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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7:38:19  浏览:87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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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修订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品牌发展战略,提高杭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杭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企业自主品牌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6〕3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及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杭州名牌产品,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生产并经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工业、农业产品。
  (二)名牌产品认定以国家产业政策、农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有利于推动科技创新,有利于推动节能减排为目的,重点是主导产业、传统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的自主创新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高出口创汇产品以及农副名、特、优产品。
  (三)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好中择优;以市场评价、用户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不搞终身制。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所需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不向申请企业收费。
  二、申报条件
  (一)工业产品。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产品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额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好,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好;
  4.产品技术水平和实物质量达到国内、省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5.产品批量生产已满3年,并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销售收入稳步增长。其中高新技术类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医药、服装类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其他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
  6.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和R&D投入居市内行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7.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全面质量管理取得成效,产品质量长期稳定提高并能不断改进;
  8.企业建立了完善的计量保证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并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规定要求。
  (二)农业产品。
  1.符合农业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占有率高,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4.产品批量生产己满3年,在本市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形成较大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
  5.企业生产技术先进,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产品标准或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健全,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其中,农产品加工企业须通过质量保证体系认证;
  6.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经济效益好,种植类和养殖类农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500万元以上,加工类农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
  7.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杭州名牌产品认定范围。
  1.企业注册地不在杭州市的;
  2.产品使用国(境)外注册商标的;
  3.近3年内经国家、省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被认定为不合格,出口商品检验有质量不合格经历,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索赔事件的;
  4.用户、消费者普遍反映存在质量问题的;
  5.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申报和认定工作程序
  (一)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由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统一组织实施。推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以下简称市名牌办),负责市名推委的日常事务。
  (二)申报企业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杭州名牌产品申请表》,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当地质监局(分局)。
  (三)区、县(市)质监局(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按名牌产品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对同意推荐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在每年4月底前上报市名牌办。
  (四)市名牌办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技术进步、市场营销和行业协会(学会)等专业评审组,按照产品类别对申报企业运行情况、申报产品监督抽查情况、产品性能指标、消费者投诉情况、用户(消费者)满意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
  (五)市名牌办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提出建议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名推委认定。
  (六)市名推委认定的杭州名牌产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半数以上委员同意。
  (七)经认定的杭州名牌产品,由市名推委授予“杭州名牌产品”称号,颁发杭州名牌产品牌匾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四、鼓励和保护措施
  (一)杭州名牌产品称号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中使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或字样,但要注明获得杭州名牌产品的年份。
  (二)杭州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予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并在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中列为重点保护对象。
  (三)杭州名牌产品是推荐浙江名牌产品的基本条件,享受各级政府、部门对名牌产品的扶持政策,在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以及立项及资金、能源等方面享受优待。
  (四)支持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名牌效应。大力宣传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提高其知名度、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五、日常管理
  (一)市名牌办负责杭州名牌产品的跟踪管理。
  (二)杭州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申请复评。
  (三)未获得杭州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凡发现有违规使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获得杭州名牌产品认定但产品质量不稳定、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或者其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或不接受杭州名牌产品跟踪管理的企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撤销“杭州名牌产品”称号。
  (五)对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报杭州名牌产品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获取杭州名牌产品称号的,撤销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并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3年内不得申请为杭州名牌产品。
  (六)参与杭州名牌产品审查、认定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做到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要自觉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对违反规定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其他
  (一)除按本办法进行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外,全市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再进行类似的名牌产品认定、推荐、评比等活动。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关于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2〕40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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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经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3]76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经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经费扶持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佛山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经费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发展我市行业性社会团体的意见》(佛府办[2002]171号)精神,推动建立产业性行业社会团体,发挥产业性行业社团在服务企业、行业自律、市场监管、协调沟通中的作用,促进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佛山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在二年内可提出经费扶持申请。
第三条 社团申请经费扶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领取佛山市民政局颁发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二)已领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给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在本市范围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依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正常开展会务活动,加强自律,无违法行为;
(五)承接政府转变职能,沟通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推进行业和企业健康发展;
(六)经费来源合法、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
(七)领导班子健全,活动正常,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八)有专职的工作人员;
(九)社团的主要负责人由非党政机构负责人兼任,民主选举产生;
(十)按照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并年检合格。
第四条 经费扶持金额为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五条 申请补助的社会团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申请补助资金审批表;
(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含年检记录)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含年检记录)复印件;
(四)由银行出具的本社团开立的银行账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的章程。
第六条 需要申请经费扶持的产业性行业社团,先到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申领并填写《佛山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申请补助资金审批表》,经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市财政局加具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由市财政局发放。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件:佛山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申请补助资金审批表

佛山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申请补助资金审批表

申请社团

登记时间: 年 月

申请金额


申请理由






法定代表人: 公章 年 月 日

业务主管

单位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

机关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

意 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市 政 府

审批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11-8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农业税收征收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广大农业税收征管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意义。农业税收征收管理面向广大农民,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实际工作中,地方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广大农业税收征管人员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农业税收法律法规,规范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依法征收税款,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涉及农民负担事件屡禁不止。究其原因,除农业税收实体法改革进展缓慢,农村税费改革也未全部到位外,农税征管中的问题确实是引发此类案件的原因之一。主要表现有:利用税收征收权搭车收费,税费混征问题未从根本解决;违反税收政策规定,平摊农业特产税;少数农业税收征管人员和协税员对农民缺乏应有的感情和责任,政策法制观念淡薄,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甚至非法扣押农民财物。对涉及包括农业税收在内的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力度的新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组织广大农业税收征管人员认真学习《通知》内容和精神,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
  二、积极推进农业税收征管改革,实行农村税费征管和收缴分离,明确农村税费征管责任。各级农业税收机关在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同时,要大力推进农业税收征管改革,各地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要积极推进以税费征管分离、纳税人自行上门纳税、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专业化征管为方向的农业税收征管改革。第一,税费分离,农税征收机关和农税征收人员不得征收农业税收以外的各级地方政府规定征收的费;第二,农税征收机关和农税征收人员不得非法征管,非经法律授权,不得采取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做到除农税征收机关和农税征收人员外,其他任何协税人员不得代收农业税款,更不得利用税收征收权、执法权收取各种费用和处理收费问题。通过农业税收征管改革和实行税费征管、收缴分离,切实规范农业税收征管行为,建立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三、正确执行农业税收政策规定和各项征管制度,严肃纪律,防止侵犯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案(事)件的发生。各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在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同时,严格遵守和执行农业税收公示制度、纳税通知书制度、完税证制度,建立农业税收文书送达制度,坚决防止和纠正在农业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工作中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做法和行为,做到征管规范到位,依法征税,文明征税。各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征管人员要尊重纳税人权利,体恤农民群众,坚持“十不准”:不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扩大税收征收范围;不准多征、提前征收和摊派税款;不准该依法减免税的不减免;不准收税不开票和收税打白条;不准搞税收承包;不准非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准动用警力、警具收税;不准随意扣人、扒粮、扒物、牵牲口;不准乱罚款;不准利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收取其他费用。县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对农业特产税政策执行和征管情况要进行摸底调查,对摊派税款等突出问题,要进行专项治理,限期整改。对政策法制观念淡薄,作风霸道,行为粗野,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的农业税收征管人员,该清退的要清退,该调离工作岗位的要调离。在农业税收征收人员队伍中决不容许有目无法纪、横行霸道、败坏国家税收形象和声誉的人存在。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对农业税收征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把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预防和减少涉及农民税收负担案(事)件的发生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研究和解决本地区农业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加强农业税收建设和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消除诱发农业税收恶性案件和重大事件的工作漏洞和突出问题,防患于未然。要结合农业税征管实际,建立和实行农业税收执法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要重视和搞好信访工作,切实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加强对农业税收征收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组织管理,提高农业税收征管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增强法制意识和纪律观念,自觉依法征税,依法行政;要认真执行涉及农业税收重大事件和恶性案件报告制度;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涉及农民农业税收负担案(事)件的查处工作,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不得袒护和包庇。要以贯彻《通知》为契机,变压力为动力,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全面提高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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