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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03:49  浏览:82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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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2001]102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二、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一)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本《指导意见》发布前已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上市公司应将前述材料在本《指导意见》发布实施起一个月内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四)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五、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四)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六、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七、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上市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五)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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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发展,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以下统称社会力量)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以自筹资金和收取学杂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和培训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
学教育、在九年制义务教育基础上进行就业前的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职业技术培训和职工教育,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 社会力量办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以办学为名,骗取财物、非法牟利。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力量办学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在引进资金、教学设备和兴办校内经济实体及纳税等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学校的同等待遇。
第五条 市成人教育局是本市社会力量办学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社会力量办学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提供信息和服务,监督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区、县成人教育局负责本辖区内社会力量办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办学条件
第六条 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责任能力。 (二)有与所举办的教育内容相对应的专业优势或者特长。 (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 (四
)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五)有必要的筹建费用和相应的办学规模、办学人员及设施。其具体标准由市成人教育局制定。 (六)租借的校舍、实验实习场所,有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其中高等教育层次学校租借契约租期不得少于4年,培训机构租借契约租期不得少于
2年。 举办的学校和培训机构申请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国家对同级同类学校规定的设置条件。
第七条 学校和培训机构必须配备遵守国家法律、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一定教学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有与办学内容相应的文化程度或者专业技术资格,能坚持正常工作,身体健康,年龄男不超过75岁、女不超过70岁的专职正副校长或者正副主任。高等教育层次学校的正
副校长必须具有5年以上高等学校工作经验。
第八条 举办函授、刊授、广播、电视等教育的学校,开办的专业必须适应其教学方式;有符合培养要求的的教材、自学指导和教学参考资料;有能实施教学的自学、面授、辅导、答疑、作业、复习、考试等主要环节的必需条件;面授及教师指导的学时应当占授课总学时的30%。
第九条 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体现其性质、类别、规模和层次。

第三章 设立、变更、终止
第十条 申请办学应当向成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公民个人签署的办申请书。 (二)办学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 (三)办学公民本人的身份证。 (四)办学方案。 (五)学校章程章或者培训机构章程,实行董事会或者
理事会制度的学校的有关章程和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成员名单。 (六)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名称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七)资金证明。 (八)办学场所证明。 (九)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社会力量设立学校或者培训机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设立高等教育层次学制1年以上(含1年)的学校,向市成人教育局申报,验收合格后,由市成人教育局颁发《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二)设立高等教育层次学制1年以下以及中等教育层次以下
的(含中等)学校和培训机构,向办学单位或者公民个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成人教育局申报,验收合格后,由区、县成人教育局颁发《北京市社会力量办许可证》。 (三)设立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由市成人教育局颁发《北京市社会力量办
学许可证》。 设立文艺、饮食、卫生、体育等专业性教育培训内容的学校或者培训机构,必须先经有关行业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并验收合格后,由市成人教育局颁发《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申请办学必须取得《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
第十三条 学校或者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校址、性质、类别、层次,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改变隶属关系,应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 学校和培训机构解散或者停办必须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在成人教育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进行财务清理,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和培训机构应按规定向成人教育局送交财务、统计报表,接受成人教育局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年检。 市和区、县成人教育局设立社会力量办学的评估机构,定期对学校和培训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和等级。
第十六条 学校或者培训机构在外省市招生、设立分支教学机构或者与外省市教学机构联合办学,必须经市成人教育局同意,报办学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单位或者公民个人与本市社会力量联合办学或者在本市招生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报市或者区、县成人教育局审批。
第十八条 学校或者培训机构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境外机构联合办学;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友人的捐赠或者资助;聘请港、澳、台或者外国专家、学者来校授课;接收港、澳、台和外国学生来校学习。
第十九条 学校或者培训机构和广告经营单位刊登、播放、张贴、散发招生广告,其内容必须真实,并经市或者区、县成人教育局审批。
第二十条 学校和培训机构经费以自筹为主,可以向学员收取合理的学杂费,所收学杂费应当主要用于办学活动。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全部收入以及固定资产,在学校和培训机构存续期间,归学校和培训机构所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学生学习期满、考试合格后,按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校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培训机构可以兴办校办产业或者开展有偿服务。其经营收益应当用于补充办学经费或者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定期向成人教育局缴纳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以残疾人为培训对象的学校和培训机构,经批准可酌情减免。 市和区、县成人教育局收取的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应当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对学校和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开展督导检查,提
供信息咨询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成人教育局对社会力量办学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成人教育局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学费、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直至责令停办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予以取缔。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5000元以下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督导费总额的5‰追缴滞纳金;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办整顿、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工商行政管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属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成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0年8月10日发布的《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4年9月23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奥体中心主体育场项目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奥体中心主体育场项目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奥体中心主体育场项目验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贵阳市奥体中心主体育场项目验收工作方案



贵阳市奥体中心主体育场工程于2009年1月15日开工,2010年12月28日除室外篮球场、运动场塑胶面层、天然草坪等小部分工程外,绝大部分工程竣工。为保证今年5月国际足球比赛以及9月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使用场地正常投入使用,必须抓紧进行验收工作。根据奥体中心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特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如下:

一、土建工程(含钢结构、屋面及设施设备工程)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对土建工程、钢结构罩棚、屋面、幕墙、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看台座椅、电梯系统、空调系统、火炬塔、夜景照明系统等验收工作,金阳公司、设计院、监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配合。完成工作时限:2011年4月15日以前,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人:刘朱。

二、消防工程

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组织消防工程验收工作,金阳公司、设计院、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配合。完成工作时限:2011年3月10日以前,责任单位:市公安消防支队,责任人:黄桂林。

三、体育工艺工程

由市体育局牵头组织国内有关专家、部门对灯光、音响、智能化弱电系统、显示屏以及体育场等有关体育工艺方面的检测,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验收,配合单位:金阳公司、设计院、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配合。完成工作时限:2011年3月底以前,责任单位:市体育局,责任人:梁耀辉。

四、环保工程

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三同时”验收工作,金阳公司、设计院、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配合。完成工作时限:2011年6月底以前,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人:刘光建。

五、建设档案验收

由市档案局组织档案验收工作,市体育局、金阳公司、设计院、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配合。完成工作时限:2011年10月底以前,责任单位:市档案局,责任人:刘磊。

六、竣工决算(含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

由市审计局组织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审查,市财政局进行财务决算批复。市体育局、金阳公司、设计院、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配合。完成工作时限:2011年11月底以前,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责任人:张海涛、胡海燕。

七、综合验收

由市发改委在以上各单项验收通过的基础上,负责协调省发改委对奥体中心主体育场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完成工作时限:2011年12月15日以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责任人:周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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