绩的,可提前解除招商代理合同。

  第十一条 招商代理人应在招商代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从事招商代理活动。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时效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均为无效代理,由行为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委托人和招商代理人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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