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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律师司《关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复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9:58:22  浏览:81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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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律师司《关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复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律师司《关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复函》的通知
1992年3月17日,最高法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司法部律师司给我院研究室《关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照此办理。

附:司法部律师司关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复函 (92)司律字第002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91)12号函即《关于明确中国专利代表(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1988年2月24日,司法部办字第030号文件,即《关于设立“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通知》指出:“经有关部门批准,我部决定在香港设立‘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由中国律师组成,对内、对外以中国律师身份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现在,该公司在深圳设立了办事处,它具有我国境内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该公司成员持有深圳办事处的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时,应准予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199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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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规定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1]7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规定》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一月三日


常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常州市区范围内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的常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投标、拍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审定和监督;土地招标、拍卖方案的审定(包括出让底价确定);土地招标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和决策。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土地招标、拍卖活动。

第四条 凡市区范围内的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商品房开发(包括企业“退二进三”)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拍卖出让。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的,原则上必须公开招标出让。

第五条 拟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有计划地进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建设、规划、房产、财政等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制订,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招标、拍卖出让的每幅地块位置、用途、年限、建设指标和其它条件应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内容包括:做好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勘测、定界、规划选址与设计,明确地块开发建设指标,编制地块图、招标或拍卖须知、标书及其它文件等。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举行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10日发布公告,公布竞投(买)的时间、地点、地块,并向竞投(买)人提供拟招标或拍卖地块的面积、位置、用途、开发程度、土地使用年限、规划设计要求等有关资料,参与人具备的条件和竞投(买)规则,接受咨询等。

土地招标、拍卖出让活动应依法进行公证。

第十条 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底价的评估,应当以市物价会同土地行政管理等部门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由依法设立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竞投(买)人应了解招标、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遵守规则,依法参与竞投(买),不得弄虚作假、相互串通、竞相压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取消竞投(买)人的竞标(买)资格。

(一)有拖欠土地出让金现象的;

(二)有取得土地使用权二年以上未开发建设的;

(三)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不具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的;

(四)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现象,且尚在处理之中的。

第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招标,依据竞投出价、支付土地出让金期限、银行资信、企业开发业绩等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基本程序。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报名。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四)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保证金,在规定的时问内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标箱。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邀请各投标单位和公证人员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标书,进行验标并宣布标底。

投标人有权要求查询开标记录及附件。

(六)按公告的决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采用本规定第十三条为中标条件的,应由评标小组在开标后5日内对投标书进行评标、定标。

(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中标和不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未中标的,定标后7日内退还保证金。

(八)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不低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5%的定金。

(九)中标人按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基本程序。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

(三片 卖人按照拍卖文件资料要求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登记,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领取拍卖文件资料;

(四)在规定的地点、时间按下列程序公开拍卖:

1、土地拍卖师主持人简介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2、公布拍卖起叫价;

3、竟买者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其最后应以出最高价者即为竞得人;

4、签订树 卖成交确认书入

(五)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六)竞得人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六条 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方案达不到中标条件的或所有竞买人报出的最高价均低于出让底价的,招标人或拍卖人可以宣布停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

第十七条 中标人或免得人交纳的投标(或竞买)保证金可抵土地出让金,未中标人或未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予以退还。

第十八条 按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凭《中标通知书》和《拍卖成交确认书》向有关部门申办基建立项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等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土地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应赔偿组织该地块招标、拍卖支出的全部费用,该地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出让。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款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土地出让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可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0%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出让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双倍返回定金,同时中标人或竞得人可请求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总额10%的违约赔偿。

第二十一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土地招标、拍卖结果应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对不符合规范的土地招标计 卖活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宣布其结果无效,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土地招标、拍卖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竞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没收已交付的定金,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所辖市可根据各市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1月3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4〕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04〕18号)精神,设立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县级特设机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国有工业、商业、外贸及其他行业的国有企业和经营性国有资产、改制后的投资公司、提供公共服务的经营公司(不含金融类企业)。
一、划入的职能
(一)市委组织部承担的有关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党员管理和领导班子、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等部分职能。
(二)市经济委员会、原市商业贸易发展局等有关部门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国有企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拟订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2、组织实施所监管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指导所监管国有企业扭亏增盈工作。
3、研究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组织管理所监管国有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
(三)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
1、拟定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
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处置、交割、转让、纠纷调处等。
4、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订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部分职能。
(五)市经济委员会、原市商业贸易发展局承担的对本系统行业管理办公室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的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所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所监管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二)依照规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派出国有股产权代表或董事(监事),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依照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起草、拟定工作;制定监管范围内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区、县(市)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管理有关的行业管理办公室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
(七)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加挂党委办公室牌子)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党政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文电处理、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接待、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车辆管理等后勤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起草、拟定工作,制定监管范围内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起草综合性会议报告和领导讲话;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政策法律问题;承担委机关法律事务,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依法对区、县(市)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业绩考核处(加挂经营预算处牌子)
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务管理,协调所监管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法规制度,提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
负责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负责拟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和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骨干企业的运行状况;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根据企业改革发展的情况和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搞好所监管企业扭亏增盈工作;负责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
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负责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四)企业改革处(加挂产权管理处牌子)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编制并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等方案;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以及债转股工作;研究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协调解决所监管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问题。
拟订所监管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交割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交割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建立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拟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五)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维护企业稳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分析、研究所监管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接待来信来访;承担对所监管企业稳定情况的信息掌握及维护稳定工作的调度、协调和处理;负责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党组织关系和退休人员尚未移交社区管理的工业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指导、协调各行业管理办公室所属企业(含归口管理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
(六)组织宣传处(加挂老干部工作处牌子)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和所监管企业的老干部工作;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的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七)人事处(加挂党委干部处牌子)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所监管企业董事、监事、独立董事和财务总监人选;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后备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所监管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和出国政审工作;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产权代表或董事(监事)的工作方案;负责国有股产权代表或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保障、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以及派出国有股产权代表或董事(监事)的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按规定承办有关职称评审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国有股产权代表或董事(监事)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委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单列。
工会工作委员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按有关章程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52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主任1名,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1名,副主任3名(其中1名兼工会主任);总经济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市国资委纪委专职副书记、工会专职副主任、团委书记各1名)。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核定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
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的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市国资委与市经济委员会的关系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市工业经济的综合管理,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负责研究发展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指导企业实施战略性改革和重组,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兼并破产等工作,市经济委员会配合。企业的行业宏观管理、联系协会、下岗职工就业等工作,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市国资委配合。市经济委员会系统的行业管理机构及其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归口市国资委管理。在经济运行方面,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市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监测、分析,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市国资委负责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态的综合研究;在企业维护稳定工作方面,在市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市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中央、省属在长工业企业的维稳工作,负责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党组织关系和退休人员已移交社区管理的工业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民营工业企业、区、县(市)工业企业(含乡镇工业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市国资委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负责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党组织关系和退休人员尚未移交社区管理的工业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并指导、协调各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所属企业(含归口管理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在干部教育培训方面,市国资委党委负责所监管企业和有关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三)市国资委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关系
参照市国资委与市经济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市商务局、市建设委员会、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等原国有资产和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宏观管理,联系协会、下岗职工就业等工作。原市商业贸易发展局系统的行业管理机构及其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归口市国资委管理。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本行业的维护稳定工作,市国资委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并指导、协调各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所属企业(含归口管理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事业单位,暂维持现状。
(四)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的关系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拟订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性政策规章草案须征求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市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市财政局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按照市财政局编制预算的要求,市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全市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收缴统一纳入市财政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共同进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监督的职能按省、市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五)市经济委员会管理的市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市汽车电子行业管理办公室、市轻工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市煤炭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市化工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以及市机械行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市汽车电子行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市轻工纺织行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市煤炭建材行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市化工医药行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原市商业贸易发展局管理的市内贸行业管理办公室、市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以及市内贸行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市物资行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调整隶属关系,归口市国资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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