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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26:32  浏览:88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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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9]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巴中市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巴中市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保证合法、公正、公开、便民、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实行主办人员负责制度和集体讨论评议制度。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的接收



第四条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不符合要求的,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补正期限。

(一)申请书载明事项应当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申请书应一式二份,当事人是2人以上的,每增加一名当事人,增加一份申请书;

(三)证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证件、文书;

(四)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五)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

(六)申请人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七)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八)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九)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十)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数应为1至2人,受委托人不能再委托;

(十一)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尚未受理;

(十二)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书面申请的要求当场为申请人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同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提交材料不全的,告知补正。

第六条 申请复议事项属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承办意见,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当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人要求书面告知的,填写《行政复议告知书》,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予以告知。属于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填写《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后,转送有权受理的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后,送达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且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填写《行政复议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立案后,填写《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四)上级机关责令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按照本条第(三)项程序办理。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后,送达被申请人。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提请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向有关机关发出《责令受理通知书》。依法决定直接受理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程序办理。



第四章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条 经批准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确定2名复议工作人员承办,一人主办,一人协办。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时,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规定进行审查,或承办人在审查时发现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根据案件情况,承办人员认为需要调查时,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同意后进行调查。参加调查的复议工作人员应在2人或2人以上。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承办人员认为必要时,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案件审理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座谈咨询。

第十四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时,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有效;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内容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五条 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项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该项法定职责;

(三)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的依据是否合法;

(四)被申请人未履行是否有正当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存在行政侵权行为;

(二)是否存在损害后果;

(三)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赔偿请求是否合法有据;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无法继续审理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不符合本级复议机关受理条件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其他复议机关已经受理,应当及时沟通,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受理。指定由其他机关受理的,按终止处理。

(三)不属于本级复议机关受理的,制作《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转送有权机关复议,并告知当事人。

(四)申请人已经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按终止处理。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由承办人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定并报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不愿撤回复议申请的,应继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和解书》,和解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定并报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后,该行政复议案件终止。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事项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的,行政复议中止,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向当事人送达《恢复审理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的,行政复议终止,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承办人员应于法定复议期满前30日内,在全面审理案件的基础上写出审理报告,提出初审意见,提交行政复议机构集体讨论评议。

(二)行政复议机构集体讨论评议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主持,集体讨论评议通过的案件,承办人员填写《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拟定行政复议决定文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定后报行政复议机关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审批。未通过评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向行政复议机关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汇报并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应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因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定并报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应当制作《延期审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集体讨论评议通过的案件或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向行政复议机关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汇报,并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审签《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后,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六章 送达、归档



第二十七条 送达方式以直接送达为主,也可采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方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直接送达的,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受送达日期。送达后《送达回证》入卷。

第二十九条 复议案件办结后30日内,承办人应将案卷材料整理建档,移交行政复议机构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规范性文件转送函》、《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延期审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行政复议意见书》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其他行政复议文书加盖行政复议机构印章。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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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参办DEVNET/TIPS2004年会工作方案和哈尔滨市赴长三角地区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4〕6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参办DEVNET/TIPS2004年会工作方案和哈尔滨市赴长三角地区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参办DEVNET/TIPS2004年会工作方案》和《哈尔滨市赴长三角地区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九月九日




哈尔滨市参办
DEVNET/TIPS2004年会工作方案






  由DEVNET/TIPS(国际发展网协会/技术信息促进系统)罗马总部、联合国工发组织、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和中国科技情报研究所等单位主办,哈尔滨市政府等单位参办的DEVNET/TIPS2004年会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项目交流大会(以下简称年会),将于2004年1O月11日至13日在上海市召开,我市政府将组成代表团参加年会。为确保我市参办年会活动取得成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参办DEVNET/TIPS2004年会为契机,以全面扩大招商引资成果为目的,通过年会搭建的平台密切与国际社会的联系和沟通,提升哈尔滨市国际知名度,营造良好招商引资氛围,为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内容
  (一)组成市政府代表团,全面参加DEVNET/TIPS2004年会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项目交流大会。
  (二)与国际友人及客商举行多边会见和商务洽谈。
  (三)举办哈尔滨市概况和项目推介会,向新闻媒体、参会嘉宾及国内外客商全面介绍哈尔滨市情、招商引资政策及项目等情况。
  (四)在上海市新闻媒体开辟哈尔滨专版,广泛宣传哈尔滨市扩大对外开放和加强经贸合作的总体思路及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五)设立哈尔滨分会场,举办图片展、项目展,进行有关商务洽谈活动。
  (六)举行有关项目合作签约仪式。

  三、工作分工
  (一)组织协调工作。活动总体策划和筹备,年会各项信息沟通和书信往来,有关协议起草与确认,会前大会组委会成员及部分外宾来哈考察接待与安排,活动日程编制等,由哈尔滨市与DEVNET/TIPS2004组织合作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市政府办公厅、市接待办等配合。

  (二)项目对接工作。在年会期间向国内外客商介绍哈尔滨市招商引资项目,组织项目单位和客商洽谈等,由市发改委负责,经委、农委、经合促进局、科技局、旅游局和哈开发区等配合。

  (三)哈尔滨分会场布置工作。协调、沟通工作由市农委负责;哈尔滨概况、哈尔滨老工业基地改造、哈尔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哈尔滨农业项目四个部分展品及资料提供分别由市外侨办、经委、发改委、农委和旅游局负责;了解展品规格、要求及组织技术人员到上海市实地考察并参与设计、制作等由市农委负责组织、联系,上述有关单位派员参加。

  (四)文字综合工作。市领导题词、致辞以及会见国际友人用稿,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起草,市外侨办负责翻译成英、日两种文字,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制作多媒体,哈尔滨市与DEVNET/TIPS组织合作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印制;有关委、办、局及项目单位的发言、宣传材料等由本单位负责起草、翻译与印制。

  (五)哈尔滨市概况和项目推介会筹备工作。哈尔滨概况由市领导介绍,文稿由市政府办公厅起草,市外侨办负责翻译,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制作多媒体;项目由市发改委领导代表市政府进行推介,文稿由市发改委组织起草、翻译、印刷,市经委、农委、经合促进局等配合;参会的上海媒体、国际友人和客商由哈尔滨市与DEVNET/TIPS组织合作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商大会组委会邀请;会场布置由哈尔滨市与DEVNET/TIPS组织合作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接待办、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等配合。

  (六)在上海市新闻媒体开辟哈尔滨专版及其他宣传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市发改委、经委、农委、经合促进局、旅游局、冰雪办和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配合。

  (七)聘请翻译工作。市政府代表团配备英、日语翻译各2名,专职为市领导服务,由市外侨办负责;分会场各参展项目单位至少配备英、日语翻译各1名,由各项目单位自行负责。

  (八)后勤保障工作。代表团在沪期间的食宿、交通等工作,由市接待办和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负责。

  (九)组团工作。由哈尔滨市与DEVNET/TIPS组织合作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报市政府审定。

  (十)落实工作经费。预算由哈尔滨市与DEVNET/TIPS组织合作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接待办、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市财政局核拨。

  四、组织领导
  成立哈尔滨市参办DEVNET/TIPS2004年会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项目交流大会临时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方世昌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市长王大伟、丛国章和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范德武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科技局局长夏绍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李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陈瑞之,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春元,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委主任陆兵和市经合促进局局长胡永昌,市接待办主任谢沛海、市财政局局长席长青、市外侨办主任韩韧、市旅游局局长杜传东、市新闻办主任宋国强、市信息产业局局长喻达、哈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李志恒、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李纪元、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主任黄节位、市农委副主任王景奎担任。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系及组织协调等工作,主任由李军兼任,副主任由市农委副主任王景奎、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主任黄节位和市政府办公厅四处处长杨爱国担任,成员从市政府办公厅、国资委、市农委、发改委、经委、新闻办、接待办、外侨办、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等单位抽调。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履职尽责。参办DEVNET/TIPS2004年会是市政府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履行职责;要发扬顾全大局和求真务实精神,加强协作与配合;要以招商引资的实际效果作为检验工作的重要标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筹备,周密安排。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认真抓好落实,特别是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发挥作用,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单项工作方案,确保各项筹备工作井然有序。9月下旬,临时工作委员会将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有关筹备工作汇报。

  (三)把握机遇,扩大招商。DEVNET/TIPS2004年会既是一次重要的国际组织的年度盛会,也是一次重要的技术、信息和项目交流大会。DEVNET/TIPS组织拥有强大的网络系统以及从事技术、信息和项目对接的业务经验。我们要以加强与该组织的合作为契机,大力招商引资,加快我市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



哈尔滨市赴长三角地区
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O04年招商引资年总体工作部署,市政府决定配合我市参办DEVNET/TIPS2004年会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项目交流大会,于2004年9月至10月开展赴“长三角”地区招商引资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总体要求,以国家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为契机,实施招大商、引大资、大开放,推动招商引资工作上规模、上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主要内容
  (一)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推介我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力争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引进更多战略投资者;

  (二)参加DEVNET/TIPS2004年会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项目交流大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招商项目推介会,开展项目对接、洽谈、签约等活动。

  三、组织领导
  成立哈尔滨市赴“长三角”地区招商引资总团,团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石忠信担任,副团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方世昌和副市长王大伟、丛国章担任,秘书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范德武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国资委、市发改委、经委、农委、接待办、新闻办、外侨办、经合促进局、商务局、科技局、旅游局、粮食局和哈开发区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总团办公室设在市农委,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李军担任,副主任由市经合促进局局长胡永昌、市接待办主任谢沛海、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赵洪波和市农委副主任王景奎担任。总团下设上海、浙江和江苏3个分团,团长分别由方世昌、王大伟和丛国章兼任。总团和分团成员分别由相关委、办、局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组成。上海、浙江、江苏分团工作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农委、经合促进局、经委,负责此次招商引资活动线路确定、所到城市背景材料提供和整体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四、主要任务及工作分工
  (一)秘书工作。市接待办负责总团服务工作。市政府办公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各分团服务;依据各自职能做好各招商分团与“长三角”地区有关省、市的联络协调,招待酒会、交通车辆、代表食宿、礼品准备等工作;在各分团工作办公室配合下,提出活动经费预算,市财政核拨。

  (二)经贸工作。主要负责所在分团经贸洽谈、招商引资活动的组织、指导、联系和协调工作。市经合促进局负责经贸组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落实总团和各分团成员及联络员名单;组织落实经贸洽谈和城市间经协项目对接、谈判、签约等工作;全市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筛选编册及洽谈成果综合统计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全面宣传、介绍哈尔滨市情、发展现状及发展前景;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对经济增长拉动强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项目、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文教卫生、公用事业等大项目的筛选、对接、洽谈、签约和项目统计工作。市政府国资委和市经委负责新闻发布会上有关哈尔滨市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政策、措施情况介绍材料准备;中直省属企业招商项目、市属国有企业招商项目,工业合作项目、中小企业招商项目筛选、对接、洽谈、签约和项目统计工作。市农委和粮食局负责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绿色食品等农业项目筛选、对接、洽谈、签约和项目统计工作。市科技局负责高新技术项目对接、洽谈等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对外贸易特别是利用对俄贸易区位优势合作项目,以及国内贸易合作项目、国有商业企业改革、改组项目筛选、对接、洽谈、签约和项目统计等工作。市工商联负责个体私营、民营企业招商项目筛选、对接、洽谈、签约和项目统计等工作。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负责招商总团、分团和各招商主体在上海市招商及参加DEVNET/TIPS2004年会期间的接待、联络、协调工作,市接待办配合。各区、县(市)、哈开发区、各资产经营公司和各中直省属企业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贸及经协项目册准备、招商项目发布、对接、洽谈及成果统计工作。

  上述部门和单位要将经过认真筛选、包装的大项目或重点发展领域、优势产业项目上报哈尔滨市与DEVNET/TIPS组织合作筹备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农委),经筹备委员会办公室筛选后,作为此次招商总团和3个分团的共享招商项目,并择机在“长三角”地区主流媒体上发布。此项工作由市经合促进局配合。

  (三)文字材料综合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国资委、市发改委、农委、经委、经合促进局组成材料组,具体负责3个分团有关文字材料准备,主要包括基础材料、领导讲话、会谈纪要、合作协议、总结报告等起草工作。

  (四)宣传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市属新闻媒体做好市政府招商引资团在“长三角”地区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的新闻报道以及招商项目在当地新闻媒体的发布工作,并负责邀请“长三角”地区有关省、市的新闻单位参加我市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和项目推介会。

  (五)先遣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接待办、发改委和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配合,组成先遣组分赴“长三角”地区相关城市(各分团自行决定),提前做好新闻发布会、项目推介会的准备工作,并负责落实具体招商线路、食宿、交通等。

  五、活动方式及时间安排
  此次赴“长三角”地区招商引资活动采取分阶段、有分有合的形式进行。时间定于2O04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如因工作需要,各区、县(市)、哈开发区、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和各资产经营公司招商团(以下简称各招商主体)可适当延长时间,于10月底前结束。

  (一)招商团出访前的准备工作阶段(9月15日前)。各分团、各招商主体抓紧时间做好出访前的项目筛选、包装及客商联络、对接工作。

  (二)出访、招商、洽谈阶段(9月15日――1O月15日)。各分团、各招商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出发,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与客商进行多方面接触、联系和洽谈,努力取得实质性进展。各分团在总团的领导下自行安排出访城市和其他招商活动,各招商主体要自行组团、独立安排招商活动。参加DEVNET/TIPS2004年会的各分团团长,有项目的各招商团团长要在10月10日前赴上海市。

  (三)招商成果统计、工作总结阶段(10月15日――30日)。各分团要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统计,对招商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报告总团。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这次赴“长三角”地区招商引资活动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包装、推介、洽谈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搞好项目筛选和包装工作。各招商主体、各有关部门对拟提到DEVNET/TIPS2004年会上签约的大项目要及时上报,以便组委会筛选、认定;对准备在DEVNET/TIPS2004年会上推出的大项目简介要翻译成日、英两种文字,于9月15日前报市农委。

  (三)全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各招商主体要充分利用这次大型招商活动的机会,把项目签约作为工作重点。此次招商引资活动不搞统一的签约仪式,各招商主体要及时将签约成果报市经合促进局。招商引资活动结束后,市政府将通报活动成果。

  (四)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各招商分团及各招商主体要加大招商团在出访城市活动的报道力度,全面宣传我市发展优势、投资环境、优惠政策和投资重点等,扩大哈尔滨在“长三角”地区的影响力与知名度。

  (五)建立顺畅、有序的工作体系。为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建立联络员制度,市经合促进局设总联络员,各部门设单项工作联络员,各招商主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各成员单位及参与单位务必于9月9日前将主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市经合促进局(市经合促进局联络员:杨兆斌,联系电话:84630023,手机:13313633468;联系人:巴振军、林琳,联系电话:84682963,手机:13359851077;传真:84630023、84613814)。



黑龙江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安装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安装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2001年2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五次省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安装的管理,维护安装秩序,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是指通过卫星接收或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的安装活动。
军队、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用于军事、公安和国家安全业务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的安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安装的管理工作。市(行署)、县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安装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安装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安装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取得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安装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的安装活动。
第六条 凡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第七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申报程序进行年度审核合格后可以继续使用。经年度审查不合格的,许可证作废,待合格后可以重新申请许可证。
第八条 施工单位不得承揽未取得《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的安装工程,也不得安装非定点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的单位销售的有关设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安装工程交给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
第十条 跨省区进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安装活动的,应当凭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发许可证到施工地市(行署)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理手续,经同意后方可从事安装活动。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设安装活动,应当严格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的安装位置及技术特性。
第十二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租借或者伪造。不再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安装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申请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注销许可证。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承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安装设备,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承揽未取得《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安装工程的,或者安装非定点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的单位销售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原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安装工程交给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安装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不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施工,造成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危及国家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国家安全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涂改、转让或者租借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报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
伪造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证件,并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危害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跨省区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未到施工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理手续的,由施工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
第十九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自吊销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2001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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