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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0:16:39  浏览:82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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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四十三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

  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

  (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是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该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7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了修订,省人大常委会也于2003年5月重新制定了《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对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关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执法活动,完全可以依据国家法律和新条例的规定执行。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废止《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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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音像(电子)出版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下发音像(电子)出版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出字〔2009〕331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快音像(电子)出版业体制改革步伐,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新出产业〔2009〕298号)和《关于促进我国音像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出政发〔2009〕5号)精神,结合音像(电子)出版业的发展实际,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音像(电子)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和“三个一批”的具体实施方案。
  一、关于转企改制要求
  1.地方和高等院校所属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必须在2009年年底前全部完成转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所属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必须在2009年年底前上报体制改革方案,在2010年年底前全部完成转制(其所属图书出版单位已确定为第一批转制的,所属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必须同期完成转制工作)。
  2.音像(电子)出版单位须按照《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工作基本规程》(新出字〔2009〕1号)的基本要求,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登记、参加社会保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注销事业法人、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工作。对未能按时完成转制任务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一律停办注销。
  3.音像(电子)出版单位转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及上报、审批程序参照图书出版社进行。
  4.已转企改制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尽快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二、关于“三个一批”方案
  1.做强做优一批音像(电子)企业
  对实力较强、基础条件较好的音像(电子)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在上市融资、出版资源配置、重点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支持和倾斜,力争在3年内,培育5至8家大型音像(电子)集团公司。
  (1)重点支持组建2至3家以音乐为主业,集音乐创意、出版、制作、复制、发行及歌手演艺等于一体,在3年内实现净资产和年销售收入双超10亿元的大型集团公司。
  (2)重点支持组建1至2家以影视类、百科类为主业,集制作、出版、复制、发行等业务于一体,在3年内实现净资产和年销售收入双超10亿元的大型集团公司。
  (3)重点支持组建1至2家教育音像集团公司,通过整合国内教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资源,在3年内实现净资产和年销售收入双超10亿元的大型集团公司。
  (4)重点支持组建一家电子出版集团公司,通过开发、整合电子和网络出版数据库资源,在3年内实现净资产和年销售收入双超10亿元的大型集团公司。
  同时,重点支持20家导向正确、主业突出、特色鲜明、实力雄厚、管理规范、运行高效、核心竞争力强的独立音像(电子)出版、制作企业。20家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专职人员在30人以上。
  (2)净资产和年销售收入均超过1000万元。
  (3)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4)年原创国产音像、电子出版物品种不少于50种。
  (5)近3年来没有违规记录。
  (6)对在承担国家重大出版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较多、在“走出去”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音像、电子出版、制作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符合上述条件的20家企业,力争在3年内实现净资产和年销售收入均超过1亿元。
  2.整合重组一批音像(电子)企业
  将音像(电子)出版体制改革同出版资源整合、产业结构优化及产业布局调整、总量压缩结合起来,通过宏观调控手段,积极鼓励和支持教育、科技、卫生等领域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先行整合,组建专业性音像(电子)出版集团公司;积极鼓励和支持跨媒体、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组建综合性音像(电子)出版集团公司;积极鼓励和支持独立音像(电子)出版单位以多种方式并入大型国有报刊集团、出版集团、印刷集团、发行集团、影视集团等文化企业集团;积极鼓励和支持大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政策许可领域、范围参与音像(电子)出版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重组。
  (1)对于净资产和销售收入均低于300万元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原则上不再保留,要与有实力的图书出版社、报刊社或出版、影视、文化演艺集团公司进行整合。
  (2)中央各部门各单位中同时拥有多家独立法人音像(电子)出版单位的,建议在部门内进行整合,原则上只能保留一家,或整合成立专业音像(电子)出版集团公司。
  (3)中央各部门各单位中同时拥有独立图书和音像(电子)出版社的,建议音像(电子)出版社与图书出版社进行合并,可保留音像(电子)出版社副牌。
  (4)鼓励和支持地方新闻出版、广电、文化等部门所属的音像(电子)出版社并入当地出版集团、报刊集团、发行集团、影视集团、文化演艺集团或有实力的图书出版社。
  3.停办退出一批音像(电子)企业
  对不具备市场准入条件、改革中不愿转制的予以停办;对在人员、资金、设备、场所等方面已不符合年度核验条件的予以注销;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吊销。
  (1)音像(电子)出版单位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发展难以为继的,停办退出。
  (2)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不守诚信,盗用他人版权有不良记录且情节严重的,停办退出。
  (3)音像(电子)出版单位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明确表示不愿意改制或不愿意继续办下去的,停办退出。
  (4)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在年检中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注销:①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取得国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编辑人员。音像(电子)出版单位人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从事音像(电子)出版业务2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不得少于5人;电子出版社需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②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音像出版社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电子出版社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③有正常的出版业务,两年内音像、电子出版物品种必须达到10种(含)以上。
  (5)音像(电子)出版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出版许可证:①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②音像(电子)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③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④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的。⑤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⑥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出版未经批准擅自进口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
  三、关于组织领导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文化体制改革办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音像(电子)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具体协调工作。
  2.各主管和主办单位对所属音像(电子)出版单位转制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对于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转制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将予以注销,遗留问题由其主管主办单位自行解决。
  3.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精神,加紧制订音像(电子)出版单位转制方案。地方音像(电子)出版单位的转制方案须于2009年11月底前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音像(电子)出版单位的转制方案须于2009年12月底前报送新闻出版总署。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做好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做好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围绕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与再担保机制,引导扩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服务功能和整体水平,加强担保风险防范和监控,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解决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推动企业在经营条件趋紧的情况下进行调整,促进企业加大重组和改造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加快结构升级和产品换代。支持就业容量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中央财政安排专门支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8年度开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给予补助。为做好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主要内容

对各地区(不含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大连)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8年度开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按照贷款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

申请补助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东部地区)或5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

(二)依法设立时间超过1年,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1年以上。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四)经济效益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2008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以上或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在5亿元以上。担保的中小企业补助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七)2008年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八)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8年1月1日~9月30日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担保额在800万元以下,担保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总额的1%给予资助;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8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担保额在800万元以下,担保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担保业务,按照担保总额的1%给予资助。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四、项目申报资料

申请补助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

(三)2008年度担保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四)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附件1)及协作银行担保业务说明或证明;

(五)2008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六)2008年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五、项目的组织申报及审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项目的申请审核工作。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补助资金项目的申请工作,并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机构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将符合条件项目的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同时通过网络上报电子文本,网址:www.sme.gov.cn),在2009年1月25日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资料包括:

(一)补助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二)2008年度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2);

(三)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报的相关资料。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六、项目审批及资金拨付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支持额度,将预算指标及时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项目组织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联系人:财政部企业司 黄健

联系电话:(010)68552428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 叶定达

联系电话:(010) 66013721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下载:

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5074/n11298733/n11719122.files/n11719126.xls
2008年度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汇总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5074/n11298733/n11719122.files/n11719130.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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