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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36:50  浏览:84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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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8号


为加强海关统计的信息、咨询与服务工作,方便公众对海关统计数据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布《2008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国海关统计是中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编制和发布均由中国海关负责。中国海关采用国际通用的货物贸易统计标准,其数据具有全面性、可靠性和国际可比性。

  二、2002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建立并推行的“国际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eneral Data Dissemination System)”(以下简称GDDS)。作为中国对外货物贸易统计数据编制和发布的主管部门,我署按照GDDS的要求,就我国对外货物贸易统计数据的概念、数据质量、数据完整性、公众对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改进计划等方面做出解释并予以公布。公众可在我署政府网站(WWW.CUSTOMS.GOV.CN)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网站(WWW.IMF.ORG)上查询有关详细内容。

  三、我署已开通海关统计资讯网(WWW.CHINACUSTOMSSTAT.COM),为社会提供更便捷的海关统计咨询服务。

  特此公告。



  附件:2008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08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时间 快讯 月度咨询数据 中文月报 英文月报 中文年鉴 英文年鉴
1月 11日 22日 25日 30日
2月 18日 22日 25日 29日
3月 10日 22日 25日 30日
4月 11日 22日 25日 30日
5月 12日 22日 25日 30日
6月 11日 22日 25日 30日 30日
7月 10日 22日 25日 30日 30日
8月 11日 22日 25日 30日
9月 10日 22日 25日 30日
10月 14日 25日 28日 30日
11月 11日 22日 25日 30日
12月 10日 22日 25日 30日
注: 发布的月度数据指上一个月的当月数据及累计数据




说明
1.快讯(月度初步汇总数据):
由海关总署通过政府网站(www.customs.gov.cn)及新闻媒体对外公布
2.月度咨询数据:
海关总署对外咨询服务部提供数据咨询
电话:010-65195623, 传真:010-65195884 ,
网址:www.chinacustomsstat.com, www.hgtj.cn , 邮箱:service@hgtj.cn
3.中文月报、中文年鉴:
发行单位:海关总署杂志社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东土城路甲9号中国海关杂志社
电话:010-64281003, 传真: 010-64227190, 邮编:100013 邮箱: fx@zghgzz.sina.net
4.英文月报:
发行单位:香港经济导报社
联系地址:香港轩尼诗道342号16字楼
电话:852-25722289, 传真: 852-28342985, 网址: www.eiahk.com, 邮箱: eiaet@pacific.net.hk
5.英文年鉴:
发行单位:香港方誉信息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香港轩尼诗道139号中国海外大厦四楼B室
电话:852-29739133, 传真: 852-25309820,网址: www.b2bchina.com.hk, 邮箱: info@goodwill.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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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郊区公路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郊区公路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62年11月20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62年11月20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施行 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将本文废止)


一、 为使公路交通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人民生活和国防需要服务,特根据一九六二年六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和交通部关于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结合本市公路管理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二、 公路及其附属设备,包括两旁已划定的用地(即路界桩以内的土地),都是国家财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或破坏。各县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要和当地公安部门、人民公社密切协作,加强管理,维护公路及其附属设备完好,保证交通安全。
三、 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禁止建筑房屋、搭盖厂棚、筑坝蓄水、公路路肩上和排水沟内不准堆积杂物、放牧牲畜和种植农作物。如果现有公路用地过宽,经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同意,可将暂不使用部分,划定地段、范围,确定种植品种后,适当地加以利用。
四、 禁止填塞边沟,或将边沟填没到高出路面基础作为灌溉渠道。各县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主动和当地农业部门、人民公社联系,共同采取措施,防止因农田排灌等而使公路遭到损坏。人民公社因修建灌溉渠道或涵管必须开挖公路路面时,应该事先报经县农业部门统一平衡,会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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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凡因修建公路而影响农田排灌的,由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负责投资改善。凡因兴修农田水利(如开挖运河、疏浚河道、新建排灌设备等)或辟筑铁路,必须新建或改建公路桥梁,升高或降低公路路面时,建设单位应加强和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联系,共同配合施工,所有改变原有公路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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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超重车辆通过郊区公路桥梁时,应由托运单位向城市建设局领取过桥许可证,方可通过。对土路和缺乏路面基础的公路,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得根据路线的具体情况,作出雨天停止车辆通行的规定。
履带车和铁木轮车一般禁止在公路路面上行驶。农业生产用的履带式拖拉机必须驶经公路时,应尽量靠近路边行驶;如果拖带铧、犁应将铧犁吊起,以免损坏路面。拖拉机下田应填筑便道,避免削低原有公路。
履带式建筑、安装、起重机械应尽量装载在平板车上运到使用地点,如实有困难必须驶经公路时,应取得公路养护部门同意。
七、公路两旁要积极植树绿化,一般多种速生林,并可种植部分经济林。行道树由公路养护管理部门种植和养护管理,树权归国家所有。养路道班必须按时进行合理剪枝、喷药杀虫以及补种等工作,使行道树正常生长,整齐美观。对已有的行道树要教育群众妥加保护,严禁任意砍伐,
并禁止在行道树上拴系牲畜。
凡沿公路竖立电力、电讯杆线或跨越公路架线,其线路高度、位置应事先与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联系,防止与行道树发生干扰。
八、公路两旁堆放为养护道路而准备的砂石材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取用。
九、对保护公路及其附属设备和行道树有显著成绩者,应予表扬、奖励,对任何损害、破坏公路及其附属设备和行道树的行为,应酌情责令赔偿,并给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962年11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交安监发〔2010〕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办发〔2009〕18号)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央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一)我部代表国家承担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家央企安全生产的政府监管职责。
(二)部安全监督司代表交通运输部对五家央企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部相关司局、质监总站、海事局根据各自职责和业务分工各司其责,对央企的相关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安全监管。
(三)受部委托,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部直属海事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和业务分工对所在地的各央企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履行政府监管职责。
二、监督管理范围
(一)我部对央企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实施安全监管,具体包括道路和水路运输、港口生产、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等行业的安全监管;对央企从事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二)央企设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应依照当地的相关法律,接受所在地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
(三)央企负责履行其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监督管理内容
(一)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部有关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条件、标准的情况;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和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以及企业安全应急体系的建设情况;
(三)企业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安全生产实操能力和安全应急知识、技能的培训情况;
(四)企业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事故风险隐患排查及其整治情况;
(五)企业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的调查处理情况;
(六)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和相关突发事件重要信息、活动或事项的报告情况;
(七)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和阶段性或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
(八)其他相关的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部直属海事局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和落实相关监管措施,加强对央企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与治理,强化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我部将建立健全央企安全生产指标考核体系,对央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全绩效考核。
(二)央企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一步健全企业层级责任制体系,加大责任落实的考核力度,同时要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的应急预案,加强演练,提高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央企要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按规定比例提取足额的安全生产投入资金,加快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力度,不断改善和提高运输车船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所有工程项目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四)央企要加强队伍建设,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实操能力。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类人员进行轮训,加强对高危行业、新录用人员、转岗人员的培训教育,重视农民工的岗前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技能。
(五)央企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基础数据统计和信息报告制度,按照部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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