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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38:10  浏览:91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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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政办发〔2005〕109号



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的《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强化监督,落实责任,深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努力创建食品放心消费的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5〕10号)和《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5〕10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辖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评价,评价工作经市政府授权,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评促管、激励引导为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与考核监督、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指标分为管理性指标和绩效性指标。管理性指标主要评价政府责任落实、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项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绩效性指标主要评价各项预定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 评价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管理性指标占60分,绩效性指标占40分。采用逐项扣分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值扣完为止。
  第六条 每项评价项目分为A、B、C、D四等,权重分别为1.0、0.8、0.6和0,具体得分为项目标准分值乘以权重。
  第七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辖市、区评价按总分数进行评定,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不满90分的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不满80分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部门评价按应评价项目得分占应评价项目总分的比例确定等次。所占比例在90%(含90%)以上的为优秀,80%以上(含80%)不满90%的为良好,60%以上(含60%)不满80%的为合格,低于60%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评价为不合格:
  (一)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增加的;
  (三)发生重大食品质量问题,被全国性媒体曝光或国家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年度评价扣除绩效分20-40分:
  (一)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质量问题,被省内媒体曝光或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综合评价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评价相结合、日常评价与年度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年底,各辖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将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十一条 评价工作一般在年末进行,评价小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被评价单位自查总结,向评价组汇报,评价组查看相关记录及档案资料,实地考察,询访基层相关人员及消费者,综合评价组成员意见,确定评价结论,评价组组长签字,评价材料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十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综合评价结果报市政府,同时书面通知被评价单位。
  第十四条 经市政府同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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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缓刑等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缓刑等问题的解答

195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法院达州分院转喻绍荣:
4月14日来信收悉。
一、所问“判处缓刑是否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剥夺政治权利与判处徒刑是两回事。判处徒刑的不是当然剥夺政治权利,也不是一律必须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徒刑的被告,因情节轻微,并宣布了缓刑,更不是当然剥夺政治权利(一般讲来,缓刑案件多是比较轻微的案件)。因此,一般刑事犯被判处徒刑同时宣布缓刑而未被宣布剥夺政治权利者,如未被管制,就没有剥夺其政治权利。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而缓刑的,能否回到原机关工作,要依犯罪情节与性质来定。回机关工作的,应否撤职、降职或不叙职以及可使担任何种工作,也要看犯罪情节和性质而定。
来信所指之我院1951年11月27日法督字第11070号函与司法部“关于假释缓刑褫夺公权等问题的解释”并无矛盾。因为函中所说“不应许其行使政治权”,是对犯人保外执行并仍在管制期中的情况说的。司法部的解释所说“褫夺公权与否,应决定于判决”及“假释后有些公权问题,此事决定于法院判决”,则是对假释而言的,故所讲不是一个问题。
另查本年4月3日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资格问题的解答第十八,称:“保外执行系具保保出,并受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与强迫其劳动,在监外执行刑期内罪犯,……因此,业经宣布剥夺政治权利者,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他未经宣布剥夺政治权利者,因其仍在执行监禁的刑期期间,故均应停止其选举权利的行使,……”。依此解答,保外执行的刑事犯,如未经原判宣布剥夺政治权利,则不是没有政治权利,而是停止其某些权利的行使。我们今后解释,自应以此为准。
二、所问“判处徒刑,缓期执行与判处徒刑几年或几月缓期几年及监外执行有何区别”的问题:按“缓刑”一般的适用于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处刑较轻并因其他具体情况,以暂不执行为宜的被告,即于判决处刑同时宣布缓刑若干时期;受这种缓刑宣布的被告,已经不受关押,如果在缓刑期内表现还好,就可以根本不执行;“缓期执行”原系适用于反革命犯,就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强迫劳动,以观后效。”因为要与一般刑事犯的轻罪缓刑相区别,所以就简单称这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办法为“缓期执行”。惩治贪污条例第五条也有“缓刑”的规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的说明》对于这一规定的说明是:“对于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均得酌情予以缓刑。……死刑缓刑和无期徒刑均须实行监禁,在监禁和强制劳动中加以考察,并根据其缓刑期间的表现,决定执行原判或于缓刑期满时予以减刑改判。有期徒刑的缓刑,可以酌情在缓刑期内不予监禁,而在管制中加以考察。”所以“缓期执行强迫劳动”的办法与适用于一般刑事犯“判处徒刑几年或几月缓刑几年”之“缓刑”办法,有所区别。对于一般刑事犯的缓刑,不须关押,而对于死刑和惩治贪污条例所定的无期徒刑的缓期执行则仍须实行监禁并在强迫劳动中观其后效;对于惩治贪污条例所定有期徒刑的缓期执行,可酌情不予监禁,而在管制中加以考察。至于“监外执行”,就是在监狱以外的场所执行。如在监狱以外集中监管的“劳动改造队”及“保外执行”等,其与在监内执行的区别,主要是执行场所的不同。它与“缓刑”或“缓期执行”都有区别。

附:喻绍荣同志来信
最高人民法院:
兹有两个问题在我思想上不明确,敬请解答:
一、关于判处缓刑是否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据1950年中央司法部复察哈省人民法院关于假释缓刑褫夺公权等问题的解释“褫夺公权与否,应决定于判决,一般褫夺公权应从刑满开始,但假释能提前释放……即应恢复公权,如果对假释犯人认为有特别褫夺公权之必要时,自可经由审判机关宣布,虽假释亦予褫夺公权。”又复河北省人民法院中“假释后有无公权问题,此事决定于法院判决,如原判决未剥夺公权者,在假释出狱后,即有公权”。在你院1951年11月27日法督字第11070号关于保外执行中的徒刑犯应禁止行使政治权利及关于汉奸财产或公产效力问题的解答中:“判处徒刑交付有关机关团体或交妥当铺保或人保实施管制的犯人……在执行徒刑的管制期中,无论是否剥夺政治权利,应一律禁止行使政治权。”我的体会,与中央司法部的解答有些矛盾,于1952年9月曾函问西南高分院,关于受缓刑或训诫处分的公务人员,行政上是否必须撤职ⅶ1952年11月西南高分院以院编字第400号函复“公务人员犯罪受缓刑宣告的一般的应撤原职,惟可留在原机关中带罪工作……”据你院解答,如果“无论是否剥夺政治权利,应一律禁止行使政治权”,即担任国家职务之权,担任公共团体职务之权均被剥夺,就不能留在机关带罪工作ⅶ请示。
二、判处徒刑缓期执行与判处徒刑几年(或几月)缓刑几年及监外执行有何区别ⅶ
致敬礼!
达州分院 喻绍荣
4月10日


关于实施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等有关要求,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方便申请人申报,现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要求填写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品名称只需填写产品汉语拼音名。产品中文名称不需申请人填写,由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自动导入。
  (二)配方成分(原料的序号、全部原料的中文名称和使用目的)不需申请人填写,由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自动导入。
  (三)生产工艺应根据申报资料中的生产工艺内容,用文字简要描述完整的生产工艺,包括主要步骤和工艺流程。
  (四)感官指标中的颜色描述是指产品内容物的客观色泽,如白色、浅黄色等;性状描述是指产品内容物的形态,如霜、乳液等;气味描述是指产品内容物是否有气味及气味的种类。
  (五)卫生化学指标和微生物指标应由申请人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项目和《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确定。指标是指检验项目及对该项目的限制要求,如:汞及其限量值、石棉不得检出。
  基于产品安全性考虑,申请人可增加填写企业内部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指标。
  (六)《化妆品卫生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中已有检验方法的,应依次列出卫生化学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相应检验方法的名称,否则应提供完整的检验方法。
  (七)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所载明的使用方法和贮存条件应当与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中产品标签或产品说明书注明的使用方法和贮存条件一致。使用方法中的注意事项应包括《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警示用语。
  (八)保质期应明确写明该产品的保质期限要求,如保质期××个月(或×年)。

  二、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含备案延续产品)的应当提交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已提交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的除外。该项资料列为《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四条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中的第(十二)项内容,或第九条申请延续行政许可(备案)中的第(十)项内容。

  三、申请人申报化妆品行政许可时,应提交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版和电子版。电子版应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填写。文字版资料列为《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二条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中的第(十)项内容,或第三条申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中的第(十四)项内容,或第四条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中的第(十三)项内容,或第九条申请延续行政许可(备案)中的第(十一)项内容。
  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中有关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食品许可司联系。
  联系人:陈 超
  电 话:010-8833053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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