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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关于加强城市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9:53:28  浏览:98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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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关于加强城市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人民政府文件

潭政发[2001年]14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印发《湘潭市关于加强城市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湘潭市关于加强城市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

湘潭市关于加强城市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区土地统一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区土地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凡在城市区内从事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区新城开发建设与旧城改造用地实行统一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区内从事各项建设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条 城市区内各类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报批和征用。严禁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村、组或集体经济组织买地和协商征地补偿等事项。
征地拆迁必须严格按照《湘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执行。在市城区实行一个机构、一个政策、一个标准征地拆迁。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区建设用地实行计划供地,并建立供地信息公布制度。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计划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区的土地供求状况,按照“控制总量,限制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制定城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每年度土地供应量。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发展方针,编制季度土地供应计划,定期向社会发布土地供应信息。供地信息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供地方式、规划要求、土地使用条件、地价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应根据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土地供应信息申请用地。
  第六条 各类建设使用国有土地,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外,一律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高度垄断,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要逐步缩小协议出让的范围,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的地块外,均应实行招标、拍卖。
  第七条 所有建设用地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用地者必须首先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地的除外),没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建设用地项目预审报告,计划部门不得立项,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土地储备制度。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土地储备工作,并设立市地土储备中心承办具体事务。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统一规范的地产交易市场。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地产市场的管理、监督、检查,并设立市地产交易中心承办具体事务。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土地证书。未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交易手续,不得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区地价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以基准地价为主体的地价体系。基准地价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缴市财政的纯出让金,工业用地按标定地价的25%征收,住宅用地按标定地价的28%征收,工业和住宅以外的其他用地按标定地价的30%征收。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征,全额上缴市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
  第十三条 加强对闲置土地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土地。
凡从批准之日起闲置满一年的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土地使用者征收闲置费。凡从批准之日起闲置满两年的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使用权。凡建设单位有闲置或存量土地的,原则上不得批准和提供新增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 加强对城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产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产交易手续、核发《房屋所有权证》;银行不得以未经依法批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物贷款,其他任何机关不得以裁定、决定及其他形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清偿债务。
经依法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出租或自营的,土地使用者应当逐年向市财政缴纳基准地价3%的土地收益金。
  第十五条 加强城市区土地用途的管理。
城市区内不论划拨土地还是出让土地,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凡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土地改变用途的,土地使用者应逐年向市财政缴纳基准地价3%的土地收益金或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的,土地使用者应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人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调整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
  第十六条 加强对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管理。
企业改制需要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拟定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禁止企业擅自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以其他形式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非法入市流转。
  第十七条 加强对城市区集体土地的管理。
城市区村(居)民建住宅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禁止农民将集体土地擅自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入市流转。
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者购买农民集体土地建私房。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城区土地的监督检查,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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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预[2010]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现就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要组织本级各部门、督促和指导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结余结转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切实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

  二、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经清理确认属于已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要通过调减项目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管理;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也要收回总预算;确需继续保留的,要尽快分解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规定用途安排支出,加快支出进度。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对结余结转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可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调整到其他级次或同类项目,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对部门结余资金,要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对部门结转资金,要督促部门加快支出进度。对部门结转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项目,财政部门要商相关部门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本级预算。其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项目,参照财政结转项目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的处理方式办理。

  四、对财政暂存款和财政暂付款要全面清理,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和清算工作,该收回的要尽快收回,该核销的要按程序尽快核销。

  五、建立和完善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完善本级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建立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与预算编制相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加强国库资金管理。加快财政结转项目的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完善特殊事项资金预拨和清算制度。同时,要防止为压缩结余结转资金“以拨作支”,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等不规范做法,确保财政资金切实发挥效益。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须高度重视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工作,积极采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并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将本地区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我部。

  



                                   财政部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
努力实现反贪工作科学发展

张炎华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指明了方向。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反贪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反腐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反贪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自觉增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找准反贪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最佳切入点和结合点,努力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一、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在化解社会矛盾上下工夫,见成效。反贪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三项重点工作息息相关,特别是对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密切相关。实践证明,腐败与矛盾是一个共生体,有腐败的地方必定有矛盾,有矛盾的地方又往往深藏着腐败。要化解社会矛盾,从深层次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来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因此,反贪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主动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反贪工作全过程,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助推器。一要更加突出办案重点。大案要案以及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往往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这类案件的查处,对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和改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因此,我们要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结合实际,突出办案重点,着力提高办案的规模和效应。当前要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要严肃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等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同时,要继续重视查办关系民生民利、社会反映强烈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在贯彻支农惠农政策过程中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实实在在的成效维护民生、纾困民生、服务民生。二要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案件质量是办案工作的生命线。在办案中,要时时绷紧质量这根弦,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把好立案关、强制措施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要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提高收集、辨别、固定和运用证据的能力,确保把案件办成经得起时间和历史检验的铁案。要认真开展案件质量“三零”即“零错案、零办案安全事故、零重大瑕疵”创建活动,着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严格办案流程,规范执法行为,明确办案责任,确保办案安全。要坚持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职务犯罪,都必须依法严肃查处,更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切实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三要更加注重办案效果。要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进一步改进执法办案的方式和方法,寓“人性化”于办案之中,追求和谐执法的最大价值,彰显现代司法的文明。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实现办案的最佳综合效果。四要大力推进预防工作。要结合办案,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深入剖析,加强对职务犯罪发案原因、特点和规律的研究,注意查找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的原因,积极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要配合有关部门,针对重点工程及案件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同步预防、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要进一步加强涉农职务犯罪预防,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和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努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同时,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发挥预防工作的主导性作用,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不断推进社会化大预防工作的深入发展。通过惩治和预防腐败,使广大干部依法从政,干净干事,为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和谐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二、正确处理和协调五种关系,在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上下功夫,见成效。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这既是反贪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新时期提高自身能力的必然要求。反贪部门要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就必须顺应人民群众对反贪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正确处理和协调好五种关系,切实提升社会管理水平。一是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的关系。党的政策和法律都是稳定社会秩序、维护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发展的手段。政策和法律同属上层建筑,在本质上与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是法律的核心内容,法律是贯彻党的政策的基本手段。因此,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特别在对一些案件的协调处理上要注意处理好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决不能把两者简单地、机械地孤立起来,片面强调某一方面而否定另一方面。要努力做到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积极稳妥地贯彻党的政策,维护社会稳定。二是正确处理打击与预防的关系。打击与预防是反贪部门的重要职责,都是服务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一共同的目标。因此,反贪部门要深入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坚持一手抓案件查处,一手抓犯罪预防。在办案中既要做到深挖细查,不断扩大战果,又要将视线和触角向更广更深的方向延伸,挖掘腐败根源,探索预防途径,通过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达到既治标又治本。三是正确处理保持社会稳定与促进发展的关系问题。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要求。维护稳定与促进发展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密不可分的关系。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发展是稳定的重要保障。因此,要正确理解和处理稳定与发展的辩证关系,坚持抓发展与抓稳定并举,在大局中寻找自己的位置,理解好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从而达到以稳定促发展,以发展保稳定,使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四是正确处理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关系。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是体现办案水平的重要参数。没有一定的数量,案件质量无从谈起;没有质量的保证,案件效果难以体现。因此,要切实转变执法观念,在确保规范、文明、安全执法的前提下,不断加大办案力度,做到数量与质量并重,既多办案,又办好案。五是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保障人权的关系。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权观念,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在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严格执行程序法的规定,依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的发展。
  三、大力加强和锤炼反贪队伍建设,在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办案上下功夫,见成效。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让党和人民放心的反贪队伍,是确保廉洁公正执法的前提和基础。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以公正廉洁执法为核心,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和更有力的举措,全面加强反贪队伍建设。要深入开展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理念教育和检察文化建设,促使反贪干警坚定政治信仰、坚信理想追求、坚持执法为民,做到“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四个在心中”即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确保反贪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加强反贪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强化岗位教育、警示教育和廉政教育,不断增强干警践行“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根据反贪队伍的实际情况,围绕提高发现犯罪、初查和审讯、收集证据、运用法律、开展预防、把握政策等方面,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干警的执法能力。要实行人性化管理和人文关怀,从政治上爱护干警,从工作上支持干警,从生活上关心干警,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激发干警的工作热情,增强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要自觉接受其他司法执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与制约,积极争取各方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公正廉洁执法的合力。
  四、不断强化和提升服务大局的政治意识,在拓展和延伸职能效果上下功夫,见成效。反贪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执法部门,不能脱离党的中心工作而强调独立行使职权。反贪部门必须紧紧围绕中心,努力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才能有所作为,充满活力,实现最大的价值取向。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与服务意识,始终把为发展大局提供优质服务和保障作为反贪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拓展服务职能,在服务大局上出新招,出实招,做实事。要不断增强党性观念,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统一起来,把认真贯彻新时期党中央确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路线、方针、政策与执行法律统一起来。要把反贪工作自觉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去定位,去思考、去谋划,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把群众的利益,党委的部署与各项检察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提出为经济建设和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具体措施,切实把服务大局落实到具体的日常执法办案中,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办案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发挥执法办案保障发展的积极作用,做到办案与服务并行,惩治与保护并举,打击与防范并重,努力实现社会效果,经济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0年8月
   
五华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反贪局长 张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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