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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31:48  浏览:91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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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目前,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对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即企业经营者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收入,年度结束后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其效益收入。对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
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X税率速算扣除数X12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199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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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吉政发〔1988〕33号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保护办学者和求学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管理,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党派、团体、经济组织,公民个人。
第三条 举办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级各类学样,必须按照国家发布的学校设置的有关规定办理;举办其他学校(包括班、培训部等,下同),均需要按照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 凡申请办学的单位,均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并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非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出具同意办学证明的部门或单位,应对所属办学单位或个
人的办学方向、宗旨以及办学负责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出具书面审核材料。
各级各类社会力量办学,应由办学者所在地与办学内容对口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条 社会力量是办学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办学条件:
一、由一位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道行品质和相应的文化、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并懂得教育的人员任专职校级领导;
二、有切合实际的办学方案(包括培养目标、招生计划和对象、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教材等)和教学、行政、学籍等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的、符合教学要求的校舍、教学设备和可靠的经费来源,借用、租用校舍、教学设备的双方要签订协议;
四、有与培养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职工队伍;
五、采用函授形式教学的学校,要具备面授所需的教学场所和设备,并要设立固定的函授联系网,规定必要的面授时间。
第六条 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一、面向本县(市、区)招生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面向本市、地、州招生的,经办学者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由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面向全省和跨省招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
逐级审查同意,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省外单位或个人来吉林省办学,必须具备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办学证明及其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办学批准书,同时由其在我省的依托单位出具办学证明,并经依托单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查同意,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办学单位或个人申请办学时须向审批机关提交办学报告、办学证明,填报《社会力量办学审批表》。办学报告包括办学条件及落实情况。
第八条 审批机关应根据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和本办法以及办学单位或个人的申报材料,对拟办学校的办学方向、宗旨、条件、招生区域、教师、教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能力、收费标准等进行审查。被批准办学的单位或个人,由批准机关签发《社会力量办学
批准书》。
第九条 办学批准机关应设置兼职的社会力量办学监督检查人员,对管区内的社会力量办学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以保证其正常秩序和教育质量。
第十条 经批准举办的学校变更名称、类别、层次、专业或招收新生,更换举办单位或个人,改变隶属关系或停办,均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社会力量办学的招生广告,须经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出具证明,方可刊登、播放和张贴招生广告的刊登、播放和张贴范围必须与批准招生的范围一致。
第十二条 凡未取得颁发国家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级各类学校,不得颁发毕业证书。学员学习结束后,可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注明所学课程内容和各科考试成绩,学校校长须在“结业证明”上签字,以对学员的学习成绩负责。
“结业证明”如需在岗位合格、评职、晋级、就业等方面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其结业考试必须由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进行。成绩合格,由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在“结业证明”上加盖公章,同时由有关主管部门加验钢印,并注明有效范围和期限。
社会力量办学的“结业证明”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刷。
第十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的经费自行筹集,可采取收费、集资和接受捐助等办法解决。学校可向学员收取合理金额的学杂费,但不得以办学为名非法牟利。
举办家承认学历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举办其他学校的收费标准,教学内容(包括单科下同)相当于中专及中专以上程度的学校,参照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级各类学校同程度、同类课程的学时收费标准执行;各类基础教育,初、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和社会文
化生活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共同制定。
学员的教材、资料只能收取成本费,不许以任何借口变相或额外收费。
第十四条 经批准办学的学校要向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缴纳学杂费总收入3%的社会力量办学基金。社会力量办学基金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对社会力量办学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表彰奖励、交流经验、编写教学计划以及有关的表格印刷等专项业务活动的开支,
不收学杂费的,可以免缴社会力量办学基金。
第十五条 经批准办学的学校可在银行建立帐户,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帐目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办学单位、个人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及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教育行政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公开批评、勒令停办、责令退还学费、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和处以非法所得额百分之十至两倍
罚款的处罚:
一、未经批准私自办学的;
二、不经具有审批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不按批准的招生范围擅自刊登、播放和张贴办学广告的;
三、以办学为各滥收费用的;
四、不执行批准的教学计划,办学质量低劣或滥发证书的;
五、虚报学员人数、弄虚作假的;
六、不按期缴纳或拒不缴纳社会力量办学基金的;
七、妨碍或阻挠社会力量办学监督检查人员执行任务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处罚决定由当地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并执行。处罚决定要及时通知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交纳罚款的期限为十天。受罚款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执罚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受理申诉的单位或
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申诉者意见。
罚没收入全部上缴执罚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凡在本办法发布前举办并仍在办学的学校,均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在一个月内补办办学手续。
第十九条 驻吉林省部队系统办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省内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4月20日

关于印发《黄山市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和《黄山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和《黄山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2〕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黄山市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和《黄山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黄山市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
《黄山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黄山市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各区、县政府和黄山管委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根据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对各区、县政府及黄山管委会年度引进外来投资成果实行综合评奖
1、各区、县政府和黄山管委会引进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国内(本市行政区域外)客商来我市投资,自2002年度起,按本办法实施奖励。
2、按当年利用外来投资数额(内资折算同外资合并数额)占GDP比例为考核基数,获第一名得10分,每降一位次减1分。
3、当年实际引进外资增长率,获第一名得10分,每降一个位次减1分。
4、在执行市政府当年下达的引进外来投资计划(含外资、内资计划)中,完成外资100万美元、市外资金3000万元的各得10分,外资每超过50万美元、市外资金每超过2000万元的各加5分。
5、综合因素:项目库建设情况和对牵动性强、带动产业多的项目以及外地法人或自然人以无形资产入股(高新技术、科研成果、技术专利、著名品牌、著名商标等)形式的投入(以验资报告、工商注册登记为准),进行综合评定,每项另加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二、奖励办法
以精神奖励为主,辅以物质奖励。对区、县招商引资工作奖的前三名,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各区、县按上述各项的累计得分排列。第一名奖励25万元,第二名奖励18万元,第三名奖励12万元。
三、申报考评程序
各区、县政府和黄山管委会每年初向市政府上报上一年招商引资工作总结,并提供上一年度引进资金实际到位的有关证明资料(验资报告、银行进帐单、海关报关通知书、工商注册登记)。由市计委、外经贸局、统计局、外汇管理局、工商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地税局、人行等有关部门初评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引资认定
1、引进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实际到位资金:外商在黄山市独资、合资、合作兴办项目的投资,国外各类捐赠款,间接利用外资。
2、引进国内(本市行政区域外)实际到位资金:外地在黄山市独资、合资、合作兴办项目、收购企业的投资,市外各类捐款。
五、奖励基金筹集和支付
1、每年由市财政列拨20万元,区、县财政和黄山管委会各调资10万元,共计100万元;及项下发生利息组成市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吸引外来投资及外贸出口的奖励。
2、奖励资金设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3、对各区、县政府的奖励一律以人民币支付,作为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六、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奖励资格
1、因投资环境不善而引起外商投资企业到市投诉3次以上(含3次)的区县,查证属实的。
2、查证核实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黄山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为促进我市外贸出口快速发展,市政府决定从今年开始,对扩大外贸出口实行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资金
每年由市财政列拨20万元,区县财政每年各调资10万元,共计90万元及项下所发生的利息组成,专项用于奖励全市在扩大外贸出口和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奖励资金设专户管理,专款使用。
二、奖励标准
1、完成当年外贸出口目标的区县,总奖额25万元。完成任务区县按其在全市区县出口总额(不含市直)中所占权重予以奖励区县政府(即25万×权重)。超年度目标的,每超10万美元,另行奖励1000元。出口业绩突出的区县,市政府并以通报表彰。
2、超年度出口目标的企业,出口额在30万美元以上,超目标部分,按出口收汇额每美元奖005元人民币;对出口业绩突出的企业,市政府并以通报表彰。
以上奖项以海关统计数及外汇管理部门确认的收汇额进行考核。
三、发现有弄虚作假及走私、骗税、逃、套汇等违规行为的,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四、由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计委、海关、审计局、监察局、人行等部门负责对各区县、各企业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依照本办法,于次年元月底前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兑现奖励。
五、奖励资金结余部分转下年度奖励使用。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兑现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本办法从2002年度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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