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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7:59:28  浏览:98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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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1991年12月28日金昌市人民政府金政发(1991) 103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把公费医疗纳入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卫生部、财政部,甘肃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实行职工定点医疗。财政、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和享受单位共同管理;门诊、住院医疗费由职工个人少量负担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及其职工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

第二章 享受公费医疗的范围

第六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

(一)市直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

(二)市直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

(三)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人员。

(四)受长期抚恤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

第七条不属于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

(一)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编制以外雇用的临时工、季节工。

(二)学校聘用的兼职代课教师。

(三)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全民所有制医院除外)的事业单位和经费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章公费医疗经费开支的范围

第八务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

(一)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等特殊原因在非指定医疗单位(不含个体诊所)就诊的医药费.

(三)因公外出或探亲,在当地医疗单位(不含个体诊所)就诊的医药费。

(四)因医疗需要,而指定医院没有药品,经医院证明必须外购的药品费。

(五)根据规定转院、转外地医疗的医药费。

(六)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七)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用。

(八)因危重病抢救或治疗公伤所必须的贵重、滋补药品(含血液制品)的费用。

(九)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的费用(公费医疗经费负担比例见附件一)。

第九条自费范围。以下费用由患者自理:

(一)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见附件二),异型包装药品,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

(二)挂号费、出诊资、饮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特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话费、电炉费、病房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三)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气功费(不含气功治疗费)。

(四)非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体检费、疾病预防费、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五)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费、治疗费、药品费、处置费以及使用器具等一切费用。

(六)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七)各类会议的医药费。

(八)各种磁疗用品费。

(九)未经指定医院介绍和公费医疗机构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医药费。

(十)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四章 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设立金昌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公费医疗的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二)管理全市公费医疗工作的计划、预测、组织协调、统计、调研等。

(三)审核全市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及资格。

(四)负责编制全市公费医疗经费的预算,编报公费医疗经费决算和经费的管理使用。

(五)检查指导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工作。

(六)负责公费医疗政策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各医院设立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其职责是:

(一)负责对公费医疗任务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管理。

(二)监督检查本院对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转院、转外医疗,外购药品等手续的签发。

第十二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公费医疗的管理。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市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和具体规定。

(二)实行对本单位公费医疗的管理。

(三)定期向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报送公费医疗执行情况。

(四)管理本单位涉及公费医疗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公费医疗经费管理及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对单位公费医疗实行经费包干,定额管理。即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对享受单位在编实有人数按不同工龄、不同定额标准一次核定单位全员全年医药费总额按月下拨,由单位统一管理,控制使用,节余(除奖励部分外)留作下年继续使用,超支部分财政负担70%,享受单位负担30%。其定额标准如下:

工龄
10年以内 11-20年 21-30年 31年以上 离休及三十年以

上工龄退休人员

标准(元/人/年) 150 220 400 500 500

第十四条单位对职工实行门诊、住院费按比例报销的办法。其报销比例如下:

(一)门诊费报销比例:

工龄 10年以内 11-20年 21-30年 31年以上
报销比例(%) 70 80 90 95

(二)住院费报销比例:

报销比例% 工 龄
10年以内 11-20年 21-30年 31年以上









1000元以下 85 89 93 96
1000元以上 90 94 96 99

第十五条对离休干部,工龄在三十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含三十年),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因公致伤致残者(须经市公伤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以及经医院确诊为癌症、精神病、生命垂危的病人,实行实报实销。

第十六条实行职工定点医疗制度及转外医疗审批制度。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定在市一、二医院、中医院就诊,女职工也可在市妇幼保健站就诊。如病情需要在市内其他医院就诊时,须有指定就诊医院的转诊证明,方可到他院就诊。

(二)职工因病情需要到外地就诊时,须有指定就诊医院的转外医疗证明,经本单位同意,并到市卫生局办理转外医疗手续,方可到外地指定医院就诊。到省外医院就诊时,凭市卫生局转外医疗证明在省卫生厅办理转外医疗手续后,方可出省就诊。否则,一切费用,不予报销。

(三)职工因急病不能去指定医院,而在就近国家、集体医院就诊或因公外出、探亲在当地国家、集体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须同时持有就诊医院急诊证明,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实行门诊双处方制。各医院对职工门诊就诊,一律实行双处方.一张取药用,一张作报销凭证。

第十八条因病情需要外购药品,须有指定就诊医院盖有“本院无药,同意外购”字样戳记的处方和国营医药单位收费凭据,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实行住院费报销审批制度。各单位职工住院医药费。一律凭公费医疗证在市卫生局审核签字后,方可回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职工在诊疗过程(包括门诊)的与病情无关的检查、治疗费,一律不予报销.五百元以上特殊检查(如CT、核磁共振等)须附有与病情相符的凭据及医院建议证明,否则不予报销。

第六章 公费医疗工作的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并会同财政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到享受单位、医疗单位进行公费医疗管理情况检查,查出问题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被检查单位必须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后十日内执行,如处理不当,可提请管委会复议。

第二十二条享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证属实,除责令追回多领的公费医疗经费外,并进行罚款。

(一)将非享受人员列为享受人员,冒领公费医疗经费者,处以多领金额一至二倍罚款。

(二)享受单位对享受人员调出后,未及时报送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办理追减手续,故意多领经费的,扣罚公费医疗经费二百至五百元,如情节严重者,提交管委会加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享受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外,处以一至五倍发生费用的处罚。

(一)让他人冒名看病,报销其医药费者;

(二)非法买卖剩余药品者。

第二十四条医疗单位医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一至五倍罚款。

(一)为他人开写不符合职责范围内处方、检查单等造成经济损失者。

(二)将自费药品作为报销药品开据发票者。

第二十五条享受单位认真执行公费医疗规定,年终单位医药费不超过定额标准,节余部分40%奖给有节余公费医疗经费人员,5%奖给为公费医疗工作做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其余部分留作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对揭发、检举违反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弄虚作假行为者,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当于罚款金额50~100%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应交的罚款,个人的由享受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单位的在单位的福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罚款收入由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除按规定用于奖励的外,抵冲公费医疗经费支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甘肃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现将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经研究,器官移植医疗费应由三方面负担。具体负担比例是:公费医疗及劳保医疗经费负担60%,单位包干经费负担30%,个人负担10%。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诉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附件二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

一、下列范围的药品不论单味或复方,均按自费处理,不能在公费医疗中报销。

各种人参(包括参须、条、片)、鹿茸、猴枣、狗宝、海马、海龙、玛瑙等;

各种可以药用的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以及动物的胎、鞭、筋、骨、晴等;

蛤士膜(油)、龟灵集、首乌延寿丹、定坤丹、蜂蜜(配制丸药等除外)等;

人参鹿茸丸、参茸卫生丸、参茸丸、三肾丸(粉)、人参膏(露、糖浆、酊、精)、全鹿丸、参茸精、鹿茸精以及人参、鹿茸为主要成份的制剂、各种药酒以及各种水果膏剂和各类滋补膏剂,如秋梨膏、桑堪膏(蜜)、西瓜膏、枇杷膏、党参膏、桂园育、八珍膏等;

各种补汁(露、酊、糖浆),如葡萄糖补汁、安度补汁、单糖浆、卵磷脂糖浆、舒肝糖浆、灵芝糖浆等;

口服葡萄糖、各种鱼肝油(治疗夜盲、肺结核、佝偻病除外)、玉米油、维他麦精、蜂王精、王浆蜜、蜂乳胶丸等;

三磷酸腺苷及其复方制剂、辅酶A及其复方制剂、复合辅酶A、浓淡力维隆、水解胎胞糖浆、能量合剂、胎盘球蛋白、胎盘、丙种球旦白、人血(包括胎盘血)白蛋白等。

二、下列范围的药品,单味使用应按自费处理,在复方中使用可在公费中报销;

三七、何首乌、构把子、阿胶、阿胶蛛、鹿角胶、龟鹿二仙胶、龟板胶、鳖甲胶、马宝、珊瑚、玳帽、冬虫夏草、藏红花、玲羊角、犀角、牛黄、麝香等。

三、各种营养滋补药品和非治疗必须的药品(包括新产品、进口药品)以及可药用的高级食品、副食品及水果等均应自费。

四、上述(一)(二)类范围的药品,在危重病人抢救期内或公伤人员治疗中(公伤人员要有安全部门的证明)可以在公费医疗中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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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
二○○六年六月五日

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政府依法通过征收、转地、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必要的整理和日常管理,再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储备土地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
   土地储备管理应遵循守土有责、合理利用、规范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市土地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及土地资源利用的实际情况拟订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是市土地储备的承办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组织对全市土地供需状况的调查,为政府职能部门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提供服务;
   (二)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制定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政府依法通过征收、转地、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储备管理,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
   (四)负责筹集并按规定使用土地储备资金;
   (五)其他与土地储备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
  (一)政府统一征收后尚未出让的;
   (二)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可建设用地;
   (三)政府依法收回的;
   (四)政府以收购方式取得的;
   (五)政府以置换方式取得的;
   (六)挖山、填海形成尚未出让的;
   (七)其他需要储备的。
   规划已确定为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城市公园、郊野公园、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及海堤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并已确定移交给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的,不纳入土地储备。
   第八条 政府收购的土地包括:
   (一)因城市规划的调整,非经营性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等,改为商业、住宅、办公、酒店等经营性用途需要收购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购的;
   (三)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
   (五)国有企业改制需要收购的;
   (六)旧城区改造需要收购的;
   (七)其他需要收购的。
   第九条 土地收购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实施。
   采取收购方式储备土地时,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拟订具体地块的收购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 收购方案被批准后,市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公告基准地价的,市政府可以优先购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转让价格与该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后一个工作日内,市土地储备机构书面通知土地登记机构注销被收购土地的原房地产权利登记。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来源、土地用途、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帐,严格实行储备土地入出库制度,进行动态管理。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定期将储备土地档案和台帐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并与相关部门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自行负责储备土地的整理和日常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委托管理单位。
   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招投标规则并对招投标实行监督管理。
   储备土地委托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定的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十五条 市储备土地的整治和日常管理包括:
   (一)设立界桩、标志牌、围网,进行必要的简易绿化;
   (二)开展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三)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已补偿的经济作物、构筑物等;
   (四)对危险地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牌;
   (五)其他与储备土地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在保障城市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批准,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短期合理利用(以下简称短期利用)。储备土地短期利用不需办理储备土地出库手续。
   储备土地短期利用只能用于公共运动场地、社会车辆停放等用途,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短期利用期间,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占用储备土地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做好供地工作。

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及经费

  第十八条 市政府安排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储备管理。
  土地储备资金在财政设立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主要有:
   (一)财政拨付的土地储备资本金;
   (二)财政(含国土基金)拨付的土地储备专项资金;
   (三)通过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方式筹措的资金;
   (四)土地储备运作过程中的收益;
   (五)储备土地短期利用收益。
   第二十条 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额上缴“市政府—宝安区转地资金”帐户和“市政府—龙岗区转地资金”帐户。转地资金帐户的资金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剩余资金可以安排用于转地储备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实施的需要,提出向金融机构筹措土地储备资金的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运作收益和短期利用收入实行委托银行代收制度,所收款项直接进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日常办公经费及业务经费来源于市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经费。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管理、运作、短期利用所发生的必需资金和相关管理费用,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从土地储备资金列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及委托管理单位发现储备土地上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乱砍滥伐林木、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乱倒余泥渣土、垃圾等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阻止并报告辖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辖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理。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对储备土地的管理监督职能,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对储备土地实施管理,保证土地供应计划的顺利实施,因市土地储备机构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重大影响与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及市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储备资金,对在使用土地储备资金过程中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储备土地管理及土地收购的具体实施细则,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全团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1999]10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全团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的意见
(1999年3月26日)


   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在全党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的通知》指出,用邓小平理论教育广大青年特别是青年学生,是关系改革开放前途和二十一世纪国家面貌的大事,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的长远大计。要求共青团在广大团员青年中深入开展学习邓小平理论的活动,加强对青年学习邓小平理论各种组织的指导。江泽民同志强调,要在全党养成勤奋学习的风气,并把这种风气大力推广到全国人民特别是广大青少年中去。全团要按照党的要求,根据团十四大和团十四届二中全会的部署,切实把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团、教育青年放到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进一步在广大团员青年中兴起学习邓小平理论的新高潮,推动全团的理论学习不断深入。

   一、把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团、教育青年放在全团工作的首位

   1. 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团、教育青年,构筑起当代青年的强大精神支柱。各级团组织要引导广大团员青年紧密联系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历程,联系新中国成立五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二十年来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伟大实践,联系各自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充分认识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不断增强学习的自觉性。要深刻理解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世界范围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背景中,学习邓小平理论的极端重要性,引导团员青年切实增强学习和运用邓小平理论的紧迫感。通过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帮助青年牢固构筑起强大的精神支柱,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动摇,坚定不移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全面振兴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

   2.紧紧围绕党的十五大主题兴起青年学习邓小平理论的新高潮。全团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要紧紧围绕党的十五大主题,在全面、正确领会和掌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上下功夫,在全面、正确领会和掌握党的十五大精神上下功夫,把全团的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党的十五大精神上来,把广大青年的热情和力量进一步凝聚到实现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

   3.在全团大兴学习之风。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学习理论、学习现代经济知识、学习科技知识、学习历史的要求,团的干部和团员青年要认真研读邓小平著作,并同选学马列著作和毛泽东同志的著作结合起来,同学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结合起来。还要努力学习其它知识,特别是反映当代世界发展的各种新知识。通过大兴学习之风,全面提高广大团干部和团员青年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二、以团干部和青年学生为重点推动全团理论学习深入开展

   4.各级团干部特别是团的领导干部在理论学习中肩负着重要责任,应当发挥组织和带头作用。本着先学一步、学好一点的要求,做到团干部的理论学习走在团员青年的前面、团的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走在普通团干部的前面。完善学习制度,制定学习计划,作出具体安排,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同时,注重把理论学习同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党的重大决策,同开展“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同推动共青团工作的跨世纪发展,同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理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积极推动团员青年的理论学习。通过抓实践、抓社团、抓活动,引导青年学生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把大学生社会实践和中学生实践教育活动作为青年学生在实践中学习邓小平理论的重要途径。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中产生的、青年学生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积极从邓小平理论中寻找认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答案。进一步发挥学联及各类学生社团在推动学生理论学习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学校的组织优势和学习研究优势,发挥课外活动阵地、第二课堂校园文化阵地的作用,开展行之有效的理论学习活动,创造生动活泼的学习局面。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邓小平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的工作。紧密结合政府机构、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等重大举措,在青年职工和青年农民中广泛开展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学习实践活动,引导青年正确认识和理解改革中的新矛盾、新问题,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6.积极探索适合青年特点的理论学习形式。根据当代青年的成长历程,针对不同的青年群体,采取不同的学习形式,侧重不同的学习内容,努力使邓小平理论在青年中入脑、入心。通过研讨会、培训班、巡回报告团、座谈会、专题讲座、读书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征文比赛、成就展览等各种适应青年特点的学习形式,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分层次、分阶段地开展学习活动,吸引更多的青年加入到学习中来,不断扩大青年理论学习活动的覆盖面。以重要节日、纪念日和重大历史事件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青年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弘扬新时期创业精神,弘扬伟大的抗洪精神。

   三、把全团的理论学习、理论研究和理论宣传有机结合起来

   7.把邓小平理论的研究、宣传与全团的理论学习有机结合,使之相互促进,推动理论学习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各级团的宣传部门和团属新闻出版、教学研究机构,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营造浓厚的理论学习氛围。通过扎实开展一系列的学习活动、宣传活动、研究活动、实践活动及展示活动,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和理论宣传工作。

   8.加强邓小平理论中关于青年和青年工作思想的研究。认真学习研究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关于青年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探索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青年和青年工作的发展规律,推动共青团工作实现跨越世纪的新发展。

   9.加大理论研究的工作力度,制定和实施共青团青年和青年工作研究规划。针对青年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疑点、热点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创作一批理论文章,编辑出版一批通俗理论读物。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优秀青年理论文章和青年通俗理论读物排行榜,逐步形成面向广大青年的出版、推荐和阅读的系列化理论学习体系,满足广大青年学习理论的需要。各级团校要加强理论教材建设,把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和研究纳入课程体系和教学计划。

   四、切实加强对青年各种学理论组织的指导

   10.重视发挥青年中各种学理论组织的作用。近年来,在青年中成立的理论研究会、业余党校、业余团校、学习理论小组、学党章小组、读书小组等各种学理论组织在青年学习邓小平理论活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广大青年的欢迎。各级团组织要重视发挥这些青年学理论组织的作用,把青年中蕴藏的学习理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

   11.加强对青年学理论组织的指导和管理。帮助他们把握正确导向,制定学习计划,丰富学习内容,提高学习质量。建立学理论组织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规划和实施学理论工作,引导学理论组织始终保持正确的学习方向。注重对各种青年学理论组织中学习骨干的指导和培养,积极组织他们参加各种交流与培训活动,切实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发挥他们在青年学理论活动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注意及时总结推广青年学理论组织的好做法、好经验,推动青年学理论组织健康发展。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在提供学习阵地、购买学习资料、创办内部学习交流刊物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为学理论组织开展学习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五、努力形成持久开展理论学习的机制

   12.建立健全理论学习的领导责任制。各级团组织特别是县级以上团组织要把加强理论学习,建立健全理论学习的领导责任制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逐步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带头抓,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分工抓,有关部门共同抓的工作格局,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确保理论学习的各项任务、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对理论学习工作的考核,把开展理论学习工作的情况作为考察和评价团干部特别是团的领导班子、团的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13.建立和完善各级团干部的学习培训制度。重点抓好县级以上团干部的理论培训工作。采取切实措施为团干部参加理论学习培训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县级以上团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建立健全团干部培训制度,使团干部理论学习经常化、制度化。进一步发挥各级团校和其它培训阵地在促进团干部理论学习方面的作用。

   14.加强对团干部学习理论的督促检查工作。建立督促检查制度,逐步把学习情况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与评优评先相结合、与团干部的选拔任用相结合,推动团干部在理论学习的自觉性、理论政策水平及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等方面都得到明显的提高。

   15.通过在广大青年中开展讲理想、讲道德、讲法制活动,推动青年的理论学习扎实持久、不断深化。通过召开理论学习经验交流会、在新闻媒体开辟理论研究成果展示园地、创办理论学习信息与交流刊物等多种形式,发掘和推广基层团组织开展学理论活动的好做法、好经验,用典型的力量推动青年学理论活动的深入开展。

   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

   16.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是能否兴起理论学习新高潮和理论武装工作能否取得成效的关键。全团要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按照“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与新的发展”的要求,一切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在团内大力倡导认真学习、民主讨论、积极探索、求真务实的良好风气。

   17.加强青年理论工作者队伍建设。积极鼓励青年理论工作者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青年,努力成为政治坚定、思想敏锐、学识渊博、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青年理论工作者。

   18.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生动实践,更好地把理论学习活动引向深入。紧密结合青年思想实际,引导青年进一步认识邓小平理论对自身成长与发展的重要指导意义,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建功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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