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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34:28  浏览:89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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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12]22号


自农业部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农机发[2008]1号)以来,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扎实开展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投诉监督管理工作,为维护农机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部分地区仍存在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不健全、监管责任不明确、投诉渠道不畅通和信息报送不及时等问题,不利于我国农机化质量水平的全面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的重要意义
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是农机化质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法规赋予农机化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机化进程加快,农机品种数量大幅增长,运用领域不断拓展,农民对农机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等要求越来越高,对提高农机投诉监管工作的时效性、有效性越来越迫切。进一步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有利于掌握农机产品质量信息,有利于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农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是新形势下推进农机化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服务观念,改进工作方法,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认真受理、及时处理农机质量投诉,努力提高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水平。
二、全面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建设
各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明确承担农机质量投诉监督职责的处室(科、股)或单位,建立农机质量投诉工作制度,健全部、省、市、县四级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网络。要向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充实相应专业资质的工作人员,配置电话机、传真机、上网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农机质量投诉受理窗口或场所,开通农机质量投诉网络平台或热线电话,不断拓展投诉渠道。各地要在农机经销场所或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信息,方便农机用户投诉。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作为农业部的农机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要主动加强对各地农机质量投诉机构的业务联系,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开设专栏,公开各地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信息。
三、进一步明确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处理的工作原则
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要遵循“属地管理、就近处理、首问负责、无偿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对于“三包”服务期限之内的农机质量投诉,一般由销售该农机的当地投诉监督机构负责处理。对于跨行政区域或越级投诉的一般案件,实行首问负责制。受理单位可按照就地就近处理原则,转由当地投诉监督机构处理,但仍负有本案件的督办和答复责任。当地投诉监督机构应及时向受理单位反馈处理结果。农机质量投诉的受理和调解实行无偿服务,不得以受理或调解的名义,向投诉方或被投诉方收取任何费用。各投诉监督机构要对电话、信件等投诉材料做好登记,认真审查,按要求及时受理和处理,做到事事有解答、件件有回声。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投诉,投诉监督机构要加大协调力度,本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积极促成投诉方与被投诉方达成解决方案。
四、认真落实农机质量投诉信息报送制度
各级投诉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内受理投诉的农机产品信息、用户诉求和处理结果等基本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总结分析,按季度报送本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上级投诉监督机构。各省级投诉监督机构要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之前,分别将一、二、三季度农机投诉信息汇总上报;在1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的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投诉特点、工作成效、对策建议等。对于单次10个用户以上、不同用户在同一作业季节累计投诉超过10次的群体性投诉或有人员伤亡的重大质量事件,各级投诉监督机构应立即上报,不得瞒报和漏报。
五、积极推进农机质量投诉工作信息化
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以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为平台,负责建立和维护“农机质量投诉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负责有关农机质量投诉信息的汇总与分析,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活动。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机质量投诉信息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力争在今年第三季度前,各级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全面使用该系统,并认真按照系统设定的文本格式、统计表格等要求,按时填报有关农机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情况,汇总上报相关统计信息。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农办机〔2012〕22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204/t20120412_26007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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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队伍建设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提高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力量源泉。队伍建设的成效直接影响检察事业的发展。通过对泰和县检察院队伍建设情况的分析,意在总结经验,寻找问题和不足,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队伍建设,推动检察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队伍建设的现状分析

  泰和县检察院是一个基层检察院中的B类检察院,内设反贪局、反渎局、侦监科、公诉科、监所科、控申科、办公室、政工科、技术科、民行科、预防科等11个部门。政法编制50人,事业编制5人。现有干警44人、职工4人,全院干警及职工的平均年龄为40岁,其中35岁以下干警18人,占总人数37.5%,队伍年轻化,年龄结构日趋合理。队伍中本科以上文化程度38人(其中研究生学历3人),占总人数79%,其中法律本科34人,占总人数70.8%,队伍专业化文化程度较高。

  近年来,该院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不断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根本大计和重要保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抓好队伍建设的新思路、新办法,围绕执法为民,夯实队伍建设基础,努力打造出一支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廉洁奉公、秉公办案的队伍,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提供了有力保证。该院连续6届12年被市委、市政府评为文明单位,院党支部连续14年被县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去年被市委政法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2011年度在全市检察工作目标管理考评中名列第一。2007年以来全院共有42人次干警受到上级检察机关和党委政府的表彰。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以过硬的班子带动人。好的队伍是抓出来的,更是带出来的。该院党组一班人带头坚持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院党组的决策能力与领导能力。坚持检察工作服务中心工作,自觉将检察工作融入服务全县工作的大局中。坚持从自身做起,牢固树立三种意识,确立“四不原则”,铸就了一个思想正派、作风民主、求真务实、严格自律的坚强领导核心,赢得了全体干警的信赖和支持,每次上级组织的对班子的民主测评,满意率都是100%,在院党组的带动下,全院干警廉洁自律意识明显增强,没有发生一起违法违纪问题。同时更注重从优待警,将干警所想的变成领导要干的,坚持“四必谈五必访”,建立了干警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给干警送生日礼品,架设连心桥;建立食堂,为干警提供营养可口的饭菜。争取县委支持,近3年为该院提拔任命了科级干部13人次,为每个干警解决了一套统一面积和户型的住房,这些从优待警举措,极大地调动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强化了干警 “以院为家、爱岗敬业”的责任感,增强了队伍的整体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以浓厚的学风净化人。如何营造一个人人向上、干事创业的氛围,是该院党组经常思考的问题。从打造学习型检察院入手,开展每两个月读一本书,每月安排一名干警围绕检察业务知识、办案技能经验、计算机技能等进行专题讲座。积极组织干警参加学习培训、岗位练兵和青年干警多岗位锻炼等活动。组织开展法律文书评比,评选侦查能手、优秀公诉人、优秀接待员、优秀信息员。讲学习、重学习的浓厚氛围使干警由“要我学”变为“我要学”。 同时,我院把提升青年检察干警的履职能力建设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近两年来,通过组织考察和培养,把5位业务能力突出、综合素质高的80后干警提拔为中层副职,把2位30出头的青年干警重用为中层干部。今年,又成立了由21位40岁以下的干警组成的青年检察官协会,为青年干警搭建促进交流学习、提升业务能力和展示青年实力的平台,帮助青年干警增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锻炼全方位的综合素质。

  (三)以完善的制度规范人。该院注重通过健全完善的制度规范各项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使工作差错更少、效率更高、效果更好。针对信访案件反映的问题,加强检务管理。实行信访预警制度,变“检察长接待日”为“院领导天天接待日”,实行信访月通报和巡访、约访、带案下访和首访首办接访制,严格主办人的责任,所有案件都进行信访台账管理,实现了赴京进省上访零记录的控访目标,该院信访接待室连续五届被省院评为文明接待室。在强化队伍建设上,我院在实行各项检察工作目标管理的基础上,还建立健全了《关于实行定期考核末位淘汰的制度》,制定了《检务管理制度手册》,将涵盖全面的近百项制度进行了整理,印发制度汇编,发至人手一册,实现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依制度治院的良好局面。

  (四)以丰富的思想教育感召人。为营造团结和谐氛围和栓心留人的环境,该院将各项教育活动、文化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有效载体,征集和提炼了“崇法尚德,勤学敬业,求真务实,和谐进取”16个字的泰检精神,对全院干警进行引导、鞭策和激励。着重采取潜移默化的方法,开展活动寓教于行。在历年来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等主题教育活动,不是单纯的学习说教,通过组织检察官宣誓,党员重温入党誓词,到兴国将军公园、瑞金革命旧址、井冈山烈士陵园、县革命纪念中心瞻仰、缅怀、敬献花圈,开展核心价值观演讲比赛,锤炼思想、净化心灵,让干警永不迷失方向和斗志。经常组织开展联欢会、家属座谈会、经典红歌大家唱、越野跑、篮球赛、登山、拔河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营造和谐、健康、活力的人文环境。

  但冷静地分析检察队伍的现状,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是:

  (一)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和执法理念的转变仍然需要一个过程。当前,历史条件和社会情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发展呈多元化、多样化,必然对检察队伍思想形成巨大冲击。新形势下,如何教育检察队伍正确地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以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保证检察队伍性质和本色不变,仍是检察队伍建设一个永恒的主题。同时,执法理念的引导和转变也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高检院提出“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要求在执法办案中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在执法理念的转变过程中,作为代表国家指控、惩治犯罪的检察官,或多或少存在职业性的“特权感”;《刑法》制定的“无罪推定”原则,在办案实践中难免受到传统的“有罪推定”观念的影响。有时会表现为对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非常重视,而对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未给予全面审查,主观上没有高度重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该不该捕、该不该诉的把握上出现偏差,出现过打击面过广或者失之过宽的情况。一些案件承办人,即使是业务上比较纯熟的办案骨干,个别案件处理的效果也差强人意。在排除外界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归根结底还是一个执法理念没得到根本转变的问题。

  (二)干警专业知识和法律水平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检察精英业务人才仍然缺乏。随着大批高学历高素质的年轻干警的进入,院里的人才学历结构和业务能力都得到极大的改善,但是专业技术型、复合型等人才仍然严重缺乏,特别是缺乏在全市、全省领军的人才。如吉安市基层院普遍缺乏文证审查、司法会计类、法医的专业人才,更谈不上专门的检察技术部门或机构。但每年办理的需要技术部门配合进行技术侦查、检验鉴定的案件却有增无减。二是缺乏心理学类的新型人才,当前涉法涉诉信访一直高位运行,处于经济活跃地区的县区院控告申诉部门更是疲于应付。检察机关的接待人员多为法学专业背景的检察员,然而单纯的法理性解释沟通往往效果不佳,如果能配备专业心理疏导人员协助处访,必然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缺乏研究型人才,干警在日常的检察实践中接触各类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较多,因此不光是要办案,也要加强调研,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发现存在问题,研究对策,作为上级机关决策的依据。目前存在的倾向是重办案、轻调研,在业务工作中重视法律条文的运用,轻视对法理的学习理解和把握,检察业务科室反映动态的数字材料多,深层次调研材料少。四是缺乏复合型人才,缺乏既精通法律,又熟悉金融证券、财税商务、建筑房产、电子信息、涉外贸易等经济科技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三)受各方面条件影响,人才流失严重,干警待遇仍然需进一步保障和提高。由于检察工作专业性强,队伍流动性小,可用职数有限,现行行政化检察管理体制已对检察队伍稳定、检察官依法履职、检察官的职级晋升和待遇保障等都带来了较为严重的制约和影响。按照“一府两院”的原则,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应该配备为正县级,而目前,均只享受到副县级别,而副检察长则是副科级,仅有少数享受到正科实职。由于干部工资制度改革,检察官已经纳入了公务员序列,检察院干警享受的是公务员待遇,但是与其他行政机关相比,检察院领导职数太少、干警晋升的机会也很难。我院就有从建院起参加工作,至今已在检察院工作逾30年但仍是“科员”级干部的老同志。同时,由于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检察院干警待遇及发展的局限性,市县之间同样的级别同样的职务,一千多元的工资与三四千元的工资(尚不包括福利待遇)显然会造成心理上的极度不平衡。特别是近年来招考的公务员,他们大多年龄比较轻,异地考录离家比较远,包括夫妻两地分居等客观因素,这些人凭借自己的能力又再一次考走或以取得的公务员身份为跳板通过正常渠道选调到条件较好的单位,虽从队伍建设与管理原则上不想放手,但从人情道理与人身权利考虑又不得不放行,而这些流失的人员绝大多数是各方面素质较高的人员,给当地检察机关造成了很大损失,如我院近几年年轻干警流失就达4人,且有增多之势。

  (四)检察队伍的独立性不强,依法办案仍然会不同程度受到影响。虽然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实际上检察机关不受外界干涉是难以做到的。因为检察院的人事权掌握在地方手中,检察官的编制由地方确定;基层检察院的领导职务由地方人大选举和罢免,由地方组织部门考核、管理;检察官职位由地方人大任免,接受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的考核、管理。检察院的经费由地方财政拔付,办公场所由地方提供,检察院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地方财政发放,检察官的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一系列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都要取决于地方。可以说,检察官的职业身份、社会地位和生活保障等各个方面都严重依赖于地方。这种制度设计上的弊端,使检察工作受到极大的困扰,独立行使检察权往往难以保证,甚至检察院的正常运转都受到影响,基层检察院成了“地方的检察院”,检察队伍也实际成了“地方的检察队伍”。体现在办案中就会出现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有的案子刚一进检察院,就会有不同的领导指示;有的案件被有关部门从大局考虑要求暂停后,又会被另外的领导机关批示依法尽快处理,并进行督办。这些往往会使办案干警感到无所适从,给检察官独立办案造成了较大的压力和干扰,也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干警办案积极性。

  二、加强基层检察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进一步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广大基层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执法观。要教育广大干警一定要对检察事业充满信心,要始终高看自己的职业,做一个诚实守信、理性执法的人民检察官。一是要抓理论武装,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各种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广大检察官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要树先进典型,近几年,检察系统涌现出了不少先进人物和先进典型。基层检察院要大力宣扬他们的先进事迹,唱响正气歌,并注意发现、总结、培养自已身边的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发挥其榜样、示范作用,影响、带动全体检察干警,形成争先创优的氛围。三是常抓“警示教育”。要坚持干警思想分析制度,找准倾向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坚持谈心制度,帮助检察干警解决思想问题;坚持提醒制度,对个别检察干警的违法违纪苗头及时提醒,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四是落实从优待检。要真正形成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用待遇留人的良好氛围。坚持检察干警的主体地位,尊重干警、爱护干警、理解干警、关心干警,强化干警的主人翁意识,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调动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从严治检与从优待检相结合,把增强队伍的凝聚力与关心干警的生活紧密联系起来,维护好基层检察干警的切身利益。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人大的支持,尽最大努力解决干警的职级和经济待遇。改善干警的工作、生活条件,为干警提供良好生活环境和精神文化环境;积极帮助干警解决生病住院、家属就业、子女升学等困难,解除干警工作和生活上的后顾之忧。

  (二)进一步改善引进检察人才的管理体制。相对于快速发展的检察事业来说引进人才的进口仍然很窄。因为编制、司法考试、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诸多原因,目前像我们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基层检察院因条件所限在引进人才时困难重重,很难引进研究生以上的高端人才,因此,要创建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动机制。人才的合理流动有利于人才的成长,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才的潜能,有利于检察事业发展的大局,要突破检察机关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逐步建立检察一体化的领导体制,积极克服阻碍人才流动的体制障碍,优化配置。在人才流动的问题上,也要像干部任用一样,能上能下,双向互动,上级院要经常选派高层次优秀人才到基层挂职指导,时间可以长点,范围可以广点,特别是对我们老区、苏区要给予倾斜,让我们沐浴更多的惠泽;同时上级院在招录新进人员时如果过多地从社会上从学校里招录人员,一来这些人员没有检察工作经验,二来会挫伤基层检察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应该要优先考虑我们基层检察院,建立完善的遴选机制和检察干警培养体制,这样就可以给基层干警更多的期盼和发展空间,对整个检察事业的发展也是良性有序的。

  (三)探索建立全国检察机关结对帮扶的共建共享机制。要树立“全国检察一盘棋”的观念,可以由高检院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地区检察院与革命老区苏区、欠发达地区检察院“结对帮扶”,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结对帮扶的检察院主要从几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实行人才智力支援。双方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互派干部挂职锻炼、互派业务骨干协助办案、开展专项业务培训等形式,既可以让双方干警开拓视野,更新理念,普遍提高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又可以对口解决专业型、复合型人才短缺的问题。二是实行工作经验交流。建立工作互访座谈研讨、参观考察、联合调研等制度,互相交流班子、队伍、信息化建设、管理机制改革、执法办案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达到相互借鉴、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三是进行检察文化共建。通过共同举办文化论坛、文艺晚会、体育比赛、书法摄影展览等活动,共同提升文化品位,丰富干警文化生活,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并通过互相利用各自本地的教育资源优势,方便快捷地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四是予以物质装备支援。每年争取一定的经费和物资,支援对口帮扶院,帮助解决基础建设、物质装备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四)完善检察人才选拔任用机制。建立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导向,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通过竞争上岗和采用双向选择,为检察干警提供均等的竞争机会,调动干警的积极性,给干警提供最适宜其专长、性格的工作岗位,对基础知识较薄弱的干警先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对专业知识较扎实的干警力争培养成业务骨干,对协调能力较强的同志让其在管理岗位上多加锻炼。力求优化配置,学有专用,人尽其才。使干警在心情舒畅、精神愉快的环境中做好自己的工作,实现自身价值。加大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警的力度,要克服重培养轻使用的思想,树立经历就是财富、使用是最好的培养、早压担子早成才的观念,多给年轻干警创造施展才能的机会。把人才放到适当的工作岗位上进行锻炼,是加快人才成长的一条有效途径。只有给人才一个施展拳脚的舞台,使之在其位、谋其政,通过潜心思考和探索磨练,在独立应对各种复杂疑难问题中才能不断地开阔眼界,增长才干。通过正常的竞争渠道,增强其危机意识,为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积蓄一批合格的后备人才,同时也势必给中、老层干警带来压力和挑战,从而形成相互竞争、相互促进、相互提高的良好氛围,形成良性的人才梯次储备。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培训工作。一是理论学习长期抓。坚持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学习。在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学习指标等方面,制定出全面系统的学习规划和相应的保障机制,以保证学习的实效性,使干警坚定正确的政治理念,具备过硬的法律理论水平。二是业务培训经常抓。根据基层检察院缺乏高水平师资力量的实际情况,基层检察人员的培训由上级检察院或联合本地高校共同组织实施。培训工作要有针对性,在每个基层检察院重点培养几个业务骨干,以点带面,由这些业务骨干带动整个单位的业务水平的提高。另外通过聘请专家授课、中层干部上业务课、业务骨干或办案能手主讲案例等形式,抓好岗位素质练兵。为了更好地培训业务精英人才,建议上级院多组织优秀公诉人、办案能手等各种业务竞赛,利用竞赛促学习、促练兵。加强人才交流,经常选派干警到上级院或发达地区基层院跟班学习锻炼。三是学历教育持续抓。对新进人员的招录应尽可能招录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以便提高招录人员素质和一进检察机关就有办案资格。对参加学历教育、国家司法考试的干警在时间、费用、任用等方面提出鼓励性措施,提高学历层次和司法考试通过率,造就一批业务精通的专业人才,为检察事业提供人才保障。

  (六)建立检察官职业物质保障体系。由于大量的办案任务都在基层,如果基层检察官队伍不稳定,将会严重地影响基层检察事业的发展。因此不论在人员编制、专项补助经费、工资福利、检察官级别等方面,都要向基层倾斜,如提高基层检察官的职业待遇,落实住房、医疗、保险福利待遇,减少基层检察官的后顾之忧,解决基层检察院存在的经费保障困难。虽然《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职业收入问题作了规定,但检察官的经济地位仍然很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官面对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难以激发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对此,在工资待遇上应设定检察官最低薪金,并保证其高于同级一般公务员水平,以增强检察官职业的吸引力,让基层院干警安心留在基层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等级制度,取消行政级别对检察官等级评定的影响,主要看其任检察官职务年限、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并将检察官级别与工资、福利、津贴等挂钩,使检察官等级真正反映检察官的专业水平,保障检察官享受的待遇得到充分体现。同时,高检院应更多地体现自身对基层检察院的关心关爱,比如去年底高检院特意向我们革命老区检察院发来了慰问信和慰问金,这给予了我们基层检察干警及家属莫大的关怀和鼓舞,“千里送鹅毛”,情深意重。

  (七)强化科技强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科技强检是一个系统工程,人力和财力的投入较大,对人才的需求也较高。因此,要加快科技强检的步伐,就必须解决好硬件建设、软件应用和人才需求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加大科技强检的力度,为检察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目前科技强检的应用大多在办公设备方面,真正用于侦查犯罪和审讯案件的高科技设备和手段并不多。侦查技术设备更新缓慢,办案大多是沿袭传统的原始办案方式,查处智能化、隐蔽性高的犯罪案件显得无能为力,无从下手。为了更好地将科技手段运用到执法办案工作中去,高检院对我们经济欠发达的老区基层检察院应该给予更多的关心支持,一是加大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增加资金总量以便更好地把基层检察事业做大做强。二是加大办案装备的投入,特别是基层迫切需要、切实有用的办案专业设备。三是根据基层检察院的需要,搞好软件系统的开发和应用,比如尽快与公安机关、金融系统等部门形成统一的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平台及服务体系。四是加大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要让那些硬件软件设备真正地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科技强检的功效。

作者系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关于汲取海城豆奶中毒事件教训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总局


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汲取海城豆奶中毒事件教训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2003年8月29日)  

卫法监发〔2003〕246号



     2003年3月19日,辽宁省海城市铁西区部分小学师生因饮用鞍山宝润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乳营养学生豆奶”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和调查处理不及时,造成工作被动,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此次中毒事件反映了部分地方政府领导、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学校负责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重视不够、责任心不强、执法不严、越权审批、监管失察等诸多方面的问题,教训极为深刻。为总结海城豆奶中毒事件的教训,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各项措施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关系到师生健康的大事,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和关心。近年来,为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分别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其中,对学生饮用奶计划、中小学生豆奶计划、学生集体用餐和学校食堂管理等都发布了具体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部门要充分理解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将此项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严格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将党和政府对广大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关心落到实处。

  各地教育、卫生、农业、公安、质检、工商等部门,都要认真汲取海城豆奶中毒事件的教训,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针对学校卫生安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解决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学校集体供餐企业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学校进一步落实有关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措施,加强学校食堂卫生与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学生饮用奶、豆奶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杜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学生奶、豆奶进校;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开展对生产配送学生饮用奶、学生奶定点企业、学校集体食堂、集体供餐单位及学校周边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格卫生许可审批管理;质检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奶、学生豆奶等进校食品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管,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帮助生产企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生产规范,保证产品质量,严格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教育、农业部门要认真总结“学生饮用奶计划”和“中小学生豆奶计划”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与有关部门一起,本着保证产品质量、坚持群众自愿、运用市场机制、不强求一律的四条原则,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大实施工作的监管力度;农业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农药、鼠药的管理,做好对违法经营剧毒鼠药的清理整顿工作;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检查的力度和频度,坚决取缔学校周边存在的无照经营食品摊点工作;公安部门要积极开展警校共建活动,加强对学校周边的治安巡逻和专项整治,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强化防范工作,做好矛盾排查工作,严密防范、依法打击投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健全制度,做好学校突发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和报告工作

  学校承担着保护学生身体健康的重任,所有学校都要落实校长负责制,本着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第一要务的原则,健全制度,加强培训,规范行为,责任到人,层层把关,切实改善对学校集体食堂、重点部位和场所的管理,建立健全学校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等突发事件的报告及应急处理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提高对公共卫生事件的警惕性,加强快速反应能力,提高救治水平。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按规定程序向卫生、教育部门报告情况。卫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进行信息通报和沟通,在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各自分工预案,及早采取救治和事件处理工作,提高救治效果,减少损失。要进一步提高食物中毒处理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宣传,及时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严肃纪律,坚决制止有令不行、失职渎职行为

  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学校卫生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落实各自责任,及时解决学校食品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责任不落实、检查走过场,甚至借为学生服务之名谋取个人或部门利益的行为,要严厉追究当事人和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在秋季开学后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要坚决停止未纳入国家和省统一计划的“学生奶”、“学生豆奶”进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落实“关于开展学校食品卫生突击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卫机发〔2003〕9  9号)要求的基础上,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学生食堂、集体供餐单位和学校周边餐饮单位一律进行限期整改;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开展针对性检查整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教育、农业、公安、质检、工商等部门要在10月底前汇总本地区检查整治情况,分别上报国家相应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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