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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编制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38:19  浏览:89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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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编制办法(试行)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京计投资[2002]1689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计委,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编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编制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涉及投资、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工作,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2年9月2日


北京市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编制办法(试行)

  为了确保市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和布局的宏观调控,培育健全规范的土地市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家计委和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特制订本办法。
  一、编制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的的原则
  (一)协调统一原则。土地年度供应计划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筹措计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基础上性质、规划条件、土地资源现状等因素进行编制。
  (二)全市一盘棋原则。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包括新征土地的供应和存量土地的供应。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也必须纳入本市土地年度供应计划,集中管理,统一供应。
  (三)适当弹性原则。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总量控制,弹性管理,具体计划实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土地年度供应计划,不仅要规定土地供应总量,还要划分细项确定土地供应的类别、结构和方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四)滚动管理原则。土地年度供应计划为三年期滚动计划。当年供应计划为正式执行计划,后二年计划为预备计划,均向全社会发布。
(五)重点保证原则。土地年度供应计划,要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目标,重点保证市重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结构调整项目用地需求。
  (六)储备与供应并重原则。土地年度供应计划,要与建立政府垄断的土地一级市场结合起来,向市场优先供应政府实行一级开发用地、政府收购储备用地和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等。
  (七)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原则。土地年度供应计划要同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严格控制划拨土地使用范围,实行有偿供地;合理制定“生地”和“熟地”的供应规模,逐步减少“生地”供应比重,提高“熟地”供应比重;经营性建设项目,除有特殊规定之外,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年度供应计划。
  1、土地供应政策。
  2、土地供应总量指标。包括当年土地供应量和后二年土地潜在供应量。
  3、宗地供应情况。
  (1)宗地基本情况。包括宗地供应来源、宗地四至、宗地面积、现状描述等。
  (2)宗地供应方式。包括行政划拨和有偿出让两种。有偿出让又包括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等多种形式。
  (3)宗地使用类型。按我市基准地价公布的基本类型划分。
  (4)宗地使用条件。包括规划条件、市政配套条件、投资主体资质要求等。
  (二)政府土地收益计划。根据政府投资需求和土地市场实际状况,制订政府土地收益计划。土地收益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三)土地一级开发和收购储备计划。政府根据财力可能,制订计划,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直接储备或进行一级开发后储备,并以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应土地,调控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

  三、编制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的程序
  (一)需求摸底。每年6月1日—30日,市计委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科学预测建设用地需求。
  1、重点工程项目(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危旧房改造等)建设用地需求,由建设单位向市计委提出;
  2、政府投资项目和其它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等需划拨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需求,由建设单位向市计委提出;
  3、从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等要求出发,采用市场调研、专家论证等手段,预测其它项目建设用地需求量。
  (二)供给统计。每年6月1日至30日,由申报单位按照规定内容和格式,向市计委申报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包括当年正式执行计划和后二年的预备计划。其中:
  1、已纳入市储备库的用地(包括市政府组织的土地一级开发用地、依法收回的闲置建设用地以及其它收购储备用地),由市国土房管局(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负责申报;
  2、未纳入市储备库用地,按下列渠道申报:
  (1)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及市属企业现状用地,由其主管部门及总公司申报;
  (2)市级开发区管理用地,由市级开发区管委会申报;
  (3)其它用地,由各区(县)政府汇总申报。
  (三)汇总编制。每年7月1日至10月30日,市计委牵头,组织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对各单位申报的土地供应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
  1、市计划部门落实产业政策导向审查工作;
  2、市规划部门落实规划控制条件;
  3、市国土房管部门落实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预审工作;
  4、市建设部门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资质条件。
  (四)批准下达。每年11月初,计划草案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计委下达正式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四、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的执行
  (一)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对未纳入本市土地供应计划指标的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场交易,市计划、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均不得为其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二)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原申报单位可提出调整计划的申请,市计委汇总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按季度进行调整。
  (三)纳入本市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的建设用地,确定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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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2〕38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金华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2〕50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医疗补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基本保持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按本办法执行。
  不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它有条件的单位, 其工作人员、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按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和退休人员退休费之和的2%缴纳医疗补助经费,经费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措。
  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与其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一致。
  退休人员退休费按人力社保部门核定的工资项目计算,即按退休工资、生活补贴之和确定。
  参照本办法执行的单位申报的退休人员退休费,不得高于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外的其它事业单位的平均退休费。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一)住院起付标准补助。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补助40%,退休人员补助60%。
  (二)购买大额补充保险。每人购买2份大额补充保险(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三)补充退休人员个人帐户。65周岁以下补充标准=(1元/年×缴费年限+5元)×12;65周岁(含)至70周岁补充标准=(1元/年×缴费年限+10元)×12;70周岁(含)至75周岁补充标准=(1元/年×缴费年限+15元)×12;75周岁(含)以上补充标准=(1元/年×缴费年限+20元)×12。
  (四)慢性病门诊补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部份补助80%。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第七条 医疗补助经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工作,并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市财政部门负责补助经费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的制定,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市人力社保部门加强对补助经费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市区有关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1998]102号

1998-06-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四个行业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高煤炭等四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出口退税率调为9%,煤炭的具体范围仍按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钢材出口退税率调为11%,但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退税率仍按财税字[1998]53号文件执行;
  水泥出口退税率调为11%;
  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4%。
  二、本通知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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