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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2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3:48:05  浏览:83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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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2年修正)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


武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正)
颁布单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20209


实施时间:20020301

内容分类:技术创新与科技进步

题注:(1995年12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6年2月8日公布施行 根据200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研究开发

第四章 企业科技进步

第五章 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

第六章 科研机构

第七章 科技人员

第八章 科技资金投入

第九章 科技奖励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速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是指从事科学研究、开发和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使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技,科技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确立科技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科技经济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实施科教立市的基本市策。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科技知识普及工作,努力提高市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知识产权,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以及一切科技进步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技进步工作的领导,实行科技进步目标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进步工作。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科技进步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引导科技和产业发展方向;制定技术政策,鼓励采用先进技术。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措施,推进科技进步: (一)培育技术市场,建立健全技术市场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向生产应用领域转化;(二)推进科技信息服务的现代化和社会化,建立科技文献、科技信息网络; (三)完善专利管理、实施体系,建立健全专利代理、中介、咨询、文献检索等服务体系; (四)建立和完善科技进步指标体系及统计网络,定期对科技进步状况进行统计、监测和分析评价。

第九条 鼓励发展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扩大技术贸易,引进技术和人才;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科技工作者与国外科技界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关系,推进对外科技经济合作的一体化。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支持、引导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和其它社会团体开展科学普及、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第三章 研究开发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科技工作者参与本市重大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关键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加强技术创新,提高研究开发和产业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进行科学研究的中间试验,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并协助解决中试基地建设中的实际问题。经国家、省、市批准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以及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科普场馆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免征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四条 加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步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集中发展提供适宜的环境和优惠条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技术发展状况定期发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目录,作为其考核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据。

第十五条 加强社会发展的科学研究和开发。鼓励运用先进科技成果,促进教育、文化、体育、城市建设、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章 企业科技进步

第十六条 企业应成为科技开发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厂长(经理)应将科技进步纳入责任目标。厂长(经理)应围绕创造名优产品、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科技进步方案。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或者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合办技术开发机构,促进产、学、研联合。 对具备条件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享受独立科研机构的待遇。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的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由经济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论证;经论证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规定的,不得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引导和扶持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经过改造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企业应积极引进先进专利技术和技术软件,并结合科技攻关,促进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调整和优化。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职工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科技文化素质,充分发挥职工在科技进步中的作用;开展领导、科技人员和职工三结合的技术革新和群众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五章 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发展城郊型经济的战略和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目标,组织安排农业科技研究开发、试验、示范、推广、培训、服务等工作,推动农村科技进步。各级人民政府应推动农业、科技、教育相结合,加强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农业科技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科技素质,培养科技致富带头人。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逐步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事业单位,其人员和经费应予以保证。建立农业技术推广基金,基金由各级财政按当年支农资金6%的比例和市级农业发展基金中划拨一定的数额组成。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技成果和经济效益显著的新技术,为发展农业生产服务。

第二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应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农业结构特点,分别建立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和农业科技示范点,发挥其试验、示范作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农业科研开发机构、示范推广机构、农业大中专学校自主管理和使用试验基地、生产资料。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法确认试验基地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乡镇企业应重视科技进步,积极引进和培养人才,引进科技成果,加速技术改造,加强科学管理,降低能耗,减少污染,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引导科研机构、大中专学校和大中型企业以及科技人员与区县、乡(镇、农场)、村联合,建立和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科技经济合作组织,兴办科、工(农)、贸一体化经营实体,为农村和乡镇企业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培训技术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在县级以下(含县级)基层单位连续从事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工作二十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由所在单位在法定的退休金基础上给予补贴,使其达到原工资标准。

第六章 科研机构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科技事业发展规划,应按照国家确定的科技体制改革的原则,调整和完善全市科技研究开发体系,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技术开发实力。

第三十条 从事社会公益性和科学技术咨询、科学技术信息服务的研究开发机构,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者有偿服务。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应按照市场需要从事研究开发,实行科、工(农)、贸一体化经营,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科研机构,在向企业过渡过程中保留原机构名称并继续享受国家、省、市对独立科研机构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一条 对国有科研机构实行政事分开的原则,放开放活科研机构。科研机构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科研机构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科研机构实行院(所)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专业优势,建立独立或非独立的科研机构。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按国家规定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创办民营科技机构。民营科技机构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对科研机构、大中专学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和职工技术协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出口等技术性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

第三十四条 科研机构之间、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在自愿基础上,可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科研机构进入企业的,在完成企业任务的前提下,可面向社会承接项目。

第七章 科技人员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中长期人才培养和科技队伍建设规划,并合理开发和利用现有人才资源。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发展科技人员队伍,提高科技人员素质,合理调整科技人员的结构和层次:(一)有计划地培养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 (二)积极引进和鼓励有成就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来本市工作; (三)发展高、中等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培育专业技术人才;注重从工人、农民中选拔、培训科技人才及各类专业技术能手;(四)为科技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提供条件。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逐步提高科技人员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在科研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由市人民政府给予津贴;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项目的科技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享受补贴。在危险和恶劣环境中工作的科技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

第三十八条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害本单位和他人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其合法收入,应予保护。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发展和完善科技人才市场,引导科技人员合理有序流动。科技人员流动应不侵害原单位和他人技术经济权益。

第四十条 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按规定取得,不受所在单位所有制的限制。 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可自主聘用科技人员。

第四十一条 离(退)休科技人员可受聘向社会提供技术服务,并获得相应报酬,其离(退)休待遇不变。

第四十二条 科技人员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的权利。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和学术团体组织科技人员参加学术交流、决策论证、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咨询服务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三条 科技人员应发扬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遵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章 科技资金投入

第四十四条 建立以财政拨款、金融贷款、单位自筹以及吸收民间和海外资金的多渠道社会化科技投入体系,逐年提高科技投入总体水平。到2000年,全市科研开发经费应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2%。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将科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科技经费的年实际增长幅度,应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科普经费应逐年增加。中间试验费、新产品试制费、重大科学研究项目补助费(不含上级拨款,以下简称科技三项费用),从1996年起,每年全市应不低于地方财政预算支出的2%,其中区县应不低于同级财政预算支出的1%,并逐年提高比例;从2000年起,全市均不低于3%。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设立科技发展基金,该基金由同级财政划拨的专项费用和向社会筹集的资金等组成。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科技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科技成果商品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办科技信用机构。

第四十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由市、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扩大科技贷款规模,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分类支持科技成果商品化,力争全市每年新增科技贷款额占新增贷款总额的5%,2000年科技贷款余额占全市金融系统贷款余额的比例达到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开发机构的流动资金贷款,可比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增加对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开发投入应不低于销售额的3%,其他企业应不低于1%。企业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生产成本。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科研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机构基本建设应纳入全市基本建设计划,科技基本建设投资应保持一定的增长幅度。

第九章 科技奖励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科技进步奖励制度,对在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给予奖励。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设立科技进步奖,并可在必要时设立其它科技奖。科技进步奖用于奖励开发和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完成重大科技计划和项目,改进科技管理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 科技进步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五十三条 市、区县各部门、单位应对在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等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企业、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从实施科技成果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经费,用于奖励创造技术成果的个人。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或技术引进中玩忽职守,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滥用职权,压制科技发明或合理化建议的; (三)损害科技人员合法权益的; (四)参加科技成果鉴定的人员违反规定,作出虚假鉴定的。

第五十五条 挪用、克扣、截留科技经费,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并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科技成果申报、鉴定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待遇或奖励,经政府授权部门核准,取消优惠待遇和奖励,责令补缴减免税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剽窃、篡改、假冒或以其它方式侵害单位或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它科技成果权,窃取技术秘密,利用科技名义进行诈骗活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制订实施本条例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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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环发[200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国办[1998]129号)第五条明确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新生产的轿车要采用电子喷射装置并安装排气净化装置。为贯彻该通知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新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明确了执行排放标准的要求。但有一些汽车生产企业超过国务院规定的限期,继续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新标准的化油器类轿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新生产的轿车要采用电喷装置并安装排气净化装置的要求,干扰了汽车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新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规定,从源头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并纠正违规行为,特做如下通知: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生产本通知附件所列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汽车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轿车及5座客车必须符合新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自2001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销售本通知附件所列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对上述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已销售但逾期不能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上述车辆,汽车销售企业必须无条件退货,由汽车生产企业负责收回。

  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按照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要求,在本通知规定的期限之前,通过预先公告的方式,对相应类型机动车实施禁止销售和停止办理注册登记的措施。

  三、对其他类型未达到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汽车,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将陆续发布限期停止生产和销售的车型目录和管理措施。

  四、国家环保总局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保法规要求,比照国产同类汽车,对进口汽车排放污染的监督管理制定具体实施措施,有关规定另行下发。

  五、违反本通知规定,逾期生产、销售本通知附件中所列车型汽车的企业,由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限期停止生产、销售化油器类汽车,是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实施国家汽车行业结构调整和产品调整政策,整顿规范汽车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各地环保、经贸、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实施方案,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将本通知执行要求通知本地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并向社会公告周知,必要时可以公布举报电话。

  七、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地区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执法检查,并将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于2001年11月1日前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限期停止生产和销售和汽车车型目录(第一批)

序号 企业名称 商标 车型 备注
1 安池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松花江(安驰) MC6410型客车  

2 安池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松花江(安驰) MC6411A型客车  
3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7250轿车  
4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6420A轻型客车  
5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6420轻型客车  
6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6430A轻型客车  
7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6430轻型客车  
8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7250L轿车  
9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 BJ6395轻型客车及底盘  
10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北京 BJ6390Q轻型客车  
11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北京 BJ6390轻型客车及底盘  
12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北京 BJ6391Q轻型客车  
13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北京 BJ6391轻型客车及底盘  
14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北京 BJ6400V轻型客车  
15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北京 BJ6400轻型客车  
16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北京 BJ6461R轻型客车  
17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北京 BJ6470轻型客车  
18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北京 BJ6480轻型客车  
19 北京中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中华 CHB6401TA轻型客车  
20 北京中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中华 CHB6401TE型轻客车* 化油器发动机型:
北内:475Q;
中华:GAl6;
天内;TJ376Q
电喷发动机型:
东安公司:DA475Q
21 北京中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中华 CHB6401T型轻型客车  
22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长安—奥拓 SC7080微型轿车  
23 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猎豹 CFA6490A型轻型客车  
24 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大地 RX6430轻型客车* 化油器发动机型:
天内:TJ376QB   电喷发动机型:
重庆江陵:JL472Q1
25 东风汽车公司 东风 EQ7100B微型轿车  
26 东风汽车公司 东风 EQ7100微型轿车  
27 东风汽车公司 东风 EQ7101B微型轿车  
28 东风汽车公司 东风 EQ7080微型轿车  
29 东风汽车公司 东风 神龙—富康ZX型轿车  
30 东风汽车公司 东风 EQ7081B微型轿车  
31 东风汽车公司 东风 EQ6410型商务车  
32 东风汽车公司 东风 EQ6411F型商务车  
33 东风武汉轻型汽车公司 武汉 WHQ6450NJ轻型客车  
34 福建八闽汽车总厂 八闽 BM6480轻型客车 达不到GB18352.1-2001(欧I水平)的电喷车
35 广州轿车有限公司 天羊 GP7200SW8(标致505SW8)型八座轻型旅行车  
36 广州轿车有限公司 天羊 GP7202SX(标致505SX)型五座小轿车  
37 广州轿车有限公司 天羊 GP7203GL(标致505GL)型五座小轿车  
38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田野 BD6420轻型客车  
39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田野 BQ6470A轻型客车及底盘  
40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田野 BQ6471A轻型客车及底盘  
41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田野 BQ6471E轻型客车及底盘  
42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田野 BQ6471F轻型客车及底盘  
43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田野 BQ6471G轻型客车  
44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田野 BQ6471轻型客车及底盘  
45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田野 BQ6472A轻型客车及底盘  
46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田野 BQ6472Y轻型客车及底盘  
47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田野 BQ6472轻型客车及底盘  
48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田野 BQ6471C轻型客车  
49 湖南郴州南燕汽车厂 南燕 CJY6420C轻型客车  
50 湖南江南机器厂 江南—奥拓 JNJ7080微型轿车  
51 湖南江南机器厂 江南 JNJ7050超微型汽车  
52 湖南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湘江 HQC6460NK轻型客车  
53 吉林江北机械厂 江北—奥拓 JJ7080微型轿车  
54 吉林江北机械厂 美鹿 JJ7060超微型汽车  
55 吉林江北机械厂 美鹿 JJ7090微型轿车  
56 吉林江北机械厂 美鹿 JJ7091微型轿车  
57 江苏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 悦达 YQZ6370A型轻型客车*  
58 江苏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 悦达 YQZ6370B轻型客车  
59 江苏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 悦达 YQZ6370轻型客车  
60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昌河 CH6410微型客车  
61 江西富奇汽车总厂 富奇 FQ6450轻型客车  
62 江西消防车辆制造厂 庐山 XFC6390轻型客车  
63 宁波美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美日 MR6360A型轻型客车  
64 宁波美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美日 MR6360型轻型客车  
65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五十铃 QL6470D型轻型客车  
66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五十铃 QL6470DY型轻型客车  
67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桑塔纳 SVW7180AD上海桑塔纳轿车  
68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桑塔纳 SVW7180BD上海桑塔纳轿车  
69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桑塔纳 SVW7180DD上海桑塔纳轿车  
70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桑塔纳 SVW7180ED上海桑塔纳轿车  
71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桑塔纳 SVW7180GD上海桑塔纳轿车  
72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桑塔纳 SVW7181AD上海桑塔纳旅行轿车  
73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桑塔纳 SVW7181BD上海桑塔纳旅行轿车  
74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桑塔纳 SVW7182AD上海桑塔纳2000轿车  
75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桑塔纳 SVW7182DD上海桑塔纳2000轿车  
76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桑塔纳 SVW7182BEi上海桑塔纳2000轿车(原上海桑塔纳2000(330 K8L LOLTE2)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1(欧I水平)的电喷车
77 上汽集团仪征汽车有限公司 黎明 YQC6420N轻型客车  
78 上汽集团仪征汽车有限公司 黎明 YQC6460NL型旅行车  
79 上汽集团仪征汽车有限公司 黎明 YQC6460NZ型客车  
80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40RC双燃料轿车  
81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40RT型轿车  
82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41RL型轿车 达不到GB18352.1--2001(欧I水平的电喷车
83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41RP型轿车 达不到GB18352.1--2001(欧I水平)的电喷车
84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42ES型轿车 达不到GB1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85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l60AL型轿车 达不到GB18352.1--2001(欧I水平)的电喷车
86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60AT型轿车 达不到GB18352.1--2001(欧I水平)的电喷车
87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60AX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88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61EL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89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61ET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90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61EX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91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61EM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92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60AL1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93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l60AX1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94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61EL1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95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61EX1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96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61EM1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97 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 黑豹 SM6470轻型客车* 化油器发动机型:
沈阳新光:491Q
电喷发动机型:
沈阳新光:491QE

98 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 黑豹 SM6490轻型客车
99 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双环牌 HBJ6440轻型客车  
100 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双环牌 HBJ6441A轻型客车  
101 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双环牌 HBJ6441轻型客车  
102 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双环牌 HBJ6480型厢式客车  
103 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双环牌 HBJ6490Y轻型客车  
104 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双环牌 HBJ6490Y型厢式客车  
105 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双环牌 HBJ6490轻型客车  
106 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双环牌 HBJ6490型厢式客车  
107 石家庄天同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向阳 SQ6400轻型客车  
108 石家庄天同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向阳 SQ6441轻型客车  
109 四川汽车工业集团公司 野马 SQJ64O1轻型客车及底盘  
110 四川汽车工业集团公司 野马 SQJ6450A轻型客车  
111 四川汽车工业集团公司 野马 SQJ6451A轻型客车  
112 四川汽车工业集团公司 野马 SQJ6451B轻型客车  
113 四川汽车工业集团公司 野马 SQJ6452A轻型客车  
114 四川汽车工业集团公司 野马 SQG6452B轻型客车  
115 四川轻型客车底盘工业联合公司 嘉泰 SQG6430轻型客车  
116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0AL微型轿车  
117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0AT微型轿车  
118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0A微型轿车  
119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0N液化石油气轿车  
120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0UAN液化石油气轿车  
121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0UAT微型轿车  
122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0UA微型轿车  
123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0UN液化石油气轿车  
124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0U微型轿车  
125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0微型轿车  
126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30UAL轿车  
127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30UA型轿车  
128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30UQ型轿车  
129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30U型轿车  
130 芜湖特种车辆厂 同宝牌 WHW6400CH型客车  
131 西安秦川(集团)发展总公司 北方 QCJ7050超微型汽车  
132 西安秦川(集团)发展总公司 北方 QCJ7081微型汽车  
133 西安秦川(集团)发展总公司 秦川—小福星 QCJ7088微型汽车  
134 西安秦川(集团)发展总公司 秦川—中华 QCJ7090微型汽车  
135 西安秦川(集团)发展总公司 西安—奥拓 QCJ7080微型汽车  
136 扬子汽车总厂 杨子牌 YZK6472ZAEQ轻型客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137 扬子汽车总厂 杨子牌 YZK6472ZAJM轻型客车  
138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高尔夫 FV7160ASCLX型轿车  
139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高尔夫 FV7160ASGLX型轿车  
140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高尔夫 FV7160CLX型轿车  
141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高尔夫 FV7160CL型轿车  
142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高尔夫 FV7160GLX型轿车  
143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高尔夫 FV7160GL型轿车  
144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捷达 FV7160CEX型轿车  
145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捷达 FV7160CE型轿车  
146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捷达 FV7160CLX型轿车  
147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捷达 FV7160CL型轿车  
148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捷达 FV7160C型轿车  
149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捷达 FV7160GEX型轿车  
150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捷达 FV7160GLX型轿车  
151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捷达 FV7160GL型轿车  
152 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 海马 HMC6470H旅行车  
153 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 海马 HMC6470旅行车  
154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跃进 NJ6400GHA型优尼柯旅行客车  
155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跃进 NJ6400GHR型英格尔旅行客车  
156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豪情 HQ6340E1轻型客车* 化油器发动机型:
天内:TJ376Q
浙江豪情:JL376Q                  电喷发动机型:
天内:TJ376QE
浙江豪情:JL376QE
157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豪情 HQ6360型轻型客车  
158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豪情 HQ6390型轻型客车  
159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豪情 HQ6410型轻型客车  
160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吉利 JL6360A1型轻型客车  
161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吉利 JL6360A型轻型客车  
162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吉利 JL6360E1型轻型客车* 化油器发动机型:
天内:TJ376Q
浙江豪情:JL376Q
电喷发动机型:
天内:TJ376QE
浙江豪情:JL376QE

163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吉利 JL6360轻型客车  
164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豪情 HQ641OA型轻型客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165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红旗 CA7180型轿车  
166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红旗 CA7200L型轿车  
167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红旗 CA7200型轿车  
168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红旗 CA7220型轿车  
169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红旗 CA7221L型中高级轿车  
170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红旗 CA7300L型轿车  
17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红旗 CA7300型轿车  
172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解放 奥迪AUDI 100 C3V6FL—1型轿车  
173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解放 CA7160CEX/LPG型 捷达两用燃料轿车
174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解放 CA7160CL/LPG型 捷达两用燃料轿车  
175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解放 CA7160CLX/LPG型 捷达两用燃料轿车  
176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解放 CA7160GEX/LPG型 捷达两用燃料轿车  
177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解放 CA7160GLX/LPG型 捷达两用燃料轿车  
178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红旗 CA7200A1E3L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179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红旗 CA7300EL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180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解放 奥迪AUDI 100型轿车  
18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解放 奥迪AUDI 200型轿车  
182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解放 奥迪AUDI V84.2 EL型轿车  
183 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任公司 云雀 GHK7060A微型轿车  
184 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任公司 云雀 GHK7060微型轿车  
185 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 长安—奥拓 SC7080C轿车  
186 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 长安—奥拓 SC7080微型轿车  
187 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 长安 SC7100轿车  

  注:标“*”的车型既有电喷车,又有化油器车。

    其中,适用化油器发动机的车型予以取消,适用电喷发动机车型应予以保留。(完)

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北海市管道燃气项目建设经营补充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管道燃气项目建设经营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政发[2002]11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城市管道燃气项目建设经营补充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三月十二日

北海市管道燃气项目建设经营补充规定

1999年,为完善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府制订并颁布实施了《北海市管道燃气项目建设经营管理规定》。现管道燃气一期主体工程已经于2000年年底竣工投用,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管道燃气的发展,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北海市管道燃气项目建设经营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管道燃气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管道燃气的配套建设
(一)城市管道燃气规划作为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指导下,燃气管线设施规划作为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详细规划中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必备内容。
(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工业、民用以及商业建筑项目,必须同时办理管道燃气规划、设计、报建及安装手续。
1、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在项目规划时,规划部门必须同时将安装管道燃气作为规划设计条件之一,施工图必须同时进行管道燃气设计,否则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
2、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在建设部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管道燃气的设计应作为必备内容,燃气管道建设必须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3、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竣工验收时,管道燃气设计分项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并作为整个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管道燃气管线及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整个工程不得投入使用,规划部门、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业主,在项目建设 的同时,完成项目红线范围内与北海市管道燃气工程相配套的管道燃气输配调压系统的建设。
(四)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编制规划或进行建筑物单体设计前向经营北海市管道燃气的公司申请办理与市政燃气管网的联网手续。经营北海市管道燃气的公司应当向社会公布规划、建设项目涉及的有关管道燃气工程的技术指标、参数以及所采用主材的质量要求,作为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依据之一。办理联网手续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包括向业主提供红线内的燃气工程设计参数。
(五)管道燃气管线及设计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业主向经营北海市管道燃气的公司申请办理点火开通手续。
(六)北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并逐步取消瓶组供气方式的管道燃气建设项目。
(七)高层建筑居民用户安装管道燃气的规定
1、为确保高层建筑民用燃气的安全,必须使用管道燃气;
2、消防部门、燃气主管部门应联合制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加强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用户按有关规定处理。
3、高层建筑居民不按规定安装管道燃气的,建设(房产)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庭院燃气管网、楼栋管网以及户内燃气设施报建程序
(一)中压庭院管网报建程序
1、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或物业小区的意见或协议(合同),到燃气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报建审批。
2、压力管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市压力容器监检部门(市锅检所)办理施工图审查以及施工监检手续。
3、燃气主管部门、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以及消防主管部门各自进行质量监督,验收后报燃气主管部门竣工备案,竣工资料同时报规划部门备案。
(二)楼栋低压管网及户内设施安装报建程序
1、建设单位直接到燃气主管部门报建,审批即可开工;
2、用户验收合格后,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尚未通过施工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均需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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