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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7:52:30  浏览:90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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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促进对外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我国制订了一系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扩大对外贸易、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这些政策规定与国际通行规则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的矛
盾日益突出。近年来,国务院对一部分进口减免税规定进行了清理、调整,将进口关税总水平由42%降到35.9%。但从总体上看,“税率高、减免多、税基小”的问题仍很突出。名目繁多的减免税造成地区间、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地区间经济协调发展。必须
加快对进口税收政策的改革和调整,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总水平,取消过多的、不平等的进口税收减免规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国际通行规则,建立统一、规范、公平、合理的进口税收政策,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经济合作,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较大幅度地降低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同时考虑对中央财政的影响和国内产业承受能力,在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关税结构合理化的前提下,将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逐步降低到一般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为此,从1996年4月1日起,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降至23%。具体降税方案由国务院? 厮八霸蛭被崽岢觯ü裨号己笥珊9刈苁鸲酝夤贾葱小? 二、对进口设备和原材料等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自1996年4月1日起,对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在此之前已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宽限期内,可继续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
节税的优惠,即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不包括本通知下发之日后追加的投资)以上的项目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1997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1996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宽限期内仍执行不
完的,可通过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会同外经贸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延长宽限期。
(二)自1996年4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设备,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在此之前已纳入国家或省一级开工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其进口设备在宽限期内可继续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优惠,即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包括本通知下发之? 蘸笞芳拥耐蹲?以上的能源、交通、冶金等项目和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包括本通知下发之日后追加的投资)以上的轻工、纺织、电子等项目,1997年12月31日前进口的设备减半征税;对以上两类项目投资额分别低于5000万元和3000万元的,1996年12月31日前进口的设备减半征
税。在规定的宽限期内仍执行不完的,可通过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延长宽限期。
(三)自1996年4月1日起,国务院新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进口的设备,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在此之前,国务院已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进口的设备,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自1996年4月1日起,全国各类特定区域(包括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边境对外开放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享受沿海开放城市政策的沿江开放城市和内陆开放城市、国家旅游度假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其他各类开发区? 诟骼辔镒剩宦砂捶ǘㄋ奥收魇展厮昂徒诨方谒啊6跃锰厍蜕虾F侄虑?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物资,按国家核定的额度,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实行先征后返、5年(1996年至2000年)过渡、逐年递减的管理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国务院特区办、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对中新两国政府签订协议兴办的苏州工业园区,参照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规定执行。对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仍执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保税区的税收管理政策。
(五)自1996年4月1日起,取消对周边国家易货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口货物的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规定。对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另行规定。
(六)自1996年4月1日起,取消对加工贸易、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
三、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实际情况,调整、保留部分进口税收减免规定
(一)根据国际公约有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对进口科教用品和残疾人专用物品,外国驻华使领馆和有关国际机构及其人员所需物品,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品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予以保留,并作适当调整。
(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小轿车及摄录一体机国产化率与差别税率挂钩的规定,“九五”期间予以保留。
(三)“九五”期间,对勘探、开发海上石油、天然气项下进口设备、材料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予以保留,并作适当调整;对经国务院批准,在特定地域内勘探、开发陆上石油、天然气项下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设备、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四)“九五”期间继续执行对民航系统进口飞机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规定。
(五)对我国常驻国外的外交机构人员、留学生、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进口个人物品免税的规定暂予保留;对其他人员进口个人物品,自1996年4月1日起,一律按海关统一规定执行。
(六)保留出境口岸免税店。进境口岸免税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修订前暂予保留。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27条、28条、29条和30条中有关进口减免关税的规定,仍予执行。
四、除本通知规定以外的其他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这次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是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又一重大举措。国务院还将继续采取积极措施,对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各地区、各部门要努力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保证本通知的认真贯彻执行。



199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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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引洮(博)济合工程占地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引洮(博)济合工程占地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引洮(博)济合工程是我省为解决合作市城乡居民生活和工业用水问题,保证城乡供水安全而兴建的一项重要水利基础设施。为开展引洮(博)济合工程占地区实物调查工作,保证工程占地区实物指标的准确性,减少国家、业主和移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占地区范围。引洮(博)济合工程占地区涉及夏河县阿木去乎乡的安果、黑力宁巴、扎代、青昂、尼玛龙、格合咱、阿纳、牙利吉等8个行政村和博拉乡的娄来布、华盖、罗吾滩、玉华、加地沟、吾乎扎、强格昂等7个行政村及合作市那吾乡的达洒、格河2个行政村的部分区域。整个工程由水源工程、输水工程、调蓄工程和净水厂工程等组成,其中包括低坝引水枢纽2座,调蓄水库1座,净水厂1座,引水总干线32.585公里,吉合库引水支干线2.688公里,输水线路总长35.273公里。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国家已批准开工建设的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重点项目外,禁止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在引洮(博)济合工程占地区新建或改建任何工程项目,不得改变该区域内原地类、地貌,不得从事抢开耕地、园地、抢栽树木等改变土地用途和影响建设的活动,不得移动或破坏为建设引洮(博)济合工程所设立的标记、标点。

  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引洮(博)济合工程占地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人口迁入。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正常情况外,一律不准再迁入人口。

  四、本通告发布后,建设管理单位要会同设计部门按本通告明确的范围和有关技术要求界定范围,设置明显、易于识别的标志,并尽快将工程总体布置图送达工程占地区州、县(市)政府,共同做好宣传和实物调查工作,避免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省移民管理机构要会同省、州有关管理部门做好指导和监督。

  五、对违反本通告擅自迁入的人口和建设的工程一律不予登记和补偿。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废钢铁管理试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废钢铁管理试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国家计委、经委等五个部门(84)物回字389号文件和国家计委、经委计综(85)1131号文件以及国家计委计综(85)2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废钢铁是国家统配物资。全省废钢铁的管理工作由省计经委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负责。上交国家的废钢铁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年度计划由省物资局按省计经委要求负责编制,省计经委审批下达,计经委金属回收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从一九八六年起,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将分配的好钢材、生铁与回收、上交废钢铁挂钩,即实行供收结合的办法,按省分配给各地区、各部门的钢材、生铁数量和实际消耗量确定各地区、各部门上交废钢铁计划。省直属、直供企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下达上交废钢铁计划,
并抄送企业所在地区计经委金属回收办公室,由地区分户记帐代收代交。
三、全省废钢铁的订货工作由省计经委统一组织各市、地、州计经委金属回收办公室和物资、商业等部门参加。各部门必须按照省下达的废钢铁上交计划和国家规定的废钢铁质量标准接受订货,并按期交货,严格履行合同。对不完成省下达废钢铁上交计划的单位,按欠订或欠交一吨废
钢铁统一扣减一吨统配钢材或生铁的分配指标;对超额完成上交计划的地区可适当奖励钢材。
四、回收部门回收的废钢铁,不得自行销售和处理,更不允许改制钢材和串换其他物资,只能按照同级金属回收办公室按省下达的计划统一调拨和上交。违者,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五、全省二轻、社队系统供应市场小商品、小农具等所需的边角料,由各地统一平衡,优先安排组织供应。
六、国家规定,冶金、铁道、煤炭、石油、水电、机械、化工、轻工、商业、纺织、林业、交通、邮电、航空、兵器、电子、核工业、航天、总后勤部和0三一单位、国家建材局、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医药工业总公司、国防科工委、中国科学
院上交的废钢铁,凡能直拨的由国家物资局直拨给使用单位;不宜直拨的,由省计经委按国家物资局划转的计划,按现行经营渠道委托物资部门或商业部门代收代交。根据中直单位在我省的分布情况,由省计经委将国家物资局划转的指标分配到所在地的金属回收办公室,由当地负责代收代
交。代收代交单位在接收上交单位的废钢铁时,不准截留或动用并须给上交单位出具收货凭证,作为年终结算的依据。
七、废金属回收工作仍由物资、商业两家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对无证商贩和非法经营、投机倒把、盗窃废金属的不法行为,各地公安、工商管理部门要坚决给予打击。废金属经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吊销其经营执照;企事业单位倒买倒卖废金属,停供其钢材,情节严
重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八、加强废金属的价格管理。废金属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价格,不准私自抬高回收和销售价格。物价部门要经常检查废金属回收,销售价格的执行情况,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要给予经济制裁。
九、加强废金属的运输管理,严格控制外流。凡出省的废金属(中央直属直供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必须经市、地、州金属回收办公室审查,报省金属回收办公室批准方可出省,否则铁路、公路、运输部门一律不得办理整车或零担运输手续。各地交通监理站、交通警察检查站和公
路联合检查站有权对废金属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凡没有省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出省证明,运输的废金属一律按禁运物资予以扣留,按当地规定处理。
十、加强废金属的统计工作。各市、地、州计经委金属回收办公室务于每月十日前按规定要求将废金属回收、上交表和车皮计划执行情况报省计经委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
十一、废有色金属除废杂铜按省下达的上交计划统一组织加工电解铜外,其余的均由各地区自行安排。



198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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