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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13:24:52  浏览:82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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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三府〔2006〕1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于2006年8月28日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三亚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特设立三亚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经政府及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本担保基金的管理机构为三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经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为事业法人,享有独立的经营权与民事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实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合理分担风险的前提下,讲究经济效益,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担保基金由各级政府投入、国内外机构、团体的资助以及专业担保机构投资等形成,其来源渠道有:

一、政府的投入;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它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

三、国内有关机构、组织提供的资助;

四、受保企业缴纳的风险保证金;

五、基金收益补充;

六、其它。

基金总额设定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在适当时候可以吸收本地区有实力的优秀企业参加,也可以接收海内外社会各界的各种捐赠。

第六条 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

第七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为的监督管理,防范担保风险,市政府设立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技工业发展委员会、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合作银行等部门组成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作为三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 监管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担保中心的年度经营、投资、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方案;

二、决定担保中心的机构设置;

三、审批担保中心章程;

四、提请任命并聘任担保中心主要负责人;

五、审批担保运作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审批担保中心变更形式和解散方案;

七、审议和决定担保中心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担保中心为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其职责为:

一、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

二、对监管会负责,于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日常管理和运作;

四、提请监管会审议、核销坏账;

五、提请监管会审议增资或补充资本方案;

六、负责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的财务分类核算。

第十条 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的使用原则是: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三亚市产业发展方向及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节约能源、降低物耗、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市场短缺的名优新产品项目;扩大出口创汇、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创新替代进口的项目;市场和经济效益前景好的,企业具有良好信誉并有较强还贷能力的项目;吸纳劳动力多,增加就业机会和税收收入的项目等。

第十一条 需要提供融资担保的国有中小企业由市国资主管部门推荐,其他企业可自行申请,担保中心按照项目评估体系及有关协议,独立进行评估或与社会中介机构联合评估,报监管会批准后,由担保中心统一出具相关法律文件。

第十二条 担保中心必须要求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包括提供反担保人和抵押(质押)两种方式。担保中心应与受保企业签定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要在确保各方利益的前提下,遵循市场法则运作,定向设立,分类定向使用,统一管理,分别核算,安全运营,确保增值,透明监督。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经监管会批准后,由担保中心统一存入特别开立的账户,进行专户管理。担保基金严禁向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

第十五条 每发生一笔担保业务,从担保基金中提取该笔担保额5%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代偿和核销坏账。该笔担保项目按时履约解除担保责任时,将预提的风险准备金的80%返还,并入担保基金总额。当风险准备金提取到一定数额时,停止或相应降低提取比例。

第十六条 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时,由贷款银行通知担保中心,经审核无误后从风险准备金中支付代偿,不足部分从担保基金本金中同比例支付。项目代偿后,由项目推荐人负责协助担保中心处置反担保抵押或质押物,收回的资金用于弥补担保基金。

第十七条 确认坏账的条件

一、被保证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经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三、因被保证人逾期末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第十八条 坏账由监管会确认、审核同意后核销,冲减风险准备金。

第十九条 项目担保费在交纳营业税后的净收益及担保基金的利息和运作收益,在扣除运营管理成本、费用后,统一并入担保基金总额。

第二十条 担保基金按年度核算,由担保中心于次年一季度向监管会报告担保基金财务情况,并提出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置方案,由监管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做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担保业务实际运作过程中,根据需要和情况的变更,作出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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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中有关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的精神,我们于1990年12月发布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试点。目前已有十八个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部分国家机关开展了产权登记工作。从试点情况看,开展产权登记,对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改革,都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建议,1992年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产权登记工作。为此,提出以下意
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行产权登记,是保卫国有资产的重要措施,是实施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对全民所有的资产进行登记,是依法确认企业和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开展产权登记工作,对加强企业和单位的产权管
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将起到积极的重要作用。
二、产权登记的目的。这次产权登记,重点是解决企业、单位普遍存在的产权归属不清、定性不准、帐实不符、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同时,为全国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前期准备。
三、产权登记的范围。凡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必须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分为开办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今后,产权登记将纳入经常性的产权管理工作,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四、目前,国有资产局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产权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国有资产局负责制定具体办法。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 政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1992年3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期限如何起算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期限如何起算等问题的批复

1964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法办研字第35号函已收阅。现对你们提出的,关于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期限如何起算等两个问题,答复如下:一、经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其缓刑考验期限,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前先行羁押的,其受羁押的日期是否折抵缓刑考验期限的问题,我院在1956年9月26日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问题的批复中已作过解答:“缓刑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考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因此,不必把判决前的羁押日数折抵缓刑日期”。该批复曾抄送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继续遵照办理。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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