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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45:23  浏览:91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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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等7件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作如下修正:
  一、删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区主管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四)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0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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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传染病预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传染病预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体艺厅(2001)2号



春季开学后,随着天气的逐渐变暖,学校内容易发生学生传染病的感染,为了减少和控制传染病在学校的发生,确保学生身心健康,特对学校预防传染病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认真做好传染病预防工作,要有专人分管学校卫生工作(包括传染病预防),要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传染病预防的监督与管理。
2、普通高等学校在积极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同时,要特别注意做好学校卫生工作(包括传染病预防等),要把食堂卫生、环境卫生、宿舍卫生的管理等工作纳入学校工作及后勤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研究并制定出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与措施;要配备专人进行管理,明确职责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以确保学生身体健康和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学校校医院要积极配合后勤管理部门定期深入学校食堂、学校教学区和生活区指导卫生工作,并协助卫生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
3、各级各类学校在开学后要组织学生对学校的环境尤其是教学区、生活区、食堂、厕所等重点区域进行全面的清扫,对容易滋生蚊、蝇、蟑螂、老鼠等有害生物的场所在清扫的同时,还应采取灭蚊、灭蝇、灭蟑螂、灭老鼠的措施,坚决杜绝卫生管理上的空白。
学校教室、宿舍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应经常开窗通气,保证室内“微小气候”符合卫生要求,预防呼吸道传染病的发生。
学校要切实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的管理,严防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4、要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应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课、班会、队会、讲座、板报等形式对学生进行预防传染病教育,向学生传授针对性较强的传染病预防知识,切实增强学生的卫生防病意识;要教育学生主动维护环境卫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中小学校还应利用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形式,向家长讲解预防传染病知识和要求,以取得家长的配合与支持。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主动配合卫生、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管理工作,坚决制止无照、无证商贩在校内、校门附近设点摆摊出售食品。
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传染病流行的报告制度。学校一旦发生传染病流行等事件,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事件或疫情应及时报告我部。


2001年2月26日

关于北京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104号


关于北京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复函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办理北京市提前执行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审批手续的请示》(京政文[2002]2号)已由国务院批转我局办理。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你市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及举办2008年奥运会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为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同意在你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2-2001)》的排放限值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的第二阶段排放限值,具体实施方案为:

   1、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GB18352.2-2001规定的型式认证排放限值和GB17691-2001规定的第二阶段型式认证排放限值;

   2、凡在北京市销售轻型汽车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重型汽车的生产企业,自2002年8月1日起,可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型式核准申请,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准并公告;

   3、自2003年1月1日起,通过型式核准并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的车型,由你市负责按上述标准的规定,对在本市销售的汽车实施生产一致性检查,对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汽车停止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4、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已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生产一致性检查,并已获得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税的车型,不再重新进行型式核准。

   二、请你市认真组织执行上述标准的实施方案,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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