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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39:15  浏览:80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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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通知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证券公司: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我会对原有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新的净资本计算规则,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填写方法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证券公司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会计报表附注等会计资料进行填写,计算规则中主要项目间的关系为:净资本=∑(资产余额×折扣比例)—负债总额—或有负债。
二、报送时间与方式
1、报送时间:证券公司应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上月净资本计算表。
2、方式:在未建立电子报送系统前,《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以书面形式通过传真报送。
三、其他要求
证券公司应根据其资产负债表等财务会计资料认真准确及时填报,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的证券公司,中国证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及折扣比例说明

中国证监会
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中折扣比例的说明
1、现金、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流动性最强,无风险或基本无风险,因此,未打折扣。
2、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将自营证券中的国债、投资基金、股票、可转换债券及其他上市证券的折扣比例分别确定为95%、90%、90%、90%、80%。
3、根据买入返售证券是否逾期及逾期长短确定相应的折扣比例,未逾期的不折扣,逾期一年以内为70%,逾期一年至二年为50%,逾期二年以上全部扣减。
4、根据拆出资金流动能力,规定合同期以内的折扣比例为95%,超过合同期的将转入应收款项进行折扣。
5、根据应收利息的期限长短,确定一年以内的折扣比例为95%,一年至二年的折扣比例为50%,二年以上的全部扣减。
6、根据应收款项帐龄的长短,确定帐龄在一年以内的折扣比例为90%,一年至二年的折扣比例为70%,二年至三年的折扣比例为50%,帐龄在三年以上的全部扣减。
7、应收股利指因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其流动性强、风险小,因此,未打折扣。
8、鉴于代发行证券、代兑付债券和受托资产科目与代发行证券款、代兑付债券款和受托资金等负债科目相对应,在负债总额中已扣减,所以不再打折扣,否则会出现重复折扣。
9、待转发行费用、待摊费用及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不能构成任何偿付能力,所以完全扣减。
10、根据市场风险的大小,确定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中的国债折扣比例为95%,其他债券的折扣比例为70%。
11、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除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我们将其折扣比例确定为50%。
12、根据变现能力的强弱和市场风险的大小,确定长期投资中的国债、股权、中央企业债券、地方企业债券、其他长期债券的折扣比例分别为90%、70%、80%、50%、50%。
13、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流动性差,按照国际惯例,应当将其全部扣减,但考虑到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其折扣比例分别为60%和50%。
14、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包括无形资产、交易席位费、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长期资产等项目,流动性差,变现能力弱,折扣比例分别为40%、60%、0%、40%。
15、或有负债指未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的,将来可能成为公司负债的项目,包括为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赔偿责任等。考虑到或有负债本身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将其全部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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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改造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基础设施规划暨九六年申请受援计划的函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改造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基础设施规划暨九六年申请受援计划的函
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加强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工作,改善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基础设施,提高救助保护水平,我部计划在“九·五”期间分期分批援建一批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募委将在经费上给予适当的支持。为充分发挥资助经费的作用,做好援建工作,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受援单位条件:
1、受援单位必须是流浪少年儿童较多地区的收容遣送站。
2、地方应当有较大资金的投入,一般不少于援建资金的三至五倍,并能按期到位。
3、“中心”建设应当与收容遣送站的改造相结合,“中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00平方米。
4、“中心”设施必须用于流浪少年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
5、须在援建的建筑物上留有中募委资助××万元的标志。
申报材料:
1、当地政府批准的基建文件。
2、建筑面积、投资总额及每平方米造价,说明是新建还是改造。
3、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4、计划开工和竣工日期。
申报时间:
1996年5月15日前申报九六年度受授单位(一个)及材料,“九·五”期间建设“中心”的规划,以便我们综合平衡,择优援建。
申报材料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加盖厅(局)章后,迳报我部社会事务司,一式二份(复印、传真件无效、请勿派人专程报送)。



1995年12月28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海洋石油企业退休费用统筹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海洋石油企业退休费用统筹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复函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你公司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二日上报国务院的《关于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请示》,国务院办公厅已交由我部研究办理。经研究,意见如下:
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是“七五”期间建立我国新的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对于增强企业活力,保障退休职工生活和社会安定都有着积极的作用。根据逐步实行政企分开,政府对企业实行间接管理,绝大多数企业要下放地方、依托于
中心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方针和退休职工生活服务应纳入当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以及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逐步推行以省、市县为单位统筹职工养老保险的办法的指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企业,应当参加当地统筹,不宜实行系统统筹。
关于海洋石油企业的工资总额中包含了海洋工资补贴、海上工作津贴和雇员津贴,基数偏大的问题。可以在其参加地方统筹,计提统筹基金时从工资总额中剔除这三项特殊性补贴。具体办法,由企业与当地统筹机构协商确定。
至于海洋石油企业参加地方统筹后增加负担过多的问题。可由当地统筹机构采用分年(如三年或五年)逐步过渡到统一比例的办法解决。



198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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