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00:10  浏览:89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

建质[2007]20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为切实做好全国第一批以及今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延期工作指导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按照统筹安排、严格条件、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总体要求,坚持监督管理与服务企业并重、全面要求与差异化管理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认真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要利用延期工作的契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和安全生产条件,促使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减少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以利于推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延期企业审查范围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应当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

  4、未在原颁发管理机关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的;

  5、原颁发管理机关因其它原因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

  (二)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属于第(一)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查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经原颁发管理机关同意,可以不再对其进行审查。但此类企业仍需提交本通知规定的有关申请材料。

  (三)对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绿化等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的企业,如部分地区此前向其发放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本次延期将不再予以受理。

  (四)对于已经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劳务分包企业,本次应依照有关规定予其延期;对于未对劳务分包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作出要求的地区,应统一要求本地劳务分包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延期工作内容、程序

  (一)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当向原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1、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由各地颁发管理机关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的申请表修改为延期申请表,供本地企业使用。

  (2)建筑业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获准延期之前,“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有效期之内)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3)《实施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4)各地颁发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申请材料。

  2、不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提交上述第(1)、(2)、(4)项材料。

  企业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颁发管理机关对属于本次延期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的企业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形式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企业应及时补正并重新申报;对不属于本次延期范围或者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

  (三)审查

  对于需要重新审查的企业,颁发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应当随机对企业1到2个在建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以征求铁道、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意见。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于不需要进行重新审查和经重新审查合格的,准予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延期,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

  (四)发证

  1、对于准予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颁发管理机关通知企业交回全部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并换领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不变,副本采用新的样式(新样式见实物,填写说明、订购办法等另行通知)。

  2、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审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全部采用新的副本;对于尚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可以使用原来的副本,待有效期满准予延期后再换领新的副本。

  (五)监督管理

  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延期工作有关要求

  (一)各地颁发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延期工作并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及早向企业公布。要合理安排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时间和批次,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前申领到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我部将适时对各地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进行检查。

  (二)各地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延期的有关条件、程序、期限、延期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目录及要求,确定不需要重新审查和需要重新审查的企业名单并及时通知企业,便于企业提早作出申请准备。

  (三)各地颁发管理机关本着服务企业和充分发挥基层建设主管部门积极性的原则,可以采取网上申请、设置受理网点、组织企业统一申报、根据企业安全信用情况采用灵活多样的审查方式等手段,切实提高延期工作效率,注意降低行政成本。

  (四)各地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情况,及时更新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有关内容,同时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以及发放、暂扣、吊销等情况。

  (五)各地颁发管理机关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各个工作环节要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自觉贯彻落实各项廉洁自律规定。对有关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世界银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


世界银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世行”)于2010年8月13日签署的《林业综合发展项目贷款协定》(以下简称《贷款协定》)、世行与各省签订的《林业综合发展项目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协议》)和财政部与各省签订的《林业综合发展项目转贷协议》(以下简称《转贷协议》)、国家发改委批准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资金申请报告”),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建设活动,科学有效地使用项目资金,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实现项目预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在严格遵守世行、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提出的世行贷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用于规范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单位的各项活动。
本办法依据的主要文件有:《贷款协定》、《项目协议》、《转贷协议》、《项目评估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实施计划》。
三、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林业综合发展项目”的各级林业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本项目实行中央、省、市、县的组织管理模式,各级林业管理部门要成立项目管理的专门机构,配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
中央和省级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国家林业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简称“世行中心”)
负责指导各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计划调整、技术指导、质量监督、报告和竣工总结等工作。
1、指导各省项目实施工作,制定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办法,并监督各项目省执行。
2、汇总各省编制的项目年度工作计划、采购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3、组织出国考察和培训及相关资金的提款报账。
4、监测与评价项目执行结果,开展质量控制活动,汇总并编制半年进展报告、中期报告和竣工总结报告等。
二、省林业厅(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简称“省项目办”)
在省项目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贷款协定》、《项目协议》、《项目评估报告》和本办法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的全面实施,包括项目总体设计、施工设计、计划调整、质量监督和检查验收、资金管理和贷款资金的提款报账等。
1、根据本省项目活动的实际和要求,制定本省的项目总体设计方法、施工设计方法和检查验收办法等。
2、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营造林活动、物资设备采购、推广培训、林改支持、监测评价等建设内容,对本省各项目市、县完成建设活动的质量进行检查把关。
3、管好用好项目资金,办理提款报账,检查和督促各级配套资金的筹集、落实和使用。
4、负责编制本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包括中央级和省级使用的项目资金),配合审计部门做好项目的年度审计工作。
5、负责编制并上报年度项目计划、采购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半年进展报告、中期报告和竣工报告等。
6、负责做好世行等有关部门对项目检查指导的接待工作。
7、负责制定市、县项目管理办公室职责。

第三章 计划管理

加强计划管理,是为了密切计划与设计、施工与资金使用的联系,保证项目严格按照《贷款协定》和有关设计文件的要求实施,使计划切实起到指导生产的作用。
一、计划审批程序
1、各项目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改委审批。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省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可研报告,形成整个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各项目县的造林总体设计由省项目办组织审批并下达,年度施工设计由县项目办组织编写,报上级林业管理部门审批。
2、项目实施期间,调整贷款资金类别,增减或变更项目县时,必须按项目规定要求报批。
3、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县项目办编制年度计划,经省项目办审核、平衡,编制本省项目年度计划,上报世行中心审批。
经世行批准的年度计划,由世行中心印发各项目省执行。由世行中心统一组织的出国培训考察计划单独列示,出国培训考察计划须经省财政厅确认。
二、年度计划的编制
1、县项目办根据批准的项目总体设计和实施的实际情况,结合造林施工设计、林地和苗木的准备、配套资金的落实和世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编制。
2、年度计划包括营造林、物资设备采购、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出国培训与考察、监测与评价任务及资金使用等计划。
3、每年11月15日前,由各省项目办向世行中心报送下一年年度计划,包括工作计划、采购计划、贷款使用计划、配套资金落实计划及确保完成批复的年度计划而相应开展的项目活动。
三、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1、各项目省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是各县实施项目活动和控制使用年度贷款资金数额的依据。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个别项目县需要调整造林面积的,必须搞好造林施工设计、准备好苗木、落实好配套资金,经省项目办审批后实施。
2、各级项目管理部门,按照《项目监测评价计划》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定期进行对比、分析差异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分析报告,纳入“项目进展报告”,上报世行中心。

第四章 采购管理

项目采购内容包括营造林工程(含山西省水窑)、物资设备、咨询服务等。项目的采购计划、采购方式、采购权限及各管理部门的采购职责、采购投诉处理机制等,要严格按照项目《贷款协定》、《项目协议》和《评估报告》、世行制定的《采购指南》执行。
采购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性、效率性、透明性、竞争机会均等。各省项目办要严格把关,加强项目采购工作的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规范合同形式、明确合同条款、监督合同的履行,建立健全采购档案。

第五章 造林质量管理

造林质量管理包括造林施工设计、立地控制、种苗质量、造林技术和质量监督五个方面。
1、造林施工设计管理
各项目省按批准的造林总体设计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年度施工设计,按批准的年度施工设计组织施工。
2、立地控制管理
在开展造林工作前,要按照项目《环境保护规程》的要求,结合造林活动实际,做好立地控制,严把选地关。
3、种苗供应管理
各项目省按照项目《种植材料开发计划》的要求,做好项目种苗的开发和培育。每个项目县选定中心苗圃。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项目种苗标准,选好良种,培育壮苗,保证项目造林使用一级苗木。
4、造林技术管理
项目实施的各环节都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的《人工林营造和现有林修复技术模型》。在造林各工序中,对树种选择,初植密度,混交类型、比例、方式,整地方式、挖穴规格,栽植技术,抚育管理与成林经营措施等都制定了严格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在造林施工过程中,实行“施工前培训,施工中指导,施工后检查验收”全方位的技术管理方法。
5、质量监督管理
项目要严格按技术标准,采取“分内容检查验收和分级检查验收”相结合的质量监督管理。“分内容检查验收”,主要检查施工设计文件、林地面积、种源和苗木质量、环境保护措施、栽植质量(或补植树种、补植株数)、造林(或补植)成活率(或保存率)、未成林抚育质量等内容;“分级检查验收”即造林完工后,实行县级全面检查、省级抽查和中央级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

第六章 资金管理

项目资金由世行贷款、配套资金和劳务折抵构成。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计划使用。资金管理要时刻树立责任意识、效益意识和风险意识,严格按照世行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世行中心制定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科技推广与培训

项目的科技推广与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各级项目管理部门按照本项目《科技培训与推广计划》的要求,认真组织、积极开展培训与推广活动,为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与技术服务。
中国林科院世行办负责组织和开展中央级国内培训,并对各省科技培训与推广提供指导。

第八章 环境保护

各级项目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项目《环境保护规程》、《病虫害管理计划》等规定的要求,将环境保护措施、病虫害防治技术落实到项目建设的各项活动中,确保将项目实施活动可能对自然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减至最小。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如期实现项目设计的生态环境效益目标。

第九章 监测与评价管理

一、监测与评价内容
各项目省要严格按照《项目监测与评价计划》组织实施。
项目监测与评价管理包括项目实施与管理监测、成果监测。项目实施与管理监测包括项目计划、进度、质量和财务监测,以及项目实施与管理效果评价;项目成果监测包括生态环境成果监测、社会经济成果监测。
根据世行检查评价结果,必要时世行中心将组织有关方面技术人员,对项目实施工作和质量管理存在问题的项目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价,提出改进方法与建议。
二、监测与评价报告
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监测结果,各省项目办编制相应的实施进展报告、中期报告和竣工报告,并按照以下时间报送世行中心,以便由世行中心汇总后上报世行。
1、项目半年进展报告。自2011年2月28日开始,每年的2月28日和8月30日以前,编制和报送半年项目进展报告,并附报告期间项目监测评价结果。
2、项目中期报告。2013年2月10日以前,提交项目中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前一阶段的实施情况和监测评价结果、今后的调整方案及依据,以及保证后期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上报项目中期报告时,不需要再报同期的项目半年进展报告。
3、项目竣工报告。2016年12月31日以前,提交项目竣工总结评价报告,内容包括整个项目实施情况的全面总结、评价和效益分析,为今后争取新项目提供经验和借鉴。

第十章 附 则

各项目省按照《贷款协定》、《项目协议》、《转贷协议》和项目技术文件的要求,结合各省项目活动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制定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世行中心负责解释。


彬县大佛寺石窟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第 45 号

  《彬县大佛寺石窟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庄长兴
   
   二○○八年四月八日
    
    
    
   
彬县大佛寺石窟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彬县大佛寺石窟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佛寺石窟是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区由大佛寺石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组成。在大佛寺石窟保护区进行文物保护、旅游发展、生产生活等活动的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大佛寺石窟文化遗产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大佛寺石窟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 大佛寺石窟保护区内的各类文物均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五条 大佛寺石窟保护区内的下列文物,依法予以保护管理:
  (一)大佛窟、千佛洞、罗汉洞的石刻造像和明镜台古建筑;
  (二)丈八佛窟区的造像及其附属建筑;
  (三)修行窟区的所有洞窟;
  (四)与大佛寺石窟历史相关的实物、文献资料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第六条 大佛寺石窟保护区范围,以陕西省人民政府按照大佛寺石窟保护对象的内容、规模、类别、周围环境、历史风貌以及保护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定的范围为准。
  保护范围是指对大佛寺石窟各保护对象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大佛寺石窟保护范围外,为保护大佛寺石窟文物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第七条 大佛寺石窟由陕西省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
  第八条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大佛寺石窟文物保护与利用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彬县人民政府负责《大佛寺石窟文物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对大佛寺石窟保护区内的集体土地可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对不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和有碍环境风貌的单位、村庄及其他建筑物应当进行改造或者拆除、搬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安置补偿。
  第十条 大佛寺石窟博物馆负责大佛寺石窟保护区内日常管理和文物的陈列展示、科学研究、安全保护等工作。
  大佛寺石窟博物馆应加强文物保护技术的科学研究、合作与应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防火、防盗、防虫、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设备,确保文物的安全。
  第十一条 彬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佛寺石窟保护和维修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国家用于大佛寺石窟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大佛寺石窟博物馆的事业性收入以及捐赠的资金和物品等,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三条 大佛寺石窟的考古、文物调查、石窟测绘、维修的原始资料(包括文字记录、图纸、照片、录像)、实物标本等,应由大佛寺石窟博物馆确定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大佛寺石窟保护区内,禁止存放易燃品、爆炸品等一切可能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禁止擅自进行爆破、挖掘、采石以及进行其他危害大佛寺石窟安全的活动。除批准的规划农居用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有碍文物保护和环境风貌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保护大佛寺石窟的义务。大佛寺石窟保护区内的地上、地下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十六条 对损毁大佛寺石窟文物、破坏历史风貌或自然环境的行为,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或予以行政处罚;对擅自移动、拆除、损毁大佛寺石窟保护标志、界碑以及其他保护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物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对于拒绝、阻碍执行文物保护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