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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25:40  浏览:92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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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济南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月23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建国
                  二00九年二月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发展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送途中的紧急医疗救护。
  第三条 社会急救医疗是公共卫生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主办的公益事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急救医疗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全市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公安、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和分布等实际情况,对社会急救医疗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 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由市急救中心、县(市)区急救分中心、医疗机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等急救医疗机构承担。
  市急救中心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和调度,组织开展社会急救医疗的科研和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
  县(市)、长清区急救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和调度。
  医疗机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按照调度指令承担伤病员医疗转送救护以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的伤病员现场救护和转送。
  第七条 “120”号码是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唯一特服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八条 拟从事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规定的通信设施和车况良好的急救车辆,车载医疗装备、药品、器械应当满足急救医疗工作需要;
  (二)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医师应当具备3年以上临床经验,护士应当具备2年以上临床经验,且均经过急救医学专业知识培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对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选定,并由市急救中心与其签定社会急救医疗服务合作协议。
  第十条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实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
  第十一条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配备的急救车辆应当统一标识,按照规定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急救车辆应当专车专用,除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动用。
  第十二条 急救车辆应当按标准配备医护人员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急救医疗器械、药品、设备,并根据需要配备担架工。
  第十三条 市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接到呼救电话后,应当立即核实确认并及时调度急救车辆。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四条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尊重伤病员方意愿、就近、就医院诊治能力的原则,进行转送救护。
  对确定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的,急救医护人员应当将其送往相关的专业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社会急救医疗机构运送来的伤病员应当接诊治疗,并实行首诊负责制。
  第十六条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统计和保管工作。
  市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的呼救电话录音和社会急救医疗机构的派车单应当保存3年。
  第十七条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在收费单据上列明。
  接受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的伤病员应当按公示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十八条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医疗机构对突患急、危、重病的流浪乞讨人员或无法确认身份人员,应当给予救治,并通过政府救助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在“110”、“119”、“122”报警电话接警时,对需要急救伤病员的,应当及时通知市急救中心或者急救分中心。
  第二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应当优先放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允许其通过红灯路口和禁行路段。
  通信运营单位应当保证社会急救医疗机构的通信畅通,并及时提供技术服务。
  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的救助能力。
  第二十一条 管理公共场所、建筑工地、交通场站、运动场馆、旅游景区、矿山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的救护组织,配备必要的急救药械,并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急救医疗技能培训。
  第二十二条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的;
  (二)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的;
  (三)不执行调度指令的;
  (四)违反就近原则转送伤病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配备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的;
  (六)未按照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统计、保管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伤病员方意愿强行转送伤病员的;
  (二)配备的医护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三)私自动用急救车辆的。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社会急救医疗机构转送的伤病员或者延误伤病员诊治和抢救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盗用、冒用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名义的,由市或者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侮辱、殴打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人员,或者伪造信息恶意呼救,扰乱社会急救医疗秩序的,构成违犯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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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WTO:推动政府行为法治化


  WTO的使命是逐步减少、消除贸易壁垒和贸易歧视,推进贸易的自由化。谁有权设置贸易壁垒?谁能够实行贸易歧视?只有政府。WTO法律义务主要是由政府承担的,比如政府要降低关税、开放国内市场、保护知识产权、按照协定对待外国投资者和进行外汇管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DSB),提起争议的只能是政府,被提起争议的也是政府。所以WTO协定约束的对象是政府,WTO将深刻影响中国的公法制度,推动政府行为法治化。

  政府行为应当接受司法审查

  政府行为接受司法审查,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要建立、维持或指定能够对有关行政行为进行及时审查的裁判机构和程序。裁判机构和程序的设立,是我国政府的权力,但WTO要求裁判机构是公正的,独立于有行政执行权的行政机构,与裁判结果没有实质性利益关系。第二,这套独立、客观、公正的司法审查程序,要保证受到各种政府行为影响的当事人,有机会将案件最后诉至司法机构、享有请求司法审查的权利。在这方面,我国目前虽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但这套制度是否已经达到了上述要求,以及是否需要建立一套新的行政案件裁判机制,值得讨论。

  WTO所规定的司法审查的范围相当大,凡与贸易有关的和影响贸易的所有政府管理行为,均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列。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对政府机构的贸易管理决定不服的话,都可以最终上诉到法院。为了适应WTO关于司法审查的要求,我国已经在2000年《专利法》的修改中取消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行政终局裁决权。目前,在知识产权领域仅保留了商标评审的行政终局裁决权。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不在行政诉讼的范围之内。但在入世以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以下的行政规定就有可能会受到司法审查,不过这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第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等是涉及WTO有关规定的。

  总的来说,加入WTO给中国一个机会,可以重新讨论如何健全行政诉讼制度的问题,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有可能是一个思路。

  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

  WTO的各项协定、协议都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市场导向的基础之上,其目标是通过贸易自由化促进全球经济贸易增长。这就要求成员国家政府按市场经济规律管理经济,取消对企业的补贴和不合理的政府支持措施,尽可能减少乃至取消行政干预;保护知识产权,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履行透明度义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有关的法规规章,等等。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政府的机构、职能和管理方式都会产生极为深刻的影响,这将促进我国政府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机构,各级政府的各种行政管理行为也将进一步规范化。

  加入WTO后,规制政府行为的行政法体系将进一步发展,比如我国正在制定的《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法》、《行政强制法》,即将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其中,《行政许可法》是对行政管理经济活动的革命性的改革,将大幅度降低政府管制的程度。政府管理经济的方法之一,是由当事人申请政府予以同意或许可而从事某种活动,但什么条件下政府可以设置某种许可、不能设置某种许可和怎样实施许可,缺乏统一的规范。《行政许可法》对许可设置的条件、原则和程序作出统一规定,将使行政审批大大减少,这对于推进经济活动的市场化,减少政府干预,具有革命性的意义。

  WTO拒绝地方保护

  我国在改革开放的20年里,向全球打开了大门,但是国内经济却因无所不在的地方保护主义措施而变得越来越支离破碎。地方保护主义会在中国加入WTO后,成为我们与世界发生摩擦的一个“导火索”。这是因为,WTO在有关商品、服务和资本运作的规定上要求,成员国必须确保其整个领土范围的市场准入。如果地方保护主义使来自其他成员国的产品、服务受到了歧视性待遇,将给国家和中央政府带来很大的法律麻烦,因为歧视待遇不管来自哪一级地方政府,在法律上都将被视为中央政府的行为,保证统一实施的责任在法律上是由中央政府承担的。

  入世之后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对于落实我国对外承诺、保证WTO规则统一实施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在对外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和其他需要全国统一管理的事项方面,如证券管理。今年4月,国务院颁布行政指令“严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中央政府决定的事情和承诺的事项以及需要全国各地都要执行的事项,一定要以法律的方式统一落实下去,各地不能各行其是。

  日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提出两项实质性建议:第一项是改革财政制度,使地方官员不从地方国有企业直接征收税款,这将切断他们保护那些企业的动力。另一项建议是不再将地方干部的提升与他们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挂钩,这将有助于削弱地方干部通过市场壁垒促进地方生产的动机。司法改革也可以发挥作用,法律专家提出的一个改革建议是:通过类似于美国宪法中关于州际商业条款的法律条文。州际商业条款使美国联邦政府有权取消州政府设置保护主义壁垒的行为;另一个建议是,地方政府不再参与遴选和管理法官。

  中国必须寻找新的取消那些特权和壁垒的政治动力,才能释放出巨大的经济发展潜能。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的决定(1980年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的决定(1980年2月)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薄一波副总理兼任国务院机械工业委员会主任。
二、任命姬鹏飞副总理兼任国务院秘书长。
免去金明的国务院秘书长职务。
三、任命高扬文为煤炭工业部部长。
免去肖寒的煤炭工业部部长职务。
四、任命赵辛初为粮食部部长。
免去陈国栋的粮食部部长职务。
五、免去张劲夫的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秘书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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