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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0:09:01  浏览:91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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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31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以下简称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水利厅是主管水行政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原由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水利厅承担。
(二)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自治区节约用水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四)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仅限矿泉水厂、温泉宾馆),须先办理取水许可证,方可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量开采;在交纳采矿权属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后,不再交纳水资源费,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自治区水行政的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依法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自治区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自治区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自治区水资源公报;对全区水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自治区境内水事纠纷。
 (六)拟定水利、水电、水产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水电、水产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及初步设计;组织重大水利、水电、水产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全区河流、湖库的治理和开发;协助办理有关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地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组织自治区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负责水利、水电和水产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自治区水利队伍建设。
(十二)承担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自治区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湖及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自治区水利厅机关设置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政策研究室)
办理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秘、档案、会务、保密、信息、新闻宣传和督查、信访工作;管理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研究提出自治区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
(二)规划计划财务处
  拟定自治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制定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承办自治区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编制、审查工作;负责编审上报和执行全区水利基本建设及各类水利专项建设前期工作的年度投资计划;研究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收、规费、信贷等经济调节意见;指导全区水利系统财务工作;负责全区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监管工作;承办水利综合统计。
(三)水政水资源处(自治区节约用水办公室)
 组织拟定水利法制建设规划;协助参与水利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实施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承办部门间、地区间及与兵团之间水事纠纷的协调和仲裁工作;承办水利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法规宣教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拟定自治区及地区间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重大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湖库的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管理和指导自治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管理和指导自治区水文工作;发布自治区水资源公报。
  (四)建设与管理处
  对全区水利、水电及水产建设进行行业管理;负责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监督指导市场准入;负责水利行业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验收;组织指导水工程、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组织区内主要河流、湖库的综合治理与开发利用;组织对河湖及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管理。
  (五)科技教育处
  负责编制自治区水利科技与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及科技信息工作;负责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行业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申报工作;归口管理水利系统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厅属科研机构和专业院校的工作。
 (六)水土保持处
 承办全区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拟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区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组织实施自治区水土保持“两费”征收及监督使用。
  (七)农牧水利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农牧区水利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拟定有关的规范和标准;组织指导自治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和节水灌溉等工作;组织拟定大型灌区及灌排骨干工程发展规划和更新计划;指导全区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八)政治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政治思想建设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班子的考察、考核、任免等组织建设工作;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的管理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干部理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九)劳动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保障、劳动工资和专家工作;负责水利系统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高级工的评审工作;负责水利系统的职工培训、工人技术等级考核鉴定及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厅属技工学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是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指导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及内部审计工作。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行政编制5名(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2名。
  四、人员编制
 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为63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5名(含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老干部工作处,单列编制11名,领导职数3名。
 五、事业单位和编制
(一)自治区水产局挂“自治区渔政管理总站”和“自治区渔政监察总队”牌子,承担自治区水产和渔政管理职能,县级,列事业编制29名,全额预算管理,领导职数4名。
 (二)自治区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发展局:具体承担自治区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建设管理方面的工作,县级,列事业编制15名(从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局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全额预算管理,领导职数3名。
 (三)自治区水政监察总队:履行自治区《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水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相当县级,列事业编制15名(从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局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全额预算管理,领导职数4名。
 (四)水利厅机关服务中心,相当县级,列事业编制60名(其中:全额预算管理15名,自收自支45名),领导职数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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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停止执行由《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22件现行地方性法规设定的36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适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停止执行的36项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 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规 │ 实施机关 │

├──┼───────────────┼───────────────┼───────┤

│ 1 │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资格证书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2001年│市卫生行政管理│

│ │核发 │12月28日通过)第十五条第一款 │部门 │

├──┼───────────────┼───────────────┼───────┤

│ │对从事学校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2001年│市卫生行政管理│

│ 2 │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可 │12月28日通过)第十五条第一款 │部门、市教育行│

│ │ │ │政管理部门 │

├──┼───────────────┼───────────────┼───────┤

│ 3 │节能检验测试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1998年│市经委 │

│ │ │9月22日通过)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

├──┼───────────────┼───────────────┼───────┤

│ 4 │工农业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书》│《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市环保局 │

│ │的核发 │12月8日通过)第四十八条 │ │

├──┼───────────────┼───────────────┼───────┤

│ │轨道交通驾驶员、调度员等从业人│《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 │

│ 5 │员上岗证的核发 │2002年5月21日通过)第十九条第 │市轨道交通处 │

│ │ │一款 │ │

├──┼───────────────┼───────────────┼───────┤

│ │文化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申请《上岗│《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市文化广播影视│

│ 6 │合格证》的核发 │(1995年10月27日通过)第六条第│管理局 │

│ │ │(四)项、第十条第(一)项 │ │

├──┼───────────────┼───────────────┼───────┤

│ │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市和区、县劳动│

│ 7 │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审批 │(1996年9月26日通过)第二十一 │和社会保障局 │

│ │ │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

├──┼───────────────┼───────────────┼───────┤

│ 8 │档案管理岗位合格证书的核发 │《上海市档案条例》(1995年6月 │市档案行政管理│

│ │ │16日通过)第十四条 │部门 │

├──┼───────────────┼───────────────┼───────┤

│ 9 │档案中介人员的资质认定 │《上海市档案条例》(1995年6月 │市档案行政管理│

│ │ │16日通过)第十五条 │部门 │

├──┼───────────────┼───────────────┼───────┤

│ 10 │遗体捐献接受单位的资格审核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2000年│市卫生行政管理│

│ │ │12月15日通过)第十条 │部门 │

├──┼───────────────┼───────────────┼───────┤

│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上│《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 │

│ 11 │岗证的核发 │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通过│市公安局 │

│ │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 │

├──┼───────────────┼───────────────┼───────┤

│ 12 │外省市施工企业进沪施工许可证的│《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市建委 │

│ │核发 │1997年10月21日通过)第八条 │ │

├──┼───────────────┼───────────────┼───────┤

│ 13 │外省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沪承接│《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市建委 │

│ │勘察设计业务许可证的核发 │1997年10月21日通过)第八条 │ │

├──┼───────────────┼───────────────┼───────┤

│ 14 │外地进沪承接造价咨询业务许可证│《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市建委 │

│ │的核发 │1997年10月21日通过)第八条 │ │

├──┼───────────────┼───────────────┼───────┤

│ │外省市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市内营│《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

│ 15 │业性水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的审│1997年10月21日通过)第十六条 │市港口局 │

│ │批 │ │ │

├──┼───────────────┼───────────────┼───────┤

│ 16 │重要产品准产证的核发 │《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市质量技术监督│

│ │ │1994年8月26日通过)第六条 │局 │

├──┼───────────────┼───────────────┼───────┤

│ 17 │在港存期内货物的疏运的审批 │《上海市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市港口局 │

│ │ │(1994年7月22日通过)第十二条 │ │

├──┼───────────────┼───────────────┼───────┤

│ 18 │超过港存期货物的疏运的审批 │《上海市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市港口局 │

│ │ │(1994年7月22日通过)第十一条 │ │

├──┼───────────────┼───────────────┼───────┤

│ │ │《上海市港口货物疏远管理条例》│ │

│ 19 │从事港口疏运货物堆放业务的审批│(1994年7月22日通过)第十五条 │市港口局 │

│ │ │第一款 │ │

├──┼───────────────┼───────────────┼───────┤

│ │制造、销售殡葬设备、殡葬专用品│《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 │

│ 20 │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开业的前置│8月20日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市殡葬管理处 │

│ │审批 │、第三款 │ │

├──┼───────────────┼───────────────┼───────┤

│ │制造销售寿衣、花圈的单位(个体│《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 │

│ 21 │工商户)开业的前置审批 │8月20日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区、县民政局 │

│ │ │、第三款 │ │

├──┼───────────────┼───────────────┼───────┤

│ │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市劳动和社会保│

│ 22 │设置外来人员劳动力市场的审批 │(1996年9月26日通过)第二十三 │障局 │

│ │ │条第一款 │ │

├──┼───────────────┼───────────────┼───────┤

│ 23 │燃气器具列入《燃气器具准许销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市燃气管理处 │

│ │目录》的审核 │1月22日通过)第三十一条 │ │

├──┼───────────────┼───────────────┼───────┤

│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

│ 24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核发│(1999年11月26日通过)第四条第│市建委 │

│ │ │二款 │ │

├──┼───────────────┼───────────────┼───────┤

│ │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市和区、县绿化│

│ 25 │在行道树上悬挂物品的审批 │(1987年1月8日通过)第二十五条│管理部门 │

│ │ │第二款 │ │

├──┼───────────────┼───────────────┼───────┤

│ 26 │建造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审批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市测绘管理部门│

│ │ │12月29日通过)第三十二条 │ │

├──┼───────────────┼───────────────┼───────┤

│ │部分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茶座、│《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 │

│ 27 │咖啡馆)的核发 │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通过│市公安局 │

│ │ │)第五条 │ │

├──┼───────────────┼───────────────┼───────┤

│ │特种行业许可证(音像制品复制行│《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 │

│ 28 │业)的核发 │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通过│市公安局 │

│ │ │)第五条 │ │

├──┼───────────────┼───────────────┼───────┤

│ │义务教育阶段自行办学单位的招生│《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市教育行政管理│

│ 29 │范围的审批 │务教育法〉办法》(1993年2月6日│部门 │

│ │ │通过)第八条 │ │

├──┼───────────────┼───────────────┼───────┤

│ 30 │对学校和教师要求学生参加与教育│《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1987│教育行政管理部│

│ │无关的活动的许可 │年6月20日通过)第十九条 │门 │

├──┼───────────────┼───────────────┼───────┤

│ 31 │遗体需要延期火化的审批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市殡葬管理处或│

│ │ │8月20日通过)第二十条第一款 │者区、县民政局│

├──┼───────────────┼───────────────┼───────┤

│ 32 │遗体存放超期强制火化的审批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市殡葬管理处或│

│ │ │8月20日通过)第二十条第二款 │者区、县民政局│

├──┼───────────────┼───────────────┼───────┤

│ 33 │实施急救的医疗机构临时采集血液│《上海市献血条例》(1998年9月 │市卫生行政管理│

│ │的审批 │22日通过)第二十三条 │部门 │

├──┼───────────────┼───────────────┼───────┤

│ │在街道、公园、商场、学校等公共│《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 │

│ 34 │场所使用引起噪声污染的大功率扬│12月8日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二 │市环保局 │

│ │声器的审批 │)项 │ │

├──┼───────────────┼───────────────┼───────┤

│ 35 │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的核发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市公安局 │

│ │ │(1996年9月26日通过)第十四条 │ │

├──┼───────────────┼───────────────┼───────┤

│ │在集市生产经营食用畜禽血的许可│《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市卫生行政管理│

│ 36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 │理规定》(1985年7月5日通过)第│部门 │

│ │ │五条第(四)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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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2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2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税发[2002]1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1-4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2002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做好2002年各项税收工作意义重大。《2002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已经2001年12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2002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

2002年全国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会议精神及朱镕基总理视察国家税务总局时的重要指示,认清形势,统一思想,迎接挑战,完善和稳定税制,强化税收征管,坚持科技加管理,进一步加快税收信息步伐,积极稳妥地推行征管改革,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推进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做好各项税收工作,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多作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总的目标是:圆满完成和超额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有效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主要工作如下:
一、牢牢把握“完善和稳定税制,强化税收征管”的指导方针
今年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将给税收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全国税务系统一定要把税收工作的困难看得重一点,以积极的态度正视困难,迎接挑战。同时,要充分认识到今年税收工作的潜力,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坚定信心,沉着应对,牢牢把握“完善和稳定税制,强化税收征管”的指导方针,苦练内功,在加强征管上狠下大功夫,努力实现应收尽收。要继续坚持税收经济观、依法治税观、科技管理观,与时俱进、融会贯通地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与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
二、强化税收征管,确保圆满完成2002年税收收入任务
2002年全国税收收入计划总额为16554亿元,比2001年实际完成数增长9.1%,增加1382亿元。其中,国税局收入计划为11483亿元,比2001年实际完成数增长9.9%,增加1030亿元;地税局收入为5071亿元,比2001年实际完成数增长7.5%,;增加352亿元。全国税务系统要进一步深入贯彻“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方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控制税源,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挖掘潜力,增加税收收入。要按照新征管法的要求,严密欠税核算,严格控制新欠,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清理陈欠,。要进一步强化税务登记管理,制定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协调好与工商、银行等部门在税务登记方面的信息传递关系,清理漏征漏管户,从源头上加强税收控管。要加强发票管理与检查,利用金税工程进一步严厉打击虚开、伪造和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并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与检查。要加大反避税和对大型跨国企业的征管力度,防止各种形式的虚假亏损。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
三、完善和稳定税制,积极落实各项税收政策调整措施
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落实好近年来出台的扩大内需的税收政策,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落实新出台的税收政策调整措施,支持经济发展。要落实好所得税分享改革,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办法,做好所得税征管工作,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要严肃财经纪律,根据新征管法的要求,按照规定的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级次,及时足额将税款组织入库,确保所得税分享改革的顺利实施。要做好开征燃油税的各项准备工作,从燃油税税种的登记等基础管理工作入手,摸清税源,依托金税工程建立并完善燃油税的现代征管系统,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对燃油税进行动态和准确监控。要做好农村税费改革扩大试点后的农业税征管工作,修订农业税条例和农业特产税规定,并制定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对农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积极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努力构建新的农业税收征管体制。要做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税收法规、规章清理及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和地方税制完善的有关工作。
四、深入贯彻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
要认真贯彻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办法。要结合新征管法的深入贯彻,继续落实好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精神,要加快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各地至少在一个地市级税务机关建立统一的符合当地实际、操作性强的岗责体系,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对执法行为进行评议考核,对检查出的执法过错人员严格进行追究。要强化日常的内部监督机制,重点做好日常执法检查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要做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和能级认证的各项准备工作,总局将于今年年中开始全面推行执法资格的认证工作,各地要做好有关培训教育工作。要规范各项税收行政立法行为,总局将出台关于税务部门规章及省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实施办法,并实行规范的税法公告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执行。要牢固树立税收服务观,按照新征管法的要求把纳税服务作为行政执法行为的组成部分去落实。要建立纳税信誉等级制度,激励纳税人依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要充分发挥“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的积极作用。
五、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力度,在巩固和扩大“三个关键战役”成果的基础上,把这项工作引向深入。要开展加油站税收专项整治行动,在限期安装和使用税控加油站的基础上,整治加油站税收秩序,对加油站按一般纳税人征税。要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行动,加强集贸市场税收日常管理,整治集贸市场税收秩序。要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专项检查。要以查假票、查假帐、查假申报为主要内容,加大税务稽查力度。要落实重大案件督办制度,狠抓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选择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形成声势,震撼不法分子。
六、加强“免、抵、退”税管理和出口退税工作
根据今年出口退税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新形势,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采取措施,切实做好推行工作。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征、退税部门的职责,强化责任,密切协作,同时加强对“免、抵、退”税企业生产经营及出口情况的日常检查与监控管理,堵塞管理漏洞。要完善“免、抵、退”税软件,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系统与金税工程二期及征管软件的数据共享进程,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要加强“免、抵、退”税统计工作,详细统计企业申报办理预免、预抵税款和税务部门核销预免、预抵税款以及免、抵调库等情况,实现源头核算与全程监控。要统筹兼顾好出口退税指标,将出口退税指标及时用于免、抵调库,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要实行分类管理,对信誉好的重点企业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七、完善金税工程二期,建设金税工程三期
全国税务系统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推进信息化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行金税工程建设。要按照“巩固、完善、提高、拓展”的原则,基本完成金税工程二期的建设,要进一步扩大防伪税控系统的覆盖面,加快推行进度;要进一步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率,努力使增值税专用发票大要案的发生率有明显降低;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尽快着手建设金税工程三期,要进一步推广CTAIS,完成每一个省选择一个地市级国税局、地税局推广应用CTAIS的工作;要按照《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的要求,抓紧做好业务功能整合、现有软件整合和一体化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其他功能组件的开发推广等各项工作;要积极推进国税局、地税局联网以及与外交部门间的联网;要树立信息管理观念,增强数据应用意识,加快推行税务监控系统,加大数据信息的应用力度;要加快政务信息化步伐,为金税工程三期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总局拟于年中召开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研究新时期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战略和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准备。
八、坚持科技加管理,积极推进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改革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精神,扎实工作,落实好试点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完善新的征管模式,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要大力收缩基层征管机构,重点是撤销区(县)城区的税务分局、税务所,将执法权上收到区(县)级税务机关。要实现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专业化管理,并以此为基础,调整岗责体系,明确职责,强化责任意识。要妥善处理好征管改革带来的机构、人事制度改革问题。
九、大力加强税务干部的教育和培训
各级税务机关要适应新形势,切实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要把干部培训作为一件大事,常抓不懈,并建立系统化和规范化的培训机制。要进一步加大对税务干部信息技术知识及应用的培训工作力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带头用,在税务系统掀起一个比学用信息技术的高潮。要适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加强有关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培训。要注意加大“免、抵、退”税政策和操作规程的培训力度,保证“免、抵、退”税办法的顺利推行。
十、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转变职能,改进作风
今年是转变作风年、调查研究年。各级税务机关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切实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率。要继续深入学习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查找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贯彻“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要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夯实税务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基础,使税务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真正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要把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作为突破口,进一步清理确定行政审批项目,制定审批程序,明确审批职责,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要认真执行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继续落实好总局的有关规定,防止“会议多、文件多、办班多、评比多、出书多、检查多”等问题的反弹,切实解决“文山会海”问题。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切实解决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的问题,切实提高行政效率。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深入实际,解决作风漂浮的问题。要制定和落实好调查研究计划,明确调研目的,丰富调研成果,多出调研精品。要坚决改变简单地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地做法,在狠抓制度落实上下功夫。领导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在加强作风建设中起示范作用。要注意解决干部职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地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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