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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48:41  浏览:91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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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暂行规定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拥军优属、优抚安置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暂行规定


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暂行规定


(1991年12月19日 金政发<1991>97号文件发布)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及省政府《甘肃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甘肃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抚恤优待

第一条 坚持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工作方针,充分体现“国家抚恤、群众优待”的原则,解决好优抚对象的生产、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困难。

第二条 逐步提高抚恤补助标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物价的调整幅度,逐步提高优抚对象的定期定量抚恤补助标准。在乡镇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一九九一年提高到每月25元,定补面达到91%以上,其中永昌县90%,金川区在100%。一九九三年全市在乡镇复员军人的定补面达到100%。

第三条 限于国家的财力、物力,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国家不可能对在乡镇复员军人完全包下来。因此,对国家定补后生活特别困难或因天灾人祸生活确有困难者,县(区)政府可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如免交农业税、承包费、提留款;减免同居子女义务工,逐年减免陈旧欠款,子女上学免交学费;保证生产优先贷款,优先承包机动地,优先提供技术、种子、化肥;对无劳力的,可组织群众帮助耕种等,以确保这部分人的生活不低于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

第四条 为搞好在乡镇复员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乡村两级逐步成立复员军人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乡(镇)为单位制订复员军人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医疗保障的范围、形式、标准及补助办法,县(区)、乡(镇)创造条件建立医疗保障基金,资金来源可从优抚统筹金、民政事业费、民政企业利税、乡镇企业中筹集。
对没有住房或住房特别困难且无力解决的在乡镇复员军人,可从救灾款中调剂出资金帮助解决。

第五条 在职职工服役期间的优待继续执行市政府全政发(1987)4号文《关于对在职职工服役期间实行优待的暂行规定》。

第六条 从一九九一年起,对农村现役军人家属,全部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统等优待金,统一落实兑现,优待面100%,优待标准全年不得低于本乡镇上年的人均纯收入水平。

第七条 对立功受奖、超期服役者和参战军人家属,要提高优待金的比例,实行区别优待和奖励优待。对立一等、二等、三等功者,在正常优待金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0元、200元、100元优待金(对城镇户口义务兵立一等、二等、三等功者,分别奖励500元、200元、100元)。对超期服役者在正常优待金的基础上提高10%发给,对参战军人家属提高20%发给。

第八条 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西路军红军老战士、伤残军人的抚恤优待,除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外,生活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给予临时救济,确保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中等农户的生活水平。

第九条 在全年的生产、生活安排中,乡(镇)政府要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优抚对象优先安排扶贫资金,优先供应农用物资,优先批划宅基地,优先照顾救灾粮、款、物以及在经营、税收、信贷等方面优先给予扶持和照顾。

第十条 全市城乡要普遍建立健全优抚服务组织。乡(镇)、街道设立优抚委员会,村(居)委会设立优抚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亲自抓。市、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自己的行业特点确定优抚服务项目,使优抚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

第二章 安 置

第十一条 坚决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子安置”的办法,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军队转业干部、退伍战士。

第十二条 对回到城镇的退伍军人和转业志愿兵,由民政、劳动人事、安置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计划、劳动、人事、安置部门下达指令性安置指标妥善进行安置.

第十三条 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优先安置,并在工种、岗位上尽量照顾本人的志愿;在部队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和参战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第十四条 在部队被培养学有一定专长和特长的,安置时尽量考虑其专业技术对口。

第十五条 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在建房时由县(区)政府安排给计划内木料1方,补助经费500元至1000元,并拨到民政部门具体安排。建房用工由当地村、社帮助解决。

第十六条 要充分认识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重要意义以及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与作用,将军地两用人才纳入农村人才资源的总体规定,进行有组织的开发使用。市、县(区)、乡(镇)要建立军地两用人才开发机构,而且应该是同级政府赋予一定的权威和职能的具体办事机构,使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有一个稳定的机构和流动渠道,做到因才而用,各尽其才。

第十七条 民政、人民武装、劳动人事、安置等部门应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聘用军地两用人才,对搞多种经营的,工商、税务、金融、科技等服务部门应给予扶持,军地两用人才的当年开发使用率达到80%以上,累计达到实有人数的90%以上。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乡(镇)应积极创办以退伍军人为主体的经济实体,为其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可逐步建立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基金会,采取从地方财政申请拨一定安置经费、投资或借贷,发动退伍军人集资,动员社会有关部门资助,由农业银行贷款等办法多方筹集资金,为军地两用人才发挥才能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同时对于他们在生产中所需要的一些物资,各级政府应统筹计划安排,加以解决。

第十九条 要妥善安置好军队离退休干部,按照业务分工,解决好住房、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妥善安排其家属、子女的工作及其就业。

第三章 加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二十条 按照“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总要求,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全心全意支持军队建设。在部队兴办企业,进行副食品基地建设等项工作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财力、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援,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努力做好部队的粮食、副食品、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和国家指令下达给部队的计划物资的供应工作,保证军事行动和军用物资运输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坚持“多协商、相互支持”的原则,认真解决好军地、军民关系方面的问题,对出现的新问题要主动协商,互谅互让,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三条 坚持军地领导联席会议制度、议军会议制度、军地互访制度、信息交流制度、目标管理制度和评比表彰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应制订相应的议军制度,每年都应为部队办一两件实事。劳动人事、文教及部队家属所在单位及时解决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和子女入学、入托,并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好军属的住房问题。

第二十四条 深入进行“双拥”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国防意识。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同加强国防教育、爱国拥军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结合党的中心任务,常抓不懈。要大造声势,努力增强全社会做好新形势下双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提高双拥工作的自觉性。为使双拥活动制度化,从一九九一年起,每年元旦到春节期间为全市“双拥”活动月,“八一”前的一周时间为拥军周。

第二十五条 深入开展军、警、民共育活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学英雄、学模范人物活动,开展优质服务竞赛,倡导尊老爱幼、拥军优属、扶贫济困、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优化军民群众素质;加强军、警、民联防,搞好城市综合治理,重点抓好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已确定的五厂、四校、三村、二街、一站等的军、警、民共建共育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第二十六条 切实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已设立“金昌市建设双拥城活动指导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双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指导这一活动的开展;乡(镇)、街道要确定一名领导抓好此项工作;市、县(区)有关部门都要以“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活动经常、关系融洽”为目标,扎扎实实地开展这一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金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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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0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抽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在经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抽取一定数量,进行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审查。

  每年抽查项目的数量应当不少于当年备案项目总数的10%。

  第三条 市、区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报建情况,分别对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抽查。

  第四条 审图机构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查情况在“深圳建设网(www.szjs.com.cn)”上填写《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表》进行备案。

  第五条 市、区主管部门收到审图机构报送的《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表》后,被系统随机抽中的文件,注明“待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审图机构。

  第六条 审图机构收到主管部门的抽查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项目的资料:

  (一)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只需提交建筑、暖通、电气照明专业)。

  (二)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如采用性能性节能设计须提交性能性设计的电子计算文档或计算模型)。

  (三)审图机构出具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和报审表。

  (四)其他资料:

  1.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应当提交市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

  2.对新建12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提交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提交市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认定书》;

  3.对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提交空调废热回收系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对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采用集中供冷方式的,应当提交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七条 下列建筑须实施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1.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集体宿舍、公寓、招待所、普通旅馆、疗养院和养老院客房、托幼建筑等;

  2.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建筑等。

  (二)采用集中空调的工业厂房。

  (三)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建筑节能标准规范中所规定的应当进行节能设计的其他建筑。

  第八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抽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表》内填写抽查合格。
  对审查不合格的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整改,整改完毕重新办理备案。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备案的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予以备案,主管部门对经过备案的项目进行抽查。被抽查但未取得合格意见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审图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备案的,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提交齐全资料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管理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按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附件
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一、审查依据
  (一)《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
  (二)《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SJG10-2003)。
  (三)《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15-2005)。
  (四)《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五)《〈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15-51-2007)。
  (六)《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八)《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九)《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二、审查要点

  (一)施工图节能说明。
  1.工程概况。
  2.设计依据。
  3.节能措施及热工性能指标。
  4.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5.能耗指标。

  (二)施工图。
  1.各专业的节能设计措施是否落实到各专业的设计图纸上。
  2.节能设计图纸与节能设计计算书是否一致。

  (三)节能计算书。
  1.建筑物的概况。
  2.自然通风。
  3.建筑物热工性能计算。
  (1)外围护(包括:屋顶、外墙、天窗、外门窗和架空楼板等)构造、面积、热工性能指标计算;
  (2)建筑物各朝向窗墙比、整栋建筑平均窗墙比计算;
  (3)天窗与屋顶的面积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
  (4)建筑物外窗可开启面积计算;
  (5)建筑物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各朝向综合遮阳系数、整栋建筑综合遮阳系数计算;
  (6)建筑物外窗(幕墙)可见光透射比、气密性能;
  (7)公共建筑的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
  4.建筑节能设计的综合评价。
  (1)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输入的边界条件;
  (2)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结果;
  (3)计算软件模型。
  5.公共建筑的空调房间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6.公共建筑的冷冻水和冷却水循环泵的流量和扬程计算。

  (四)节能设计报审表。
  1.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2.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按规定性指标)。
  3.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按性能性指标)。
  4.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按规定性指标)。
  5.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按性能性指标)。

  (五)其他。
  1.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市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
  2.新建12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认定书》。
  3.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空调废热回收系统的施工图。
  4.采用集中供冷方式的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施工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一九八七年、一九八八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一九八七年、一九八八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3月19日 生效日期1986年3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五六年四月十五日在开罗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文化往来和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双方同意签订一九八六年、一九八七年、一九八八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教育

  第一条 中埃双方就两国各自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文凭的相互对应进行研究。

  第二条 中埃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国大学互换学术资料和教学书籍等。

  第三条 双方互派二人的高教代表团访问十天。

  第四条 双方每年互换十个奖学金名额,即每年相互提供十个奖学金名额或派出留学人员。在留学人员继续学习的情况下,接收方在寒暑假期间仍向他们提供原定的奖学金。

  第五条 埃方每年派二至三名教授和教师赴华教授阿拉伯语,为期一年。费用条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埃方每年派一至二名阿拉伯语言、文学教授赴华进行一次短期讲学。

  第六条 中方派二至三名大学教师赴埃大学教授汉语。费用条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七条 双方鼓励在中、埃大学之间实行共同学术指导制。

  第八条 双方鼓励建立两国大学之间的双边合作。

  第九条 双方互派一至二名学者访问,了解对方国家农业生产和小型农场方面的现行农业制度,为期一个月。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条 双方互派三人的教育代表团访问两周,交流教育方面的经验,考察对方教育制度、教学方法及活动。

  第十一条 双方互换教材、教育资料、文献及有关普通和技术教育计划、制度方面的出版物。

  第十二条 两国教育部在各自的教科书中,编入适量对方国家的历史和地理知识。

  第十三条 双方互换儿童的绘画和工艺品,以了解对方国家儿童艺术的环境特点。

              文化、艺术

  第十四条 中方于一九八七年派十五至二十人的艺术团访埃,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五条 双方在乐器维修方面进行合作。具体细节由两国有关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六条 双方互办艺术展览,不派随展人员。

  第十七条 双方互办电影周。埃方于一九八六年举办中国电影周,并接待一名电影专业人员;中方于一九八七年举办埃及电影周,并接待一名电影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双方互换图书馆和文献馆方面的资料、缩微胶卷和出版物。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各自出版发行机构翻译、出版对方的文艺作品。相互推荐一部或几部优秀作品,通过双方协商翻译出版。

  第二十条 埃方欢迎中方参加每年一月在开罗举办的开罗国际书展。

  第二十一条 双方互派二至三名文物专家,访问两周。

  第二十二条 埃方邀请中国杂技专家赴埃传授杂技艺术,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广播、电视

  第二十三条 双方努力促进两国广播、电视机构根据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三日签订的专门协议进行交流与合作。

                新闻

  第二十四条 双方互派二至三人新闻代表团访问两周。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报界建立联系并互派记者访问。

  第二十六条 双方互换新闻出版物和纪录影片。

              青年、体育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青年领导人、青少年工作者代表团互访,交流经验,加强两国青少年之间的友好关系。

  第二十八条 双方互换儿童图书以及有关儿童、青年的出版物和研究材料。

  第二十九条 双方努力促进两国体育机构根据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签订的专门协议进行交流与合作。

                卫生

  第三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卫生部门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一条 双方互派专家访问,考察对方在建造人工肾透析装置厂方面的经验,有关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费用条件

  第三十二条 互派代表团和人员的费用:
  一、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二、接待方负担全部食、宿费用。
  三、接待方根据有关计划和研究科目的情况负担国内交通费用。
  四、接待方负担派遣方人员在访问期间突然生病情况下的免费医疗。

  第三十三条 展览费用:
  一、派展方:
  1.在展览开幕前至少六个月,提供关于展览的建议和全部有关技术说明书。
  2.负担运抵首展地以及从终展地运回的运输费。
  3.负担展品保险费用。
  二、承展方:
  1.负担展品运往本国其它地方展出的运输费,负担有关展览举办、宣传和印刷海报、目录等费用。有关资料应由送展方于展览开幕前至少两个月提供。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展品。
  3.在展品受到任何损坏的情况下,向派展方提供全部必要的证据,以便索取保险金。

  第三十四条 受聘教师和教练员的应得费用由双方有关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十五条 互换奖学金的费用条件:
  一、埃方向获得奖学金的中国学生提供:
  1.进修生每人每月奖学金共150埃镑。
  2.大学生每人每月奖学金共120埃镑。
  3.免收学费。
  4.免收在校医院或其它政府医院的医疗费。
  5.免收上述待遇的关税和税款。
  二、中方向获得奖学金的埃及学生提供:
  1.进修生每人每月200元人民币。
  2.大学生每人每月180元人民币。
  3.免收年度学费。
  4.免收教学书籍费。
  5.免收住宿费。
  6.免收医疗费,包括在校医院和指定医院内的医疗和住院费。
  7.每两年安排资助一次中国境内的集体旅游。
  8.入学时发给每人一次冬装补助费。
  9.免收上述待遇的关税和税款。
  三、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其它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本计划的执行,各方将有关出访人员下列情况通知对方:
  一、出访人员姓名。
  二、出访人数。
  三、访问要求。
  四、访问日期和时间(在访问开始前至少两个月通知对方)。
  五、被推荐享受奖学金者的所需材料(开学前六个月寄给对方)。
  六、掌握的外语和程度。
  七、至少提前三周将确切的抵达日期通知接待方。

  第三十七条 各方尽力使对方访问学者在各自现行法律和规章许可的范围内,接触档案室、图书馆和科学研究所。

  第三十八条 双方将在各自国家召开的学术、文化方面的国际会议通知对方,以便双方有关学者有机会参加。

  第三十九条 双方中任何一方,视需要均可提出与本计划有关的增补条款,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十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上述任何条款如未执行,可以顺延或重新审定。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在本计划有效期终止前,制定新计划。

  第四十二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在本计划期满至新计划签订之前,本计划仍然有效。
  本计划由两国政府代表签署。
  本计划于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在开罗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
     外交部副部长         外交部部长助理
      齐怀远         穆罕默德·瓦法·希贾济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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