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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北州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26:16  浏览:91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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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北州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北州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2010〕2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海北州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海北州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海北文化发展繁荣的决定》(北发﹝2009﹞14号)精神,州人民政府设立海北州文化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为加强基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按照统筹规划、集中管理的原则,成立海北州文化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文体广电局,由州文体广电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管委会负责基金的管理和审批。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核用款单位的预算,编制基金年度预算计划,监督检查基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州财政局负责基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和财务监督;州审计局负责基金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基金由州级财政在每年年度预算内安排200万元的主体资金。

第四条 基金建立专项账户,专户设在州财政局,实行专款专用,结余滚动使用。

第五条 基金来源:(一)州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金;(三)其他资金。

第六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州本级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行政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团体、组织。主要用于:(一)文化产业的规划、研发、营销、宣传推介、人才培养和奖励;(二)弥补文艺创作演出、文化遗产保护、广播电视、民族体育等事业发展经费,培养人才;(三)按照《关于表彰奖励海北州体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暂行办法》和《海北州祁连山文学艺术奖奖励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四)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发展中其他特需支出。

第七条 申报批准程序:(一)用款单位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报管委会批准后,由州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管委会办公室;(二)管委会办公室按照文化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年度重点项目并编制资金预算计划,报管委会批准后,由州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管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基金使用的申报条件:(一)申报主体和申报资金用途符合基金使用范围规定;(二)符合国家和我州有关政策,能够引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产生预期效益。

第九条 基金申请必须提供的资料:(一)申请拨款的书面报告;(二)实施方案(如分年度实施的,需提供分年度实施意见);(三)支出明细预算。

第十条 基金的使用管理:(一)管委会办公室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专项资金的编报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管委会提交。(二)管委会根据当年基金的总体规模,结合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审批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及数额。年度预算调整按规定程序办理;(三)管委会办公室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按照部门决算的编制要求报送管委会和州财政局。

第十一条 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基金使用资格。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一)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套)取基金的;(二)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三)截留、挤占、挪用基金的;(四)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基金损失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北州文化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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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深贸工运字〔2007〕80号 (2007年8月10日)


  为了提高我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我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的管理,根据《关于大力推进我市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府〔2004〕82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我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的管理,根据《关于大力推进我市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府〔2004〕8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办法》(深贸工运字〔2004〕62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的市级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
  第三条 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的3个月内报请市贸易工业局组织验收。
  第四条 市贸易工业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6名,由行业专家、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等专业人员组成。
验收组设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由市贸易工业局指定。
  第五条 市贸易工业局接到实施单位的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材料合格者组织验收,并书面通知实施单位;材料不合格的,应当通知实施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
  第六条 实施单位应当提供如下验收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
  (二)项目资助计划文件;
  (三)项目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助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经济效益分析和《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验收表》等);
  (四)由市财政局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五)实施单位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七条 验收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验收:
  (一)查阅:查阅实施单位提供的验收文件。拟定验收方案。
  (二)审查:根据验收方案,对实施单位的有关财务数据、业务资料及文字记录等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方法包括抽样、核对、审阅、计算、比较分析、财务分析、查询、调查等;审查抽样采取随机抽样,抽样比例由验收组根据工作量和具体情况决定。
  (三)现场查验:根据项目内容和可行性报告,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查实的情况,应通过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通过实地查看或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证明材料,记入验收工作底稿。验收人员收集证明材料时,应不少于两人,对需要调查取证的问题,证据要充分。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分析:对验收中认定的事实及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和比较分析,以确定查证的问题。
  (五)评价:对照审查和查验的情况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对验收内容作出验收结论。对验收事项的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检查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或证据不足,或缺乏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暂不作结论性评价。
  通过核查、查验、分析和评价后,如果还有未解决的问题或对有些事实仍有疑点,应再次组织验收。
  第八条 验收组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书面的项目验收结论性意见,市贸易工业局将验收组做出的验收结论通知项目实施单位。
  第九条 验收组成员应当遵守以下验收纪律:
  (一)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坚持原则,公正严肃,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三)严格保守申请验收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四)接受市贸易工业局的监督。
  第十条 验收组在项目验收工作过程中应规范工作程序,做好记录(记录本连同验收材料送市贸易工业局存档)。一经发现有违纪等重大问题,市贸易工业局将中止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扶持资金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 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按规定取消扶持计划,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贸易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5年内有效。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林规发〔2011〕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和健全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规定,结合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具体情况,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制度体系,加强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规定,结合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预算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国家林业局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领导,国家林业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三)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四)分类管理原则。国家林业局根据评价对象的单位类型、项目特点等进行分类管理。
(五)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三)国家林业局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预算批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六)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价对象为纳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具体包括国家林业局本级管理的资金(含局本级管理由相关单位承担的项目资金)和直属单位管理使用的资金。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随着绩效评价制度的完善和深入,逐步扩大绩效评价的范围。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决策、管理和绩效三个方面,具体包括: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包括项目目标内容、项目决策依据与程序、项目资金分配办法与结果等。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到位率及到位的及时性、财务管理状况与资金使用情况等。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设置的组织机构及其运行情况,制定的相关制度及其执行情况、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包括产出数量与质量、产出与成本、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项目服务对象满意度。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结果实施评价;对重要的跨年度支出项目可根据截止评价年度的项目支出完成和进展情况实施过程的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在申报预算时填报。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编制“一上”、“二上”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者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林业局职能及林业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中央部门预算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效率、效益和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针对具体项目进行调查研究,经过科学论证,制定的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对各预算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国家林业局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者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国家林业局预算单位或者项目特点而设定,适用于国家林业局整体预算支出或者项目预算支出的绩效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制定。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部门预算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确认的标准。
绩效评价指标的评分标准根据具体项目与对象的实际情况,参照财政部发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参考样表)”中的赋值,加以确定。
绩效评价结果的等级根据既定各项绩效评价指标的评分标准,对所评项目进行综合计分得出。考评等级标准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综合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 80-89分为良,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预算与预算执行结果、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部门预算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拟定全国的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本级部门预算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本级预算部门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者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与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管理的需要,负责确定绩效评价对象与项目;具体组织、指导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的绩效目标确定与申报工作,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向财政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整改意见;配合财政部进行再评价工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绩效评价工作采取委托专家实施的方式(成立绩效评价专家组),专家组织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接受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的指导。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 进行:
(一)国家林业局预算管理部门初步确定绩效评价试点项目,“一上”组织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申报绩效目标,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二)财政部“一下”通知确定绩效评价试点项目。
(三)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二上”调整申报试点项目的绩效目标。
(四)国家林业局预算管理部门对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上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和调整。
(五)国家林业局预算管理部门将审核确定的绩效目标汇总上报财政部。
(六)根据财政部批复绩效评价试点项目及其绩效目标,向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批复下达试点项目绩效目标。
(七)成立绩效评价工作小组,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
(八)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确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方法。
(九)绩效评价工作小组收集资料、审查核实资料、进行实地调研和现场考核,开展绩效评价。
(十)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提交绩效报告。
(十一)绩效评价工作小组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撰写并向国家林业局预算管理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十二)国家林业局向财政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十三)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十四)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试点项目确定与绩效目标申报的周期与节点(与部门预算编制周期完全相同):
(一)“一上”、“一下”阶段。
6—7月: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布置绩效评价工作,国家林业局初步确定下一年度绩效评价试点项目,通知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一上”申报绩效目标,国家林业局“一上”汇总报财政部。
8—10月:财政部对“一上”绩效目标、试点项目进行审核、确认,“一下”通知试点项目。
(二)“二上”、“二下”阶段。
11—12月: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二上”调整编制试点项目绩效目标,国家林业局预算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随“二上”报财政部。
下一年度3月:国家林业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绩效评价试点项目及绩效目标情况,批复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
第六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年度绩效评价试点项目的具体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写提交绩效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各单位提交的绩效报告形成汇总绩效报告,上报国家林业局预算管理部门审核。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情况、项目服务对象满意度情况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制度、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八条 国家林业局绩效评价专家组设在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并根据绩效评价项目的不同抽调相关专业人员成立项目专家组。专家组负责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并提交国家林业局预算管理部门审核。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应当对绩效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国家林业局的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将绩效评价报告及时上报财政部审核。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根据不同评价对象和不同内容设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和落实财政部的整改意见,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国家林业局可予以表扬或者继续支持;其中满足财政部表彰条件的报请财政部予以表彰。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者评价结果较差的,国家林业局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报请财政部通报批评。不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调整项目内容或者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目预算。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三条 在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实施细则》(林计发〔2007〕5号)同时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林规发〔2010〕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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