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及时做好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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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及时做好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及时做好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西藏不发)
按照国家规定,中央财政要对国家专储粮利息、费用以及出口亏损进行补贴;中央财政和省(区、市)财政按一定出资比例共同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对地方储备粮和超过正常周转库存的粮食利息、费用进行补贴;另外还有一些其他补贴(详见有关规定)。这些财政补贴资金是粮食收储企业
支付工资、水电费等保管费用和归还贷款利息的主要资金来源,尤其是在目前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数量比较少,销售收入在归还贷款后的经营收入不多的情况下,财政补贴显得更为重要。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要对此予以高度重视,积极主动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到位监测、跟踪
拨付和分解使用工作。为更好地完成这项工作,现重申以下具体要求:
一、各级行都要了解和掌握各项财政补贴政策和具体做法;了解和掌握本省、市、县粮食库存结构状况和按规定应该得到的补贴数额;了解和掌握财政补贴资金应到专户、实到专户以及拨补到企业的情况。积极向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汇报,督促各省(市、区)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筹措地方
应到位的粮食风险基金,将风险基金存到省农发行专户,并通过下级行迅速拨补到有关粮食收储企业。
二、每笔财政补贴资金进入农发行专户后,农发行要及时会同财政和粮食主管部门尽快分解下拨至基层粮食企业,防止补贴资金在各环节滞留,并督促财政和粮食主管部门在每笔资金下拨时注明补贴的内容、时限、利息和费用的补贴金额等,以便基层行在收到每笔资金并拨入企业基本
账户后,尽快按照总行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解,做好收息和将费用补贴拨补给企业的工作(详见有关规定)。
三、财政补贴资金一定要做到专款专用,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应督促粮食收储企业按规定用途使用补贴资金。农发行要按规定及时分解,不能挪用,对利息补助款,农发行要及时收回贷款利息;对费用补助款,要配合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监督企业用于收储企业人员工资和其他正常的保
管费用,不得用于附营业务人员工资和费用,更不得挪作他用。
四、进一步督促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按签定的责任书按时、按量消化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企业政策性财务挂账。目前各地消化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挂账的情况不理想,消化进度慢,个别地方存在用库存商品升值和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地价升值等虚假消化的现象,这些做法都是违反
规定的,应予以制止。消化挂账一定要有真实的资金到账,归还亏损占用的农发行贷款本息,没有归还贷款本息就不是消化。各级行要加强监督,对财政部门报来经我行审签的消化挂账月报要按照我行实际收到的贷款本息认真核实,严禁各种虚假消化。收到真实到账消化款后要及时收贷收
息并相应核减挂账数额,严防企业挪用。
五、为做好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督促到位和及时拨付工作,总行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管理财政补贴资金方面的职责分工:资金计划部负责与中央财政联系及时足额拨补各项利费补贴资金,将拨补情况及时通知各省级分行,并抄送信贷一部、财务会计部和总行营业部;信贷一部负责督促
国家粮食储备局及时将按新体制管理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款项下拨到库点,并将分配给各库点的补贴资金及时通知各省级分行,同时抄送财务会计部和总行营业部;财务会计部负责监督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到达粮食企业基本账户后,及时收回利息及转入企业财务资金专户;总
行营业部负责按照国家粮食储备局提出的委托付款要求,及时划拨补贴款到库点,并向总行反馈拨付进度。各省级分行也要比照总行的办法,相应明确各处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对国储粮油利费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以及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企业财务挂账专户的管理,对专户资金的收支状况要密切关注并随时监测,定期进行分析、反馈,按时准确上报粮食风险基金和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企业财务挂账消化情况两项月报。
七、各级行有关部门都要深入学习国家对粮食的各项政策和有关配套措施、办法,弄清要领;行领导和业务主管人员要多到基层搞好培训和指导,帮助信贷员提高业务素质,加强调研,及时掌握粮食库存结构、补贴来源和实际到位情况,并能就地发现情况,处理问题,对自身解决不了
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反映。
1998年8月14日
当前加强公安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几点思考
苏安忠
今年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北京奥运会举办之年,也是庆祝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知青上山下乡四十周年、转业官兵开发建设北大荒五十周年等庆祝活动,可以说大事多、要事多、喜事多。在这样关键的历史性阶段,公安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重任,最根本的是要用科学的思想理论武装公安民警的头脑,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把公安民警的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上来,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造就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作风优良的公安队伍。这既是对公安宣传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也是做好各项公安工作的前提保证。
一是要紧紧围绕公安工作中心任务,唱响宣传思想文化主旋律。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宣传思想文化战线的首要政治任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向深度和广度推进。要全面准确深入地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宣传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大意义
和深刻内涵,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引导全警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公安宣传必须围绕公安中心工作任务,在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重大专项打击、专项整治行动、深化改革及改革措施、队伍建设等方面突出进行宣传,充分利用新闻传媒,坚持正面的宣传报道,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充分发挥和挖掘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的作用,同时还要积极开辟新的宣传阵地,利用网络等现代传媒,使公安宣传信息以最快的速度传播给公众。同时,在新闻宣传内容上,要大力宣传公安工作中的成绩和队伍建设方面经验,大张旗鼓地报道公安队伍的主流和成绩,热情洋溢地讴歌公安民警“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感人事迹,通过大量的宣传,为公安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最大程度地获得公安新闻宣传工作社会效益。
二是要增强公安思想文化宣传的时代感和紧迫感。
加快推进公安正规化建设,是新形势下对公安工作的新要求,我们必须清楚地掌握了解每个阶段公安工作的中心任务和队伍建设等大政方针,坚持把公安宣传工作置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的指导之下,放到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放到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全局去思考、去研究,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公安宣传思想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时代感、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促进公安宣传工作效能充分发挥的重要保证和动力源泉。随着公安机关改革步伐的加快,公安思想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在整个公安队伍中掀起了一场执法思想上革命,并以执法为民思想为基础,全面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公安宣传工作由此被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上,肩负着更为重要的使命。公安宣传工作要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进程同步,紧紧抓住有利契机,总结经验,理清思路,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工作状态,推动公安宣传工作向前发展,为圆满完成各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任务提供重要的舆论和思想保障。
三是要加大公安思想文化宣传的深度。
强化公安思想文化宣传工作,首先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公安宣传干部队伍。以加强宣传队伍素质建设为重心,大力提高公安宣传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增强公安宣传工作能力,提高公安宣传工作质量,更好地发挥公安宣传工作职能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着眼长远,科学培养,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公安宣传干部队伍,才能保证和促进公安宣传工作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同时要求我们的宣传干部要站的高、看得远,观察事物不是浅尝辄止,停留在表面的感性认识阶段,而是善于思考,善于追求,力求下功夫由表及里地找出现象后面的本质东西,捕捉事物内部规律,从而有所发现、发明和创新,以科学的独具的慧眼观察总结,以达到更好的宣传报道效果和目的。
四是要认真遵循公安思想文化宣传的原则。
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代表座谈时强调指出:“只有把握时代脉搏、反映时代精神、贴近现实生活、引领人民思想的文化,才能始终赢得人民,才能始终成为社会进步的先导”。我们公安思想文化宣传同样也必须贴近生活、贴近基层,怀着对公安事业、公安工作的热爱,怀着对战友、同志的真情,去努力挖掘宣传的对象。切身体验基层公安工作艰辛和曲折,掌握第一手材料,才能创作出真实感人、有感召力、有影响力的作品。以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为指导,以宣传、贯彻十七大为主线,以推动各项公安工作目标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公安工作中心任务,突出重点、全面创新公安思想宣传文化工作,充分发挥以理论武装、舆论引导、文化建设、构建和谐为重点的服务保证作用,为实现公安正规化建设快速发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思想保证、舆论支持和文化条件。
五是要牢牢把握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
进一步创新思路,强化措施不断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要强化领导责任,切实把宣传思想工作和文化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确保公安思想文化宣传取得实效。要加强公安思想文化宣传队伍建设,不断优化人员结构,加强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努力提高宣传思想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要大力加强公安思想文化宣传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基层公安思想文化宣传队伍的整体素质。对宣传思想和文化工作者,要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激发宣传思想和文化工作者的创作热情和艺术灵感,鼓励他们多创精品、多出力作。同时还要严格考核奖惩,进一步建立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把公安思想文化宣传工作和文化建设纳入综合考核体系,严格兑现奖惩,充分激发和调动全警各级抓好宣传思想工作和文化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扎实推动各项工作深入开展。把握形势 提高认识,创新思路,全力推动公安思想文化宣传工作再上新台阶。
总之,要做好新形势下的公安宣传工作,必须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公安宣传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积极探索提高宣传工作效能的新途径、新机制、新办法,牢牢占领宣传思想阵地,把握公安宣传工作的主动权,围绕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大局和中心任务,开拓思路,创新工作,增强公安宣传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创造力,为公安队伍树立形象、凝聚警心、激励斗志,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身到各项公安保卫工作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舆论支持和思想保证。
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黔府办发[2002]0111 号
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发文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2-12-31
实施日期:2003-4-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在筑省级机关事业
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根
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以
下简称《暂行办法》)和《贵州省省级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以下
简称《医疗补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与《暂行办法》相同。
在贵阳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中央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所
在统筹地区的大额医疗救助办法执行,单位缴费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第三条 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标准。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由用人
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筹集标准暂按每人每年96元计征,由用人单位和参保
人员各负担48元。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标准视今后基金收支情况,可适当调整
。
第四条 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筹集。
(一)用人单位缴纳部分: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
列支。其他单位,按《医疗补助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单位负担部分费用的
,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用人单位缴纳部分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未按《
医疗补助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补助经费筹集中单位负担费用的,可以单
独按本规定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否则,不能享受大额医疗
救助。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在每月的20日前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二)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代征代扣。用人单位应在每月
的20日前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
第五条 大额医疗救助基金不得欠缴、缓缴。
第六条 大额医疗救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凡
参加了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原则上应按
照本办法,缴纳大额医疗救助基金,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第七条 大额医疗救助统筹登记,以参加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为整体。用人单位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手续的
同时,办理大额医疗救助登记手续。
第八条 用人单位大额医疗救助统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按
规定及时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第九条
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医疗保险年度参加大额医疗救助统筹,不
得中途申请加入或退出大额医疗救助统筹。
第十条 每一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支出在基本医疗保
险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以上至15万元(含15万元)的,扣除参保人员先行自负的因
使用“乙类药品”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中个人负担部
分后,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90%,参保人员个
人负担10%。
第十一条 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对象及范围。
1参加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参保人员,并
按本办法按时足额缴纳了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的;
2诊疗项目、用药范围符合《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贵
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劳社厅发〔200
0〕22号)和《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暂行
办法》(黔劳社厅发〔2000〕21号)等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医疗费累计超过基本医疗
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需由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其继续治疗费用时,本人或家属
或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持经治医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大
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结算。
(一)按规定办理了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员医疗费中属于大
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部分,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参
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结算。
(二)参保人员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需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其继续治疗费用时,应按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交部分个人负担费用,医疗终结
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与参保人员结算。
(三)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并按《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暂行规
定》(黔劳社厅发〔2000〕9号)办理了转省外治疗手续的,其在省外的医疗
费中属于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部分,在治疗终结时,由本人或家属或用人单位
持单据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四)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需要由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其继续治疗费用的,在医
疗终结时,由本人或家属或用人单位持单据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大额医疗救助统筹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任何原因终止
缴费者,所缴费用不予退还。并从终止缴费的次月起停止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的
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五条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
管理和使用。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的监督工作。省审计
部门负责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的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大额医疗救助基金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
助经费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对实施大额医疗救助基金制度后,仍不能保障参保人
员医疗需求的,其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的,可由其他渠道解决。参保人员因
病进入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后,由于个人负担部分过重,导致生活困难时
,可由用人单位在单位职工福利费中给予适当困难补助,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
需要。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同步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