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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招商引资中介费用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9:56:55  浏览:96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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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招商引资中介费用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宿政办发〔2003〕91号
市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招商引资中介费用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招商引资中介费用及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招商引资中介费用及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现就招商引资中介费用及奖励制订如下办法:
  一、中介费用及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中介费用及奖励范围:实际引进市外资金总额在20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以上、落户市经济开发区和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的工业项目,进入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市外资金总额在20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和旅游业项目及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生态农业项目。
  (二)中介费用及奖励资金支付对象:项目引进的中介组织或自然人。
  二、招商中介选聘条件和应享受的权利
  (一)经审定具备法定代表单位或自然人资格。具有较丰富的招商引资经验,有良好的信誉和对外关系,有招商引资实绩记录或曾对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作出贡献。1.可分别聘为宿迁市人民政府、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宿迁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及市直各部门的招商代表或招商顾问;2.可获得宿迁市公布的政策、项目信息等;3.成绩突出的市外人员可授予荣誉市民、获赠城市贵宾称号;市内人员可授予模范市民称号或立功授奖。
  (二)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合同方式约定由委托方采取预提的办法,每月为被委托方提供一定数量的通讯等经费,并在今后兑现的中介费用中予以抵扣。具体操作方案由双方商定。
  三、中介费用及奖励标准
  对外商来我市投资的引荐者,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形成固定资产额(具体投资额按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考核办公室考核实绩为准)计算,根据合同按下列标准予以支付:
  (一)对引荐外商来我市直接投资兴办高新技术工业项目(项目由权威部门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外方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予以一次性奖励;一般性工业项目、社会事业项目、生态农业或旅游业项目(含租赁、兼并、参股、收购、重组我市企业)按外方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一次性奖励。奖金兑现时扣除预提资金。
  (二)鼓励引进技术和“技术入股”。经省以上权威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可按引进技术折股份额给予中介人7‰奖励。
  (三)对引荐外商捐赠款物,经评估验资确认后,由受益单位据实按8‰支付。
  四、中介费用及奖励兑现办法和资金来源
考核部门经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最终确认后,奖金由市财政统一拨付(由项目落户的开发区和骆马湖现代生态示范区管委会承担)。
  五、中介费用及奖励资金支付的确认和监督
  (一)实际引进市外资金总额在20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以上,落户市经济开发区和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的工业项目考核程序。
  1.招商项目引资人在新引进企业正式开工即主厂房出地面后,应及时填报《招商引资项目开工备案表》,表中应注明项目名称、计划投资额、投资主体、投资方向。经外方投资人认可后,报经市经济开发区或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管委会确认后,报市招商引资考核部门备案。一个招商引资项目只允许申请备案一次。
  2.招商项目竣工投产后,引资人需提供投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新增资产购销合同、付款凭证和入库凭证。如利用旧设备或无法提供有效投资证明的,应提供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合法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3.招商引资投资额认定由市授权的考核部门通过认真审核引资人提供的各种凭证并现场实地查看予以确认。
  (二)落户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市外资金总额在20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和旅游业项目及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生态农业项目,由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参照工业项目单独组织考核。
  (三)引进资金中的外汇投资,按资金到位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四)对利用外资有突出贡献者,经市政府批准,可给予特殊奖励。
  (五)中介费用及奖励资金的兑现由市监察局负责监督。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指“中介费用”适用于中介机构,“奖励”适用于自然人,市级机关干部、工作人员也可以自然人身份获取奖励。
  (二)一个项目的中介费用及奖励资金只支付一个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如同一个项目有两个中介机构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兑现费用及奖励资金由其自行决定分配。
  (三)中介机构、自然人为本市企业引进的项目,其奖励标准参照本办法,由引进项目的企业负责奖励。
  (四)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予以专题研究解决。
  (五)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奖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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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不予审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的通知

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2]152号

卫生部关于不予审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来,有些企业向我部询问关于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审批管理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我部2001年颁布《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的卫生安全评价以及矿化水器的功能评价做了明确规定,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范》中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的规定要求进行生产销售。目前,我部不对这两类产品进行审批。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规范》中有关规定,加强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的卫生监督,防止企业夸大宣传。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威海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威海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宋远方
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威海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威海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每年农历除夕夜、正月初一至十五每天6时至22时,允许在下列区域的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和地点禁放:
  (一)鲸园、环翠楼、竹岛办事处所辖区域;
  (二)孙家疃镇的王家村、合庆村、陈家疃村、黄泥沟村所在区域;
  (三)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所辖区域(不含初村镇所辖区域);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威铁路以东,海埠村、华能电厂连线以西,江家寨以北区域。
  第三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燃放的地点,由公安机关会同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确定,并由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爱护公共卫生,遵守社会秩序,尊重他人工作、生活、学习和休息的权利。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有监护人看护。
  第五条 在禁放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在限制燃放的区域、时间举行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通告。
  第七条 在威海市区范围内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场所、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应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31日威海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的《威海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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