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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厂务公开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21:07  浏览:90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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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厂务公开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厂务公开条例

(2007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厂务,是指本单位的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廉政建设的事项,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企务、校务、院务、所务等。

  本条例所称厂务公开,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向职工公开本单位的厂务,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依法、真实、及时的原则。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国有资产管理、经济贸易、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应当承担推行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厂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责任人。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有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单位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会负责组织职工对厂务公开实行民主监督。

  第七条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企业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

  (二)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重组、破产等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三)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

  (四)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的规章制度;

  (五)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六)职工提薪晋级、工资、福利、奖金分配方案,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七)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评选先进的条件、数量和结果,职工招聘解聘和处分情况;

  (八)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措施,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职工培训计划;

  (九)民主评议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情况,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十)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工资、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情况,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

  (十一)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十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单位发展规划,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方案,改革、改制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

  (二)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情况;

  (三)单位内部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聘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五)职工提薪晋级、工资、福利、奖金分配方案,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六)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评选先进的条件、数量和结果,职工招聘解聘和处分情况;

  (七)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措施,职工培训计划;

  (八)民主评议单位高层管理人员情况,单位中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九)单位中高层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工资、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情况,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十)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单位的发展规划;

  (二)单位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四)辞退和处分职工的情况;

  (五)职工培训计划,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情况;

  (六)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七)评选先进的条件、数量和结果;

  (八)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厂情发布会、内部信息网络、内部广播电视、报刊、墙报等形式公开。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公布事项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一条 厂务公开程序一般按提出、审查、公开、议事、整改五个环节进行。

  第十二条 属于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应当每年至少公开一次,其他事项应当及时公开,或者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要求予以公开。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公开的事项,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开会7日前公布会议议程和相关事项;

  (二)会后公布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

  (三)组织职工对公开内容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的重点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平性;

  (四)根据职工的评议意见,相关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对职工提出的重要问题给予答复或者说明。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职工对本单位执行厂务公开制度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并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负责厂务公开的机构和单位厂务公开责任人。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厂务公开责任人对工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对其中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负责厂务公开的机构或者专人应当将厂务公开内容的资料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厂务公开责任人和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本单位执行厂务公开制度的情况进行总结、交换意见,研究并协调解决厂务公开实行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监察、国有资产管理、经济贸易、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举报和控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控告后,应当会同本级工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厂务公开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拒不建立、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

  (二)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内容、程序公开的;

  (三)公开的内容虚假的;

  (四)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公开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五)对职工(代表)大会议定整改的事项不及时整改的;

  (六)对工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不按规定时限答复或者说明,对其中需要整改的事项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的;

  (七)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

  (八)打击报复在厂务公开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厂务公开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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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暑期旅客运输组织工作办法

铁道部


铁路暑期旅客运输组织工作办法
1994年10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铁路暑期旅客运输(简称暑运)以运送学生和旅游客流为主,具有客流大、流向集中、时间性强、要求高的特点,任务繁重。为使全路暑运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安全优质地完成各项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暑运期限规定自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计62天。
第三条 各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下同)、铁路分局(含总公司,下同)要加强暑运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确保安全正点,搞好路风、站车服务和治安秩序,圆满地完成运输任务。
第四条 暑运期间,按照“以客为主,客货兼顾”的运输原则,统筹安排好机车、车辆和客运能力,加强各部门的联系,切实搞好各项工作。

第二章 运 输 组 织
第五条 积极挖潜扩能提效。要扩大列车编织,图定客车按规定满轴运行,该加挂回转车的必须加挂。客运量大的始发站或中转站,要备车底,客流积压时,及时加开图外临客。
第六条 坚持“以能定量”、“先中转后始发”、“始发站兼顾中间站”、“大站兼顾小站”的运输组织原则,中间站做到组织旅客按车厢号上车,组织旅客均衡输送。
第七条 严格执行旅客计划运输有关规定。各车站要按计划发售车票,三等及其以上车站要做到凭条售票。各车站、列车要密切配合,坚持验票进站、上车,防止列车严重超员。列车严重超员时,列车长必须及时发报,并注明超售客票的车站。对造成列车严重超员的站、车,要通报批评,对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
第八条 严格控制列车超员率。
1.全列卧铺列车和全程对号的优质优价列车均不准超员;
2.全程对号的非优质优价列车在始发站每车厢准增加10个无座号;
3.其他特快列车始发不准超员,途中准超员20%;
4.直快列车(含直通临时快车)始发不准超员,途中准超员30%;
5.直通客车始发准超员20%,途中准超员50%;
6.管内列车由各局自行规定。
7.在客流高峰期需超出上述超员范围时,直通列车必须经铁道部批准,管内列车必须经铁路局批准,并以调度命令下达。
第九条 认真做好学生运输。全路43个较大车站,要组织到校售票和办理行包承运业务;部分大站要办理学生往返票,保证学生按时返校,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范围。三等及其以上客流量较大的车站要增设流动售票点,增加学生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学生乘车高峰期可开辟学生候车区,对学生购票、托运、候车、上车实行“四优先”。
第十条 加强调度指挥。
1.各级客运调度要认真掌握客流变化,及时组织开行临客,做到“有流开车,无流停运”。
(1)跨三局及其以上的临客和直达临客的开行日期,一律由铁道部客调命令公布。跨两局临客的开行日期由两局商定后报铁道部,以铁道部客调命令下达。
(2)暑运临客图内的直通临客的开行,应提早5~7天向铁道部客调请令,图外的应提早3天。
(3)暑运临客运行图前后,如因客流大量积压确需提早或延长开行日期的直通临客,须报铁道部审批后,由铁道部客调下达命令执行;直通临客仍按暑运时刻运行。
(4)加开图外直通临客由铁道部客调组织有关局定点并下达命令。开行临客所影响的货物列车由调度日班计划定点,按正点统计。分界口货物列车停运事宜由铁道部行车调度命令布置。提前或延期开行的直通临客与施工有抵触时各局要尽早做出妥善安排。
2.暑运期间,车底套用和临客车底交路较紧,各级调度要严格按列车等级组织会让,提高列车正点运行水平。因水害等因素影响线路中断行车时,要及时向客运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处理好列车的停运、途中保留、折返或迂回事宜,尽快恢复列车运行秩序。
3.做好港澳师生员工旅行团运输,各局要严格执行铁道部下达的乘车计划,保证按计划旅行。

第三章 站 车 管 理
第十一条 加强旅客乘降组织工作。
车站要加强站内巡视,在候车室、天桥、地道、站台、各进出站口和通道等主要部位设岗,防止旅客拥挤、抓车、钻车、跳车和横越线路,阻止无票旅客和闲杂人员进站上车,保持站内秩序良好。
第十二条 客流较大的车站要抓重点,巧安排,合理分流,定岗定位,可采取凭票候车、分区截留、横向切块、纵向成行、提前预剪、专人带队、分批进站、乘降有序的组织方法。对军人、老弱病残旅客购票、候车、进站、上车,实行“四优先”。
第十三条 站车密切配合,做好卫生工作。与旅客乘车有关的售票厅、候车室、行李房、天桥、地道、站台、厕所、到发线路等场地要随脏随扫,保持站容、车容整洁,使旅客有一个良好的乘车环境。
第十四条 保证站车供水。三等及其以上客运站应安排开水供应点,专人负责。全路指定的116个送开水站要根据列车密度合理安排班次和人员,保证开水供应,所需供水费用列入年度计划加以保证。特快、直快列车要按铁道部规定编挂茶炉车,车内配置开水桶,保证旅客喝上水。
第十五条 客车给水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给水设备要保持作用良好,水栓流量要达到部颁标准,给水作业要坚持“人定岗、岗定栓、栓定车”,确保旅客列车列列、辆辆满水。
第十六条 搞好饮食供应。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饮食卫生“五四制”,把好饮食卫生关,防止食物中毒。列车饮食供应以快餐下车厢为主,尽可能出售旅客夏令需要的食品,大站要大力组织供应有地方风味特色的食品、瓜果和清凉饮料。
第十七条 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防止旅客和职工中暑。车站候车厅、售票厅、工作室应安装电扇、排风扇或空调。餐车应安装排风扇、活页窗等防暑降温设备。车厢内要通风降温,温度超过28℃时,应开启电扇(或空调)。站、车应备防暑药品。无空调的宿营车上铺应暂停使用。北方地区所在站、车的防暑降温设备应酌情安排。

第四章 临客运行组织
第十八条 各局于暑运前3个月,认真组织调查暑运客流,预测流量、流向,分析客流变化情况,并于暑运前两个月将暑运客运量预测和直通临客开行方案报铁道部。
第十九条 根据客流需要与线路通过能力情况,确定暑运临客开行方案。直通临客和影响能力的管内临客开行方案由铁道部确定,其他管内临客开行方案由各局确定。
第二十条 暑运前一个半至两个月,铁道部组织有关局和分局编制暑运临客列车运行图,落实部定直通临客运行方案。在铺画临客运行线时,基本图定客车运行时刻原则上不得变动;严格遵守列车运行图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尽力提高临客速度。各局于暑运前15天将临客时刻表(一式五份)报铁道部。
暑运期间,因客流变化和加开临客需要增印的各种票据,各局客运部门应于暑运前40天,部署有关站及时向印票厂提报客票请领单,印票厂应于收到请领单后20天内印好发出,确保暑运的客票供应。
第二十一条 开行直通临客时,各局间分界口停运货物列车原则上单线区段按1比1停运、双线区段按1比1或1比2停运,局间分界口停运货车对数由铁道部确定。
第二十二条 暑运期间,线路大、中修及技改施工照常进行,在线路区间通过能力紧张区段由于加开临客,个别施工天窗时间有缩短的由有关局做好相应安排。
第二十三条 直通临时快车编组,应比照图定直快列车编组辆数办理。管内临客列车编组由各局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临客开行时,必须按规定派运转车长值乘,运转车长值乘交路原则上根据相应区段的临客机车交路予以安排。有关局要安排好临客运转车长的食宿和接送事宜。
第二十五条 在外段停留6h以上的客车底,原则上都可以套用短途客车,套用局应按本局有关的标准支付外局乘务人员的加班工资,并妥善安排乘务人员的食宿。增开、延长旅客列车和支援外局的人员所需工资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支援外局车底的费用补偿,按部定办法(另行公布)清算。

第五章 机 车 运 用
第二十六条 暑运期间增开临客,应尽量使用客运或停运货车的内、电机车担当,并贯彻先跨局客车后管内客车的机车担当原则,在暑运临客运行图中加以安排;严格掌握机车乘务员一次连续工作时间标准,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图上和实际执行中出现“超劳”。
第二十七条 各局应在暑运开始前组织力量,对运用机车进行技术状态检查,针对存在问题,安排计划,认真整修,确保投入暑运的机车质量良好。
第二十八条 担当临客牵引任务的机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机车各部位应符合出段牵引列车的有关规定;
2.机车“三项设备”故障,在本外段不得出段牵引列车,运行中“三项设备”临时发生故障,应立即设法通知列车调度员,请示运行指示,并在运行中加强了望,注意认真确认信号。
第二十九条 使用货运机车担当临客牵引任务,原则上按货运机车交路接运,并应提前确定临客区间运行时分等技术标准。
第三十条 增开图外直通临客时,原则上按货运机车交路接运,在日班计划中布置。
第三十一条 担当临客牵引任务的机车,要严格执行干部添乘制度。
第三十二条 暑运临客的牵引定数按现行运行图有关规定办理。各局要妥善安排好新增临客驻班机车乘务员的食宿,对跨局的机车交路应优先解决,有关局要明确换班乘务员便乘客车的卧铺安排,以保证机车乘务员的休息。各局要为跨局机车的整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车 辆 运 用
第三十三条 压缩检修车,增加运用车。对进行厂、段修竣的客车,要做好回送的组织工作,及时派人接车投入运用。
第三十四条 车辆段应在暑运开始前,做好常用配件及易损配件的储备工作,保证暑运客车整备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对临客车底要提前编组整备,并符合列车出库质量标准。由车辆段逐辆进行验收。
第三十六条 为掌握临客运行情况,车辆段应派干部添乘,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清除隐患。
第三十七条 凡因列车超员,造成车辆弹簧压死或走行部零件与车体发生顶抗、磨碰以及车钩钩差过限等危及行车安全时,列车长要会同车站及时采取疏散措施,消除后方准继续运行,以保证行车安全。

第七章 安 全 管 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是暑运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级领导必须牢牢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1.各局、分局、站、段分别召开暑运专门会议,传达上级对暑运安全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2,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以及其他各种方式宣传暑运安全。
3.暑运前和暑运期间,业余职工教育和各种会议要增加暑运安全的内容。
4.搞好站车宣传教育,定时向旅客广播宣传,特别是列车乘务员要与旅客进行面对面的宣传。
第三十九条 列车安全检查。
1.对“两炉、一灶、一电”及防火设施进行检查,并加强“用、管、修”工作,保证性能良好,正常使用。加强列车乘务人员的操作技能培训、考试等的检查,促进“两纪一化”的落实。
2.加强对列车乘务人员熟知“危险品”种类等知识的教育,把好车门关,力争把“危险品”堵在车下。对可疑人员,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开包检查。建立、健全查堵“危险品”责任制与奖惩制。
3.列车上要健全防火组织,强化防火设施检查,有应急处理办法和人人熟知的防火预案与措施,并进行训练与考核,加强对吸烟管理。“不吸烟车厢”要严格管理落在实处。
4.客车上的轴温报警器要性能良好,性能不良的不准出库,严禁途中关机。值乘中乘务员要有巡回检查、登记制度,并落到实处。乘检与站检严格按标准化检查列车,防止燃、切轴。
5.列车乘务人员必须熟知和会用紧急制动阀、轴温报警器、手制动机、风表、灭火器、配电盘,遇有问题及时处理。
6.强化对行李车、邮政车的安全检查,防止超载、偏载、堆放不牢、倒坍、堵塞中间通道,禁止有闲杂人员及火种隐患,对押运人员严格管理,对可疑行包要会同有关人员开包检查。
第四十条 车站安全检查。
1.检查车站暑运安全的准备,对有关安全设施要进行全面检查,如进出站口、天桥、地道、护拦、消防、防火设施等。
2.检查暑运客流调查与组织工作准备、客流疏导方案、客票的预售与出售、旅客的候车、上下车,进出站等情况的安全措施是否健全、落实。
3.客流较大的车站必须装备对危险品的检测设施,各站要有足够的人力对所有进站旅客携带或托运的行包进行开包检查,对车站两端与检票口以外的一切进出站口派人把守检查,将危险品堵在站外。
4.车站消防设施要齐全、良好,各部门、各区域要制定和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5.对各站行李、邮政、送货牵引车及拖车的管理要加强。要有具体的速度要求和几个单位的执行协议,共同执行,对站内平交道的安全规定必须健全、落实。
第四十一条 设备安全检查。对机车、车辆、牵引供电、给水、线路、道岔、通信、桥隧、道口等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设备质量良好。

第八章 治 安 保 卫
第四十二条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打击的重点是,站车抢劫、拆盗路材、盗窃运输物资和严重暴力等犯罪活动。对发生的大、要案件,要由领导指挥,迅速破案,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惩处。暑运前,要根据刑事犯罪规律特点,适时组织不同形式的专项打击、专项治理行动。
第四十三条 严格治安管理。以各级铁路公安机关为主,客运等部门配合,大力整顿站车治安秩序。封闭不必要的进出站口,对必须保留的进出站通道,要严格管理,严禁无关人员出入。认真清理闲杂人员,取缔无证摊贩,严禁围车、随车叫卖。认真维护售票秩序,严厉打击票贩子。
对开行的临客要组织相应数量的警力上车值乘。对治安复杂区段要与地方政府配合,及时增加警力进行整顿治理。配合客运部门维护旅客高峰的乘降秩序,防止发生治安灾害事故。要制定处置紧急治安事件的预案,并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演练。
第四十四条 严密治安防范。加强保安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保安人员在巡逻、守护、维护治安秩序中的作用。在车站、列车和铁路沿线,要发动和依靠群众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联防。
第四十五条 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暑运前,各铁路公安局、处要会同有关部门,普遍开展防火灾、防爆炸、防破坏、防盗窃、防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对发现设备、管理上的隐患,要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整改。对行车要害部位,要进行检查布置,严格制度,明确责任。严格铁路内部单位爆炸、放射、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制度,防止丢失、被盗事故的发生。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5年暑运起试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对自行车零部件管理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政府


关于加强对自行车零部件管理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政府



为了加强对本市自行车零部件的管理,制止擅自拼装自行车倒卖的违法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特作如下规定:
一、自行车生产企业应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残次零部件,只能作为废料处理,不得流入市场。对擅自销售或将残次零部件冒充副品、等级品销售的,没收其销售的货物;已经出售的,没收全部销货款,情节严重的,加处销货款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的罚款。
企业生产中产生的副品和丙级品零部件,应按市轻工业局规定的质量标准,打印上明显的对应等级标记。按照规定,除组装整车外,供维修的零部件,只能经有关主管部门定价后,直接供应给特约维修点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自行车零部件批发业务的国营商业和县以上
供销合作社。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销货款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的罚款。
二、经营自行车零部件的单位,应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自行车零部件的批发业务,只能由国营商业、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经营。集体、个体工商业和修理业,只能配零供应或供消费者作维修之用,不准从事批发业务,不准成批、成套提供给其他企业和个人转手倒卖
。违者,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加处销货款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的罚款。
三、外省、市临时来沪采购自行车零部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者一律凭《营业执照》副本、本单位介绍信和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外出采购证明,到指定的批发经营单位采购。违者,作销货退回,并对买卖双方各处以销货款百分之五以内的罚款。
四、加强对自行车零部件的价格管理。凡供应给经营单位的,不得高于批发价;供应给消费者作维修用的,不得高于零售价。对擅自抬价的,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加处销货款百分之十以内的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从工厂或商店套购自行车零部件,拼装冒充名牌自行车倒卖。违者,没收其拼装的自行车;已倒卖的,没收其销货款,情节严重的,加处销货款百分之二十以内的罚款。
六、严格禁止买卖自行车商标标识和贴花。商标印制单位生产的废次商标标识和贴花,必须彻底销毁。各自行车厂应加强对商标标识和贴花的管理。对生产厂和个人仿制或私自买卖他人商标标识和贴花的,应没收其全部实物及销货款,并可处以二千元以内的罚款。被侵权人可提出赔偿
损失的要求。
七、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企业自行车零部件生产和销售的指导,并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活动。对检举揭发违法活动的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按规定给予奖励。



198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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