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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3:54:28  浏览:93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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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综〔2007〕20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和内地承接的物业建筑面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物业管理企业各等级资质的依据。
  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澳门和内地承接的物业建筑面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物业管理企业各等级资质的依据。
  三、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建筑物清洁服务。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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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10〕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百色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问题,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根据《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和个人。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含退休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统筹。

第三条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缴费标准和待遇支付标准,实行“三统一”,即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大额医疗费统筹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征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和管理,单独设账、核算、管理,每年结余滚存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条 大额医疗费统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由参保个人缴纳,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在每个参保年第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大额医疗费统筹也随即终止,已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统筹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筹集的大额医疗费统筹资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统筹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统筹的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相同。

第七条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每一个参保人员享受大额医疗费统筹资金实际支付的住院医疗费最高限额为10万元(不含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际支付的最高限额)。超出最高限额以上的费用,由参保人员参加的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解决。

第八条 大额医疗费统筹资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一)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部分;

(三)转外就医、异地住院应由个人先自付的医疗费部分;

(四)属于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由个人按比例自付的费用;

(五)使用乙类药品,由个人按比例自付的费用。

第九条 大额医疗费统筹资金的结算方式、支付比例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相同。

第十条 一个参保年内,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实际支付限额后,享受大额医疗费统筹资金支付待遇。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或其家属须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使用大额医疗费统筹资金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发生在本市范围内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大额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结算,应由参保人员支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应由大额医疗费统筹资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机构记账,每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发生在本市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按照异地医疗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根据大额医疗费统筹资金日常业务审核和管理需要,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从筹集的大额医疗费统筹资金中提取5%的业务审核费,用于大额医疗费统筹参保征缴、待遇审核、资金管理等业务的正常开支。

第十三条 大额医疗费统筹资金收支情况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金不足支付的,可通过提高缴费标准来解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1]5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相关业务,根据《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76号令,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相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监测和管理。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通知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累计净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得转让、转卖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
已取得投资额度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如自获批额度之日起1年内未能有效使用投资额度,外汇局依据相关情况调减其投资额度直至取消。
四、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持《试点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和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投资额度。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除提供《试点办法》第九条(一)、(四)项材料以外,另需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和已有投资额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资产配置及变动、投资损益、合规履行和产品投资交易平均换手率等情况。
五、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在其境内人民币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开户情况报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正式的托管协议、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领取《登记证》。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还应在发起后20个工作日内,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核心条款内容的中文译文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六、已取得投资额度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复文件,由托管人为其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入、汇出及购汇手续。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汇入境内资金包括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支付有关税费(如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所需资金等,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许可汇入的其他人民币资金;可汇出境外的资金包括出售境内证券所得、现金股息、利息等资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许可汇出的其他人民币资金,前述资金可以人民币或购汇汇出。
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可由托管人根据每日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在出现净申购时按日为其办理相应人民币资金汇入境内的手续,在出现净赎回时按日为其办理相应资金以人民币或购汇汇出境外的手续。
除开放式基金外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由托管人按月为其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如需汇出或购汇汇出投资收益的,还应向托管人提交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关税务证明。
八、托管人在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入、汇出或购汇时,应当对相应的资金汇兑和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及时、准确地在《登记证》上按月记录有关情况,并按照以下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报表:
(一)每月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及购汇明细表》(附表1);
(二)每月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月报表(一)(二)》(附表2);
(三)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年度财务报表(一)、(二)》(附表3)。
九、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托管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外汇局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十、本通知要求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一: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及购汇明细表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111224004601952.doc
附件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月报表(一)、(二)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111224004608335.doc
附件三: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年度财务报表(一)、(二)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11122400461457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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