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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33:37  浏览:84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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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开发办)、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2000年3月29日重新修订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划分以及处罚等内容作出了新的规定,我部为此印制了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和申报表、年检表,开发了管理应用软件。为了贯彻《资质管理规定》,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做好企业清理和《资质证书》的换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换发由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新的《资质证书》,企业原持有的资质证书收回。
二、各地要结合清理换证工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清理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企业近三年的经营状况。是否连续亏损、资不抵债,是否承担开发项目;
(二)企业近三年承担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质量情况及对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处理;
(三)企业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合法,是否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短斤缺两”等欺诈行为;
(四)是否发生消费者对该企业的集体投诉,企业处理投诉事件的情况;
(五)商品房销售中,是否按照《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要求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否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
(六)是否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七)是否按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八)已预售的建设项目停建或缓建后,是否采取妥善措施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清理检查结果,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予换发新的资质等级证书:
(一)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二)企业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
(三)持有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未从事任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两年以上的。
对于因上述原因未换发新《资质证书》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企业采取措施妥善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质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开发企业未经批准预售商品房,或经营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短斤缺两”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开发企业未予妥善解决的;
(二)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
(三)未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
(五)已预售的建设项目停建半年以上,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购房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督促其尽快解决问题。对上述有关问题未妥善解决的企业,在这次换证时,换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内,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暂不批准该企业承担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其实际业绩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五、各地要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旧资质等级的衔接过渡工作。此次清理换证原则上按照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因注册资金达不到新标准的企业,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限,3个月后注册资金仍达不到标准的,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六、原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由建设部负责清理换证。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换发新证;二级以下企业的清理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00年8月底前完成清理换证工作。清理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00年9月底前将清理换证结果报建设部。
八、换证结束后,未取得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再承担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九、自2000年开始,我部对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实行定期审批制度。每年审批两次,5月31日前上报的企业,参加上半年的评审,11月30日前上报的企业,参加下半年的评审。
一级企业的申报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上报,申报需提供的材料见附件一。二级以下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申报需提供的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十、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工作由建设部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附件二的要求统一组织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在每年3月31日前,报建设部审批;二级以下企业的年检工作的程序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十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清理换证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充分利用清理换证的有利时机,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要通过这次清理换证,扶持一批实力强、规模大、信誉好,经营管理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坚决依法严肃处理直至淘汰一批管理混乱、经营行为不规范、有名无实的企业,为房地产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附件一:申报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申报资质一级企业的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3.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5.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的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8.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9.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材料;
10.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报表主管部门公章);
11.近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有效证明材料;
12.《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样本(加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章)。

附件二: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需提供的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申报资质年检的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一式两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3.《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4.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5.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7.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文件;
8.上年度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报表主管部门的公章);
9.《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样本(加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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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27日

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他人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自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四条 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依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县、自治县设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工作。各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在同级共青团组织设立办公室,负责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和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在本地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劳动,提倡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的公民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学校、家庭应当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弘扬志愿精神,传播志愿理念。

  每年三月五日当周为本省志愿服务宣传周。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在应急救援、扶老助残、扶危济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保护、法律援助、治安防范、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及其他社会公益领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 省、市、县、自治县成立志愿者协会,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社区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条件的可以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并可以加入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团体会员。

  第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章程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其服务范围和联系方式。

  各级志愿者协会应当将本区域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发展状况、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慈善、救助社会组织根据社会公益活动、救灾援助以及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科技等活动的需要,可以招募志愿者,也可以委托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

  招募志愿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志愿服务所需要的条件和要求等有关信息,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完善志愿者注册的管理系统和志愿服务信息平台,鼓励志愿者注册长期参加志愿服务。

  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由省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制定。

  第十三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与所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三)获得与所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必要条件或安全保障;

  (四)向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服务组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管理和安排;

  (二)不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隐私,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三)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者变相索取报酬;

  (四)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提前告知志愿服务组织;

  (六)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自行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有关组织、个人的申请提供志愿服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提出申请,并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是否提供服务及时予以答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或强迫他人从事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 为涉外的、高风险的或者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与志愿服务对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的解决途径。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为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并应征求志愿者意见。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根据所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对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物质保障,配发志愿者标志,帮助志愿者解决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实际困难。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安排志愿者从事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

  志愿者要求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出具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如实出具。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为志愿服务活动捐赠财产。

  捐赠者对财产的使用有特别要求且符合公益目的的,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捐赠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和管理捐赠财产。

  第二十三条 本省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

  志愿服务基金会可以依法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志愿服务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志愿服务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具体事项包括:

  (一)资助志愿服务活动;

  (二)救助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受到侵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志愿者;

  (三)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四)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

  基金会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以及捐赠者和志愿者的监督,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省、市、县、自治县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以及支持志愿服务事业有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在招录公务员、招聘员工、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录取志愿服务业绩突出的志愿者。

  第二十七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在志愿服务中,因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过错给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志愿服务对象或其他相关人员对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协助受损害的志愿者依法获得赔偿或补偿。

  第二十九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对志愿服务对象或其他相关人员造成损害的,由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对损害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依法追偿。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或者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名义、志愿服务标识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性活动的,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擅自改变捐赠财产和基金会财产的用途,或侵占、挪用、贪污捐赠财产和基金会财产,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安排志愿者到省外、境外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张德江副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规范、有序、高效开展为目标,进一步强化基础、明确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和成效。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事故总量、较大事故同比下降,有效遏制了特别重大事故,全国安全生产状况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突出表现在:一是重大事故同比上升,特别是3月中旬以来,连续发生4起重大事故。二是部分行业(领域)重大事故未得到有效遏制,今年以来道路交通发生了7起重大事故;三是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的重大事故多发频发;四是安全基础不牢固、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管理和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仍然突出。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张德江副总理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近期连续发生煤矿、道路交通、渔业船舶及燃气管道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求把今年以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各地、各部门,切实吸取教训,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坚决防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抬头。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批示,深刻指出了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指明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明确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原则和主要任务,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高度负责。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坚决抓好贯彻落实。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防范,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状况虽然总体稳定,但截至3月14日,全国发生重大事故14起、死亡187 人,事故起数同比上升7.7%,一些行业(领域)和地区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煤矿发生多起较大和1起重大瓦斯事故。3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松河乡新成煤矿因非法生产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9人死亡、15人受伤。今年以来还发生了8起较大瓦斯事故。

二是道路交通发生7起重大事故。1月1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辆大客车严重超员(核载35人,实载43人),追尾一辆小客车后翻下路基,造成16人死亡、23人受伤;1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境内一辆中型客车严重超员(核载19人,实载37人)翻下深沟,造成11人死亡、26人受伤;2月4日,福建省南平市邵武汽车运输公司一辆中巴车超员载客(核载19人,实载21人)翻入富屯溪千岭电站水库中,造成12人死亡、9人受伤;2月7日,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境内,一辆正三轮农用摩托车非法载客并严重超员(载19人)翻入河中,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3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境内,一辆大客车坠入山下,造成16人死亡、26人受伤;3月12日,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万良镇境内一辆加长货车追尾一辆严重超员大客车(核载34人,实载45人),导致大客车坠入万良河,造成21人死亡、24人受伤;3月14日,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八宿县境内,林芝地区天长客运公司一辆大客车超员载客(核载42人,实载45人)发生翻车事故,造成16人死亡、25人受伤。

三是渔业船舶发生3起重大事故。1月3日,山东省日照市,一艘渔船(载11人)在海上作业时,与货轮相撞沉没,船上10人失踪;2月28日,浙江省台州市东矶岛附近水域一艘渔船触礁沉没,船上11人下落不明;3月6日,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一艘渔船(载11人),在海上失去联系,11人下落不明。

四是发生2起重大火灾事故。1月13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娜湾宾馆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1月17日,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康宏实业公司服装厂(“三合一”场所)发生火灾,造成14人死亡、4人受伤。

五是烟花爆竹发生1起重大事故。1月19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李集乡豫田花炮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21人受伤。

上述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主要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一是一些企业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管理不到位;二是煤矿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实,较大以上瓦斯事故多发;三是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由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较大以上事故多发;四是一些地方复产复工验收把关不严,违规违章现象严重;五是一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道路交通、渔业船舶等重大事故多发。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和高度的警觉,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全面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针对近期重大事故相对集中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各企业要认真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本企业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尤其是落实矿山企业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监管和企业日常治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对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三、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各级政府安全管理和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和指导职责,及时纠正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安全监管部门要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和综合协调。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完善工作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果。道路交通、铁路、水运、农业、消防、煤炭、建筑施工等行业管理和监管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指导服务。

四、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构建全方位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省、市、县、乡各级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和例会制度,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要认真对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管。严格安全生产考核。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增加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

五、全面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狠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要深刻吸取今年以来发生的煤矿各类事故,特别是贵州六盘水市盘县松河乡新成煤业“3·1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和漏洞,切实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工作。一是要针对煤矿瓦斯灾害隐患,认真开展治理行动,强化煤矿“一通三防”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发生。二是各地要针对煤矿复产复工期间事故易发、多发的特点,加强安全监管监察。特别是全国“两会”后,各地停产放假煤矿企业将陆续恢复生产,要督促复产复工企业制定并落实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把复产复工验收关。特别是煤矿企业停产期间停电停风的矿井,送电送风前要有专业救护队伍进行检查,排放瓦斯。

要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查找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企业的指导、隐患排查和督促检查,务必把各项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要加强水上交通和渔业安全监管,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采取各种措施将气象预报及时通知到每艘渔船。要积极引导渔民收听、收看气象预报,加强夜间、雾天值班,做好事故预防工作。渔船在收到大风警报后,不得冒险作业,必须立即返航,确保安全。

要深入推进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三合一”生产经营场所为重点,持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隐患,完善安全措施。

要从严审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过程的安全监管,严肃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销售行为。

六、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二季度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方案,认真抓好落实。一要明确重点,严厉打击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中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二要坚持和加强联合执法。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配合协调,周密部署,扎实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彻底铲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和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确保取得实效。三要加大惩治力度。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对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挂牌和跟踪督办,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四要明确监管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对打击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五要强化社会监督。建立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同时,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向社会公开曝光。

七、严肃事故查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地要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跟踪督促事故责任的落实,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教育和引导广大企业和干部群众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隐患、堵漏洞,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请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本辖区地方各级政府和所有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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