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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20:41  浏览:81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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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监察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既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集中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切实解决银行账户过多过滥和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搞好组织协调,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

监察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二OO一年五月八日)

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近年来,不少地区和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相继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清理,取消了一批违规开设的账户,加强对保留账户的规范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地区和部门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清理不彻底;有的部门和单位开设、变更、终止银行账户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少数单位仍在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总的看,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过多过滥和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
党中央、国务院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非常重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把清理整顿单位银行账户作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再次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好这两个会议的精神,切实加强银行账户的监督和管理,2001年要集中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任务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和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88号)及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其他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现行银行开户的有关制度和本地区制定的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
通过清理整顿,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摸清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未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取消;能够归并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保留的银行账户,要如实登记上报,说明有关情况。银行账户的开设均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二、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
清理整顿银行账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全国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统一组织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分别负责组织本部门和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排除干扰和阻力,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各级人民银行要协调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对工作中涉及的需要核实账户、划转资金等事宜,要依法及时办理;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处理清理整顿中发现的违纪问题3审计机关要通过审计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部署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并认真清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清理整顿的步骤和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工作,采取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单位自查阶段。2001年7月上旬以前,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作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作出取消、归并或保留的处理。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自查工作责任制,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自查情况负责。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将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的详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说明整顿前银行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账户用途和整顿后实设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账户用途,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于2001年7月上旬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的详细情况及《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包括软盘)报送财政部、监察部,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于2001年7月底以前,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报送财政部、监察部,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第二阶段为有关部门核查阶段。2001年8月一10月,各级监察、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要根据掌握的情况,有重点地进行复查。对银行账户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不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要限期撤销。
在清理整顿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巩固工作成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和管理。所有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要按照设立银行账户的条件及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单位银行账户的数量;严格履行开设或撤销银行账户的审批手续,严禁金融机构为公款私存开设账户;要实行单位银行账户登记备案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要结合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严格会计监督及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核。要把银行账户管理与加强财政监督、推行预算制度和税费制度改革,以及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结合起来,增强清理整顿工作的整体效果。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要注意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变化情况,确保银行体系与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
近年来,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的法规和纪律规定,如《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入《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38号)等,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是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掌握这些规定的基本精神和内容,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和要求。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纪律。对各单位自查出来的问题并能认真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理;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敷衍了事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于2001年下半年,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按规定清理整顿和顶风违纪的将进行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财政制度改革的要求,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附件:《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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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的通知

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


关于全面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2001年-2005年水利行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干部理论学习考核暂行办法》和《水利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把干部教育培训与干部考核、上岗任用、职务晋升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结合,进一步促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水利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全面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现就做好教育培训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中央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高度重视,明确提出了党政领导干部参加脱产培训5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的要求。今年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又提出了“每年要抽调五分之一的在职干部参加培训,5年内使全体在职干部轮训一遍”的任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之一是在5年内累计要参加3个月以上的培训。这不仅是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需要,也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在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全面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建立干部学习档案,把教育培训与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相结合,是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和实施《2001年-2005年水利行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提高水利干部队伍素质的又一项制度保障。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工作,把培训登记作为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创造条件,积极实行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工作。

  二、认真做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的学习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是一项全新的举措,很多干部对登记制度还不了解,对实施登记的具体规定还没有掌握,因此,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教育培训登记制度的学习宣传工作。一方面要使广大干部明确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的重要意义,掌握培训证书的使用方法,在参加学习培训的过程中自觉持证登记;另一方面要使培训主办部门了解证书发放和培训登记的具体操作程序,规范证书管理。各单位还要认真做好培训登记的组织实施工作。人事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干部教育培训登记职责,指派专人负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登记实施的步骤和方法

  1、发证

  根据《水利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规定,部机关国家公务员人手一册人事部统一印制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由我司统一发放;部直属单位干部人手一册《水利行业培训证书》(以下与《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一并简称《证书》)由我部统一印制,由各直属单位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统一发放,并按规定的编号规则统一进行编号。

  2、登记

  培训登记包括培训证书登记和学习考核登记表登记两部分。部机关司局的登记工作由我司统一负责实施,部属各单位的人事教育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的登记实施工作。各单位自《证书》发放之日起开始实施登记工作,部系统内举办的培训班不再颁发其他培训证书,直接在干部所持的《证书》上进行登记;干部在领取《证书》以后参加各类符合登记要求的培训,均应将《证书》交由施教单位进行登记。对本年度在《证书》发放日之前已经完成的培训班,由人事教育部门在审核时予以补充登记。

  人事教育部门还要负责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水利部干部学习考核登记表”的登记工作,根据干部持有的《证书》,客观公正地记录干部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为今后干部考核、上岗任用、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提供详细的依据。

  3、审核

  人事教育部门应按规定对本单位干部所持的《证书》进行年度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培训内容加盖人事教育部门公章。每年年终前要完成所有审核工作。

  4、建立档案

  人事教育部门根据“水利部干部学习考核登记表”建立干部学习档案。把登记表以5年为周期造册,对每个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情况单独登记,并按时间顺序依次记录其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今后逐步推行网络化管理。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请各直属单位将本单位的《水利行业培训证书》需求数量于7月16日前报我司,由证书承印单位按照成本收费。

  2、请部机关各司局认真统计本单位人员《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的发放情况,并将需要发放证书的人员名单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于7月10日前报我司。

  3、部机关司局及部直属单位面向行业举办列入水利部年度培训计划的培训班,需向部直属系统以外学员发放《证书》时,请直接与我司教育处联系。

  4、各单位在教育培训登记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司反馈。

  联系人:孙晶辉 骆莉

  联系电话:010-632027234,63202725

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等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等



市供销合作总社: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农业生产资料的储备制度,现将《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试行一年。望在执行中不断总结经验,为充实和完善《办法》奠定基础。

附: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储备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的救灾储备工作,进一步完善农业生产资料储备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行责任制,完善储备工作
化肥、农药、农膜是进行农业生产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这些商品的政府储备对及时支援农业生产,保证农业生产的救灾防病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制,确保有关政府储备工作的落实。代储企业要制定相应的储备商品管理办法,实行经理负
责制,并要配备专职的业务人员,负责企业储备商品的日常管理,严格履行政府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储备商品的数量、品种
经有关部门研究,从1996年开始对原储备数量和品种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安排是:
化肥储备数量10000实物吨,储备品种为本市化工实验厂生产的,尿素。
农药储备数量700吨,其中:杀虫类280吨,杀菌类280吨,除草类140吨。
农膜储备数量400吨,其中:棚膜250吨,地膜150吨。储备农膜以本市生产厂家生产的农用薄膜作为储备用膜。
农业生产资料储备一般不得小于确定数量,农药储备由于具体品种的更新变化,单位药效的提高,储备数量可随之适当减少。
三、储备商品的日常管理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调整储备商品数量、品种计划,并按照规定的数量、品种及质量要求,监督、检查代储企业的执行情况,储备费用由市财政局负责与代储企业直接结算。市政府委托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所属的北京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作为化肥、农药、农膜救灾储备单位

(二)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作为代储企业负责储备商品的购入、验收、运输、保管和正常更新,确保政府储备的数量和质量。同时,每月向政府各有关部门报送储备商品情况报表。
在保证政府下达数量、品种、质量任务基础上,代储企业负责对储备商品进行更新。代储企业对储备商品的更新应与企业的正常经营相结合,库存更新、周转所发生的商品升值、贬值由代储企业承担,保证政府储备商品的数量和库存原值(商品进价)不变。
四、储备商品的动用及补充
(一)储备商品的动用。储备商品是市政府为及时支援农业救灾而建立的专项储备物资,其动用权属于市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市长可直接调配;在个别小范围地区受灾情况下,由市农办、市商委、市计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联合提出动用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动用。代储企业按政
府指定的数量、质量规格、销售价格、投向等要求执行。未经市政府批准,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商品。
储备商品动用时的供应价格一般以市场价格为标准确定,特殊情况下按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临时价格进行供应。
(二)储备商品的补充。政府储备商品动用后,代储企业应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补充,新补充后的商品价值发生变动时,按实际进价作为储备商品库存价值。
(三)储备商品的增值与贬值。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在确定政府储备商品库存价值(商品进价)的基础上,政府动用储备商品时所发生的收益,即升值部分,由财政收回或冲抵储备费用补贴;贬值部分由市财政予以弥补。
五、储备商品的费用补贴标准和办法
储备商品的费用补贴主要包括企业为储备商品而支付的仓储保管费、利息、损耗、保险费、一次性运杂费等。另外,根据农药具有有效期限的特点,为补偿代储企业长年储备农药造成的过期失效损失,由市财政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费用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总
社协商制定《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财务管理办法》后执行。
本试行办法由市商委负责解释。



199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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