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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新产品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17:20  浏览:9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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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新产品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 国家经济委员会 国家标准总局


机电新产品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标准总局
发布日期:1981.03.14
生效日期:1981.03.1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关于新产品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的规定,为加强机电新产品标准化管理,贯彻各类技术标准,提高标准化水平,合理发展产品品种,有利于专业化协作生产,简化设计、工艺,缩短设计、试制周期,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化审查的机电新产品,是指填补空白的产品;在性能、结构、技术指标等方面与老产品有显著改进和提高的产品。审查范围是各部门、各行业列入新产品计划的机械、仪器仪表、电工、电子、电讯、无线电等方面的机电产品。
  第三条 从编制新产品设计任务书到设计、试制、鉴定的各个阶段,必须充分考虑准化的要求。各生产、建设、科研、设计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进行标准化审查。


二、新产品设计标准化审查
  第四条 新产品设计必须体现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认真贯彻各类技术标准。对于首次设计的产品,应考虑产品的发展趋向,适时地制定出新产品发展系列标准。
  第五条 新产品设计人员和工艺人员,必须熟悉有关的国家标准、部(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在保证新产品主要技术性能的前提下,应最大限度地采用标准件,充分考虑部件、元器件的继承性。新产品标准化水平的高低,是考核设计人员和工艺人员的设计、工艺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新产品设计方案的讨论,必须有标准化专业人员参加。
  第六条 编制新产品设计任务书中对标准化必须有明确的要求。审查设计任务书时,必须有同级标准化专业人员参加。在设计之前,产品设计负责人应会同标准化专业人员共同提出《新产品标准化综合要求》。
  第七条 《新产品标准化综合要求》,是编制《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的基本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
  1应符合产品系列标准和其他现行技术标准的要求;
  2新产品预期达到的标准化系数;
  3对材料和元器件标准化的要求;
  4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标准化水平的对比,提出新产品的标准化要求;
  5预测的标准化经济效果。
  第八条 根据《新产品标准化综合要求》,结合新产品设计各阶段的任务,产品设计人员应会同标准化专业人员共同拟订各个设计阶段的具体标准化工作内容。

  第九条 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标准化审查的主要内容:
  1图样和技术文件贯彻使用各类标准的正确性;
  2图样和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3零部件、元器件和大组件的标准化程度;
  4材料标准的贯彻情况。


三、新产品鉴定标准化审查
  第十条 新产品鉴定前必须提出《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它是对新产品设计过程中贯彻《新产品标准化综合要求》和设计各阶段标准化工作的总结,是评定新产品在标准化方面是否具备正式投产条件的技术依据,也是产品鉴定时必须具备的一个技术文件。
  第十一条 新产品样机鉴定标准化审查报告主要内容:
  1新产品的种类、主要用途和生产批量;
  2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质量水平;
  3新产品标准化系数;
  4新产品预计标准化经济效果;
  5新产品标准草案;
  6贯彻各类标准情况,未予贯彻的标准的主要原因;
  7对新产品标准化情况的综合评价;
  8标准化审查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 新产品小批试制鉴定标准化审查报告主要内容:
  1工艺工装的标准化情况及其继承性;
  2样机鉴定时标准化方面提出意见的执行情况;
  3工艺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和统一性;
  4引证主要文献的目录;
  5工装标准化系数,经济效果分析;
  6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
  7标准化审查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对正式投产的新产品,有的经过样机鉴定合格后尚需进行小批试制鉴定和标准化审查;有的则只作一次鉴定。对于只作一次鉴定的产品,鉴定的项目应按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标准化审查。新产品投产前,必须制定出产品标准,并取得新产品审定合格证,否则生产管理部门不准大批量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标注册。


四、审查形式和职责
  第十四条 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根据新产品计划,一般分为国家审查、部门审查、地方审查和基层审查四种形式。
  1国家审查的新产品项目,由国家标准总局或委托有关单位参加标准化审查。
  2部、委、总局审查的新产品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局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委托下属有关单位参加标准化审查。
  3地方审查的新产品项目,由地方标准局参加或组织标准化审查,或委托厅、局(公司)参加或组织标准化审查。
  4基层单位审查的新产品项目,由企业、事业单位的标准化专业人员参与进行标准化审查。但对新产品的鉴定和投产,必须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并会同同级标准化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新产品标准化审查项目,必须在各级组织新产品审查单位的工作计划中具体安排,以保证审查工作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新产品审查时,组织审查的单位应通知同级标准化机构参加。
  第十六条 新产品标准化审查中,标准化人员有权拒绝在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图样上签字。凡未经标准化人员签字的技术文件和图样不能生效。
  第十七条 标准化专业人员、产品设计人员和工艺人员,应主动配合、密切协作,认真贯彻标准化的方针和原则,及时解决设计和工艺中的标准化问题,共同搞好新产品中的标准化工作。
  第十八条 搞好新产品标准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对新产品提出的标准化综合要求和标准化审查报告,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由于不认真贯彻执行而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标准化人员可建议主管生产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分别予以批评、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由国家标准总局负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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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进一步做好农业抗旱油电运保障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进一步做好农业抗旱油电运保障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改电[2009]35号


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办公厅(室),河北、山西、辽宁、江苏、安徽、山东、河南、陕西、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我国冬麦主产区严重旱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立即对做好抗旱救灾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我委也及时下发了《关于做好农业抗旱夺取丰收工作的紧急通知》,对相关工作做出了安排。目前灾区旱情并未彻底缓解,抗旱尚处于攻坚阶段,任务仍十分艰巨,为切实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工作部署,进一步搞好农业抗旱的油、电、运保障供应工作,尽快夺取抗旱工作的全面胜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密切配合。要把农业抗旱油电运保障供应工作作为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各地抗旱工作对油、电以及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运输的需求及时间要求,及时衔接落实所需资源,确保有序有效供应。承担生产、供应、运输任务的企业和各有关管理部门务必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密切配合,保质、保量、保进度,圆满完成农业抗旱油、电、运的保障供应任务。
二、做好产运需衔接,全力保障农用柴油供应。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要根据抗旱工作急需统筹配置资源,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合理安排生产和调用库存,增加农用柴油的供应量;要适当增加偏远地区资源投放,稳定市场供应;对旱区加油站点,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配送力度,根据需要延长营业时间,积极开展流动加油车等各项便民服务。交通运输部门、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与中石油、中石化做好产运需衔接,保证旱区油品调运。要进一步加强供应监测和协调,及时发现问题并会同有关方面研究解决,确保抗旱、春耕等农业用油需求。
三、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农业用电不受影响。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加强监督协调,督促电力企业科学调度,搞好发输电生产组织;要制定好拉限电序位表,确保线路卡脖子地区和用电紧张地区农业用电的最优先供应。电网企业要着重抓好优质服务,掌握抗旱水源分布情况,加强对水源周边配电设施、上级供电设备和动力电源的巡视、检修;加强供电抢修,备好抢修物资,有关农村供电所和抢修队伍要24小时值班,尽快修复故障线路和设备;对抗旱用电实行特事特办,简化排灌用电报装手续,随时受理报装业务、随时安排勘查安装;注意向农民传授安全用电常识,排查安全用电事故隐患,确保农民抗旱安全用电。
四、做好计划调度,优先安排抗旱救灾物资运输。各运输部门要高度重视化肥、农药、农机等抗旱救灾物资运输,做到优先计划,优先装车(船),优先运送到目的地。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了解掌握本地区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需求,与运输部门做好运力衔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发现的各种问题。
做好农业抗旱油电运保障供应工作,是保证农业抗旱任务胜利完成、夺取丰收的重要基础,也是解决好灾区农村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重要内容,任务艰巨,时间紧迫,责任重大。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协调,与农业生产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竭尽全力保证农业抗旱油电运保障供应,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农业抗旱夺取丰收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工作,为受灾地区抗旱生产、群众生活创造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九日


关于调整2003年度烟草行业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调整2003年度烟草行业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职技鉴字[2003]第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站:
  经研究决定,现对2003年度烟草行业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技能鉴定计划调整如下:
  一、国家局鉴定中心《烟草行业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国烟职技鉴字[2003]第18号)中,2003年6月29日和7月27日两批初级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计划取消。8月31日、9月28日、10月26日、11月30日和12月21日五批初级卷烟商品营销员的鉴定照常进行。
  二、《鉴定公告》中,中级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计划不变;高级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试点工作的时间定于2003年12月上旬。
  三、各鉴定站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今年的卷烟商品营销员培训和鉴定计划,并充分做好鉴定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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