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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18:11  浏览:97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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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指导意见

国家经贸委 信息产业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件
信 息 产 业 部


国经贸企改[2002]123号


关于大力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信息产业厅(办),有关直管协会,国家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推动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一、充分认识企业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是覆盖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实现社会生产力跨越式发展的战略举措。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大力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是加快国民经济信息化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决策随意、制度不严、财务账目不实、采购和销售“暗箱操作”等问题仍很突出,严重制约企业经济效益改善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管理信息化能够大大提高企业收集、传递、处理、利用信息的能力,为决策提供充分、可靠的依据,增强制度的约束性,提高管理的透明度,是解决企业管理突出问题的有效措施。

  (三)推进管理信息化需要转变经营观念,再造业务流程,优化组织机构,减少管理层次,严格规章制度,分流富余人员。因此,推进管理信息化的过程,是对传统的、落后的管理思想、管理方式的改造过程,是深化企业改革的过程,是一场革命。

  (四)管理信息化的核心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把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引入到管理流程中,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促进管理创新。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管理(SCM)、客户关系管理(CRM)等综合性管理信息化系统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对管理基础工作的规范性和各项管理业务的协同性要求很高,这些综合系统的实施将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因此,推进管理信息化是促进企业管理创新和各项管理工作升级的重要突破口。

  (五)推进管理信息化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客观需要,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条件。目前,我国涌现出联想集团有限公司、海尔集团公司、黑龙江斯达造纸有限公司等一批先行企业,通过管理信息化,提高了管理水平,改善了经济效益,增强了市场竞争力。但总的看,我国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有的企业只能用计算机代替手工劳动;有的企业在局部应用了信息技术,但信息不能集成、共享;有的企业虽然实施了ERP等系统,但由于种种原因效果并不理想。广大企业尤其是国家重点企业要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充分认识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大力推进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明确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六)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战略部署,大力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通过加快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应对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

  (七)推进管理信息化要以实现管理科学、向管理要效益为宗旨,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进质量,改善营销服务,增强透明度,加强内部制衡,完善决策程序,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管理创新。管理信息化要与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技术进步相结合,通过管理信息化促进机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

  (八)推进管理信息化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府积极发挥引导和服务作用。既要加快步伐又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讲究实效,防止走形式。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扎扎实实地做好管理信息化的各项基础性工作,确保质量,及时改进,不断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

  (九)国家重点企业管理信息化的起点要高,步伐要快。到“十五”末期,大多数国家重点企业要基本实现企业管理信息化,其中制造类企业可以应用ERP为主,同时结合自身情况选用SCM、CRM、PDM等管理信息化系统,并取得显著成效。

  (十)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努力实现比较完善的财务、营销管理信息化,建立企业网站及主页,不断拓宽和提高电子商务的范围和水平。

  三、切实做好企业管理信息化的基础性工作

  (十一)把管理信息化作为企业的“一把手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增强信息化意识和紧迫感、责任感,坚定推进管理信息化的信心,重大事项要亲自决策,重点工作要亲自推动,人力、财力上要予以保障。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抓,企业信息主管负责实施的组织领导保证体系。

  (十二)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是实现管理信息化的重要保证。要按照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和劳动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的各项要求,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人事、劳动、分配制度。要狠抓经营思想的转变和更新,改变不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管理方式和流程,为实现管理信息化创造条件。

  (十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定额、计量、标准、统计、物料及产品编码的规范化管理。对照先进企业找差距,提高定额、计量、标准的水平。数据的采集、统计和录入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和适时性,重要数据要尽量实现自动采集和生成。建立应用信息技术的企业内标准和有关规章制度。

  (十四)把人才培养作为管理信息化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大力引进和培养既懂企业经营管理、又懂信息化的复合型管理人才,努力培育和建立自己的软件开发、应用和维护队伍。对在管理信息化建设中起重要作用的关键人才,要加大收入分配方面的激励。加强全员培训,提高全员信息化意识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十五)建立企业内部单一的、可拓展的公共基础网络,增强网络的智能服务功能,确保各软件之间的兼容以及管理系统的相互对接和有效集成。采用先进、高效的方式,将企业内联网与外联网包括互联网连接。运用先进的数据库技术等,实现数据全面整合和信息共享。运用先进的防火墙、过滤网等系统安全技术,提高网络的安全性。

  四、实施企业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基本要求

  (十六)推进管理信息化要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制定整体规划,避免孤立地设计或实施某项管理,防止形成信息孤岛和重复投资。整体规划要以应用综合性系统为重点,实现主要业务流程电子化以及人力、物力、财力的优化配置和信息资源的高效利用。

  (十七)在整体规划和健全信息技术标准的基础上,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实施要循序渐进。充分考虑管理流程变化和工作量大小,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分系统实施;对于有多个功能模块的综合性系统,可按功能模块分步实施,确保实施一个,成功一个。

  (十八)积极引入国内外管理思想先进、水平较高、便于应用且价格合理的管理软件。引入管理软件要注意区分离散集成生产与连续流程生产企业的不同特点,比较不同软件的实际应用效果。有条件的企业可自主开发管理软件,但要注意融入先进的经营思想和理念。对引进或自主开发的管理软件,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创新。

  (十九)充分认识管理软件应用于管理业务的艰巨性,企业的业务部门要同信息技术部门密切合作并发挥主导作用。狠抓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实施,确保管理信息化系统上线成功运行。认真梳理和改造现有业务流程,调整组织机构,减少管理层次,实施“扁平化”管理。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需求为目标,对设计、采购、加工、库存、销售、配送、财务等业务运作进行系统整合,提高业务运作的效率,确保在交货期内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

  (二十)实施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企业内部各单位应使用统一的财务管理软件,财务会计部门要能同步得到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每一次业务活动的信息,并实时进行核算,提高会计核算的速度。严格控制录入数据的更改,对更改的数据要作特别标识以备核查,做到会计核算包括生成会计报告的软件程序不可随意更改,杜绝人为调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实行目标成本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时反映和分析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的差异,及时采取降低成本的措施。实施预算管理,把采购、销售等环节的各项资金的收支纳入信息化系统,进行集中、实时的监控和调度,使不进入系统或不符合规定的开支无法实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资金周转。

  (二十一)实施采购管理信息化系统。采购管理要实现内部各相关程序和权力的公开、透明和有效制衡,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等信息要在企业内部网上公开,做到采购人员掌握的信息,监督和管理人员也能掌握,防止“暗箱操作”,堵塞采购漏洞,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物资质量,防止过高的库存。有条件的企业要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专业网络广泛收集采购物资的市场价格和质量信息,努力实现网上招标采购;其他企业要实现比质比价采购。

  (二十二)实施营销管理信息化系统。营销管理要建立覆盖各销售网点的计算机网络,将产品销售、售后服务、客户需求、市场变化等信息纳入计算机网络,即时进行监控、调度、响应和分析。防止个人垄断客户资源,杜绝挪用、占用货款,避免人为压价,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求,不断开拓新的市场。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开展网上营销、企业对企业(B to B)、企业对消费者(B to C)等电子商务。

  (二十三)实施质量管理信息化系统。质量管理的业务流程要符合质量体系认证的要求,采购、加工、检测、出厂、售后服务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或重要工序的质量数据,以及大型、复杂机电产品的逐个产品的质量档案,要纳入管理信息化系统,实行动态分析和监控。

  (二十四)管理信息化要与技术改造相结合,促进产品设计、开发和制造信息化。要重点推广管控一体化、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制造(CAM)、计算机辅助工艺计划(CAPP)、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以及CAD、CAPP、CAM、CAE一体化技术,加快传统产业的改造。

  五、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政策措施

  (二十五)组织开展企业管理信息化示范工程,及时总结管理信息化先进企业的经验,通过新闻宣传、经验上网、现场培训、交流会等各种形式,大力传播和推广先进企业的经验。

  (二十六)从履行出资人职能出发,各级政府可对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的内容、质量、进度等提出要求,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便于外部实施监督,增强内部制衡,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不做假账。

  (二十七)企业可以将管理信息化资金列入技改项目总投资。今后新建项目要安排一部分管理信息化配套资金。对于经营管理比较好、选用软件水平高、整体规划比较完善、组织得力的国家重点企业,其管理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将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八)对于水平较高、适应性强、具有示范或推广价值的管理信息化系统或软件的开发,各地可通过多种途径筹集必要资金进行导向性资助。

  (二十九)开展企业管理信息化人才培训工程。从部分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中选拔一批具有实践经验的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送有关院校进行管理信息化知识培训,争取用一年左右时间培养一批管理信息化急需专门人才。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厂长(经理),2003年底前要基本完成普及性知识培训。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对企业分管负责人和组织实施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实务操作培训。

  (三十)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要充分发挥协调服务作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开展培训,开发或推广行业性软件,发布有关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二OO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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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知识产权律师眼中的知识产权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 许育辉
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商品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表明知识产权在世界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党中央、国务院在十六届五中全会、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把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突显了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和急迫性。
这几年来,律师的分工也越来越细,万金油式的律师越来越难以生存,越来越需要专业性的律师来办专业性的法律纠纷。而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强,目前在全国法院系统已形成了知识产权特色的审判活动,相应的也需要大量的从事知识产权事业的专业律师。
想起90年代当时知识产权对很多律师还是很陌生的字眼,还是个冷门的领域,我将很多时间花在知识产权领域上,但当时知识产权案件很少,因此时间主要用在知识产权的理论学习和跟踪知识产权的发展上,当时的律师所领导在对我的评价是“现在能向你这样耐得住寂寞的律师并不多”,经过几年的发展,特别是入世以后,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迅速波及波及到律师事务领域,知识产权律师业务呈明显的递增趋势。经过几年的知识产权律师实践,有些感想愿与大家交流:
1、法律是各种利益平衡的结果,在知识产权法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利益利益平衡不但表现在法律本身的制度设计上,即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知识产品使用人(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重点在于平衡知识产品的占有保护和知识产品传播利用之间的关系。在国际层面上,还涉及如何平衡国家与国家的利益关系,由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在与实现和维护国家利益,但由于目前知识产权的国际化现实,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程往往是基于国际社会的压力进行的,特别是目前国际知识产权利益不平衡倾向于发达国家,这就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适当和合理问题,也就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度”的问题,即适度保护问题。记得有一次参加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口审,一位我敬佩的国家专利复审委的资深审查员在主持调解时说:“我国的专利制度建立也才20年的时间,我国也还是发展中国家,保护水平和保护能力不应做过高的估计”,那个案件后得以调解解决。因此知识产权绝不单纯是法律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律师在从事知识产权事务过程中要有利益平衡的观念,还要有些哲学和国际的观念,其实这也为律师的知识产权职业活动留下很大的回旋空间。
2、知识产权专业性强。特别是专利案件,涉及到专利权利要求的解读保护范围的确定,涉及到专利与其他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的分解与比对问题,因此需要相关的律师具有相关的理工科知识。在涉及商业秘密和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在实务中还提炼出“实质性相似加接触”的侵权判断原则,这与一般的民事案件有很大区别。
3、知识产权易被滥用。从大的方面讲,一些外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优势,采取跑马圈地的方式抢占和垄断我国市场,阻碍我国产品出口,进行不公平竞争,如目前我国的数码相机和DVD产业。从小的方面讲,某些企业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未经司法审判,向有关客户广为散发警告函和法院《受理通知书》,恶意利用了诉讼的负面效应,暗示竞争对手的产品已构成侵权,给客户造成竞争对手侵权的误解,并无理威胁客户,以此侵害竞争对手的商誉,恶意进行不正当竞争。对其行为应及时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并提出不正当竞争之诉。滥用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诉讼,客观上司法机关成为权利人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这个现象应引起有关方面的充分关注。
4、知识产权不仅是一项无形资产,也是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武器,应提高知识产权意识。目前我国已将知识产权提高到战略高度,企业也开始构建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因此目前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应仅局限于一份申请、一场维权官司,而应该从权利的获取、利用、保护与控制等多环节入手,着眼于战略高度,懂得如何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开拓市场、占领市场并取得市场竞争优势。
长期以来,资本、厂房、设备乃至员工被视为企业活动的要素,而对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无形的知识产权重视不够,特别是中小企业往往着眼于有形资产的积累和保护,而认为知识产权离自己很远,其实这是误解,每个企业都有知识产权问题。比如说,企业成立都有名称或字号,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都有自己的牌子(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渠道隐含着竞争优势,企业生产的技术诀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这些都属于知识产权领域。目前法律援助的对象都是些人身权、财产权被侵害,而往后知识产权意识缺乏可能失去的更多,这些人或企业也许是往后将成为法律援助的重要一群。
现实中,知识产权意识的缺乏,让很多企业吃了大亏。由于目前我国的商标和专利均实行先申请制度,因此商标和专利被抢先申请时有发生。如在专利领域,由于我们目前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实行的是形式审查,而不进行是否符合专利实质条件的实质审查,换句话说,只要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基本上可以获得授权,有些企业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将公知技术或设计抢先申请为专利,后转为以专利侵权为由将生产同类产品的竞争对手告上法庭,要求竞争对手停止生产销售等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往往直接以实施的是公知技术不构成侵权作为抗辩,或在答辩期内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该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但关键在于证据,由于年代久远,要找到证据谈何容易,因此明知是事实但苦于找不到证据,因此抗辩成功或专利权宣告无效的并不多。这说明谁取得专利权谁就在商场中处于主动地位,哪怕是以并不道德的方式取得了专利权。甚至有些企业抢先将竞争对手研发的技术抢先申请专利,到后来真正的发明人反而成了被告,而偷别人技术的人反而成了原告。但真正的发明人要取得自己在先研发在先使用在先销售的证据并不容易。又是缺乏专利意识使自己吃哑巴亏的典型例子。
另外,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其效力仅及于本国境内。而目前国际贸易异常活跃,因此我国公民或企业的商标或专利要想在国外获得保护,应该在产品目标国及时申请,目前已发生的大量商标或专利在国外被抢先申请的例子应引起警惕。这些充分说明了提高知识产权意识的重要性,智力成果的所有人应积极的及时申请或保留相关自己是智力成果所有人的证据,既要对自己的成果及时取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减少避免自己的成果被别人窃取,又要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5、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现状。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事后保护是知识产权的两大关键,缺一不可。而目前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如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版权代理中心等主要业务以申请代理业务为主,人员以学工科的为主,对知识产权后续保护力量薄弱。而一般的律师事务所由于没有工科科学技术背景,则对知识产权事务知之甚少,既不能参与前期的知识产权申请工作,对授权后的知识产权由于大部分律师没有工科科学技术背景,也是困难重重。
因此如果能将知识产权申请和取得专业律师的授权后的保护指导结合一起,企业的知识产权才能得到真正专业的保护。解决了一般律师事务所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往往出现的专利商标代理和专利商标诉讼相分离造成的服务断层的问题,使得知识产权的申请代理和诉讼可以由一个律师完成,真正实现了客户的“一站式,专业化”服务。
确实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企业活动的全过程,如用人过程、对外签订商务合同均需要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保密事宜,因此目前的知识产权工作应该是企业日常性的法律事务的一部分,因此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有其特殊的优势,目前从世界范围看,知识产权业务正在迅速向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转移。我国律师事务所全面介入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服务也将是大势所趋。
我国对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等知识产权代理业务规定了苛刻的条件,要求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目前,全国只有22家律师事务所获准具有专利等知识产权代理资格,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福建省目前仅有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已具备条件,目前已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批准可以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知识产权从广义上属于民事法律领域,但又具有公法性质,同时又有很强的国际因素,有志于从事知识产权事业的同学因具有全面的法学基本素养,并加强国际政治和外语学习以适应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要求,同时有意识的接受科学技术方面和财务方面的熏陶,知识产权事业需要更多的不仅能够熟练掌握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而且熟悉相关国际规则和主要贸易伙伴国知识产权法律与实务技能的有志之士加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

1981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196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曾经规定:凡是依法没收的赃款(包括有价证券)赃物,由人民法院、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分别开出清单,送交财政部门负责处理,并由财政部门写给收据,存入案卷备查。
由于银行被抢、被盗、被骗及贪污的库款金银,有的是国家未发行的货币,有的是国家拨给银行的信贷资金和黄金、白银储备,与一般的赃款赃物是向财政报销的情况有所不同。因此,财政部曾于1972年9月20日复四川省分行并抄送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对追回属于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的款项和黄金、白银,应全部归还银行不作财政收入。鉴于原规定已有多年,经商得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同意,特将财政部(72)财货字第229号对有关问题的复函抄发附后以利统一执行。

附:财政部关于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等追回款项处理问题的复函
1972年9月20日 (72)财货字第229号
四川省分行:
你行(72)川银革会字第149号关于追回属于银行被抢、被盗、诈骗、贪污、丢失等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报告已收悉。这个问题一九六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财政部、总行(财预执字第135号、银会乔字第404号)联合通知规定:“由于银行被抢、被盗、被骗及贪污的库款,有的是国家未发行的货币,有的是国家拨给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资金,有的是客户存入银行的款项,与一般的赃款是向财政报销的情况有所不同。因此,追回属于银行被抢、被盗、诈骗、贪污、丢失等的赃款,应全部归还银行,不作财政收入。”你行所提问题,经研究仍按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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