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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51:24  浏览:80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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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文号】京教财[2007]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文件的意见》(京政发〔2007〕24号)精神,激励市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鼓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建立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名额由我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并且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建立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分为两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一般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为基本标准。其中,更为困难的学生可享受一等北京市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申请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根据中央文件规定,每年5月底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提出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教育部、财政部。

  第八条 根据中央下达的名额和预算,每年9月1日前,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市属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实行免交学费享受专业奖学金的首都师范大学、首都体育学院和北京农学院三所高等学校的相关专业的学生不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申请。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残联《关于实施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京民就发[2007]228号),享受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的当年高校新生可以得到不高于4000元的教育救助,各学校在审定学生助学金申请时要考虑各项补助政策的衔接,避免学生重复享受资助,使政府教育资助经费和救助经费发挥最大效益。同时,市民政局和市教委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另行发文),学生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的民政部门和所在学校要互相通报学生享受教育资助待遇或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情况,以便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和统计相关数据。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高校组织实施。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各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表格。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交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建议名单;并且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进行公示,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要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报至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国家奖学金名单情况后,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同意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国家奖学金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1月15日前批复。

  每年11月15日前,各高校要将当年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将享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汇总情况抄送市民政局,民政部门将相关信息录入市社会救助中心平台进行统计。

  第五章 奖学金和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北京市财政局要按有关规定落实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及时拨付市级财政负担资金,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奖励证书,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应计入学生学籍档案。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应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八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要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选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完善的学校助学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助学工作顺利进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将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检查,对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10%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并且要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10%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我市在分配名额和预算时将综合考虑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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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动物诊疗等四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动物诊疗等四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农通〔2008〕68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动物诊疗等四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改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二○○八年六月十日

23号 许可事项:动物饲养、隔离、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许可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情况下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二)许可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情况下兴办动物隔离场所;

  (三)许可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情况下兴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四)许可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情况下兴办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原件1份);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六、申请表格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到经营场所现场查验、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1年,到期可申请延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动物饲养、隔离、屠宰加工和无害化处理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24号 许可事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经检疫检验合格的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及动物产品如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肉、骨、头、蹄、脂、脏器、血液上市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比赛。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200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动物产地检疫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实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2.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3.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二)动物产品产地检疫:

  1.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生皮、原毛、绒等产品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炭疽沉淀试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

  2.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3.骨、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骨、角等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法律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三)屠宰检疫检验:

  1.动物屠宰前逐头(只)经临床检查合格;

  2.其中待宰的畜须经盐酸克伦特罗及其它有害成分的抽样检验合格;

  3.动物屠宰过程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对头、蹄、胴体、内脏进行统一编号,对照检查。

  法律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条;《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须提供:

  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请表》(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动物产品检疫申请表》(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原件1份);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须提供《动物免疫证明》、免疫标志(验原件);

  4.《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验原件);

  5.《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验原件)。

  (二)口头申请须提供: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验原件);

  2.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必须提供《动物免疫证明》、免疫标志(验原件);

  3.《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验原件);

  4.《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申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除口头申请外,用于动物和动物产品(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免费领取;用于动物产品(胴体、肉、骨、头、蹄、脂、脏器、血液)的《动物产品检疫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免费领取,上述表格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受理市属养殖场、市野生动物园、鸿发家禽批发市场、罗湖辖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检疫申请]。

  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受理清水河肉联厂动物产品、罗湖区内冷库(成业冷库、澳昌冷库、信中冷库、五丰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仓储分公司)动物产品的(胴体、肉、骨、头、蹄、脂、脏器、血液)检疫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市属养殖场、市野生动物园、鸿发家禽批发市场、罗湖辖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进行检疫]。

  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对清水河肉联厂动物产品、罗湖区内冷库(成业冷库、澳昌冷库、信中冷库、五丰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仓储分公司)动物产品的(胴体、肉、骨、头、蹄、脂、脏器、血液)进行检疫]。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可口头申请,也可填表申请,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家畜和家禽)的,货主必须提前1-2天向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动物检疫员在动物运输前2小时进行现场检疫,符合条件,发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批量出售动物产品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货主必须提前1-2天向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动物检疫员在动物运输前2小时进行现场检疫,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的,货主必须提前1-2天向市肉品卫生检验所申报检疫,市肉品卫生检验所派检疫人员到现场进行检疫,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非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家畜和家禽)的,货主必须把动物送到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设置的检疫点申报检疫,符合许可条件,发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非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必须把动物产品(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送到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设置的检疫点申报检疫,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非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的,货主必须把动物产品送到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设置的检疫点申报检疫,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在我市出售或调运种用、乳用或役用动物:货主需在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提前十五天申报检疫-→进行检疫-→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从我市启运参展、参赛和演出的动物:货主在启运前报检-→进行检疫(必要时可进行实验室检验)-→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在我市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货主在出售和运输前必须报检-→临床健康检查和实验室检疫合格,发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屠宰检疫,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按照检疫规程对屠宰的动物实施现场同步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加封标志,标示检疫检验条码。

  由市外运入本市的动物产品,货主必须填表申请,并提供《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到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设置的检疫点申报检疫,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需要检验室化验的,抽取样品经实验室检验合格后,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1天;如果需要化验室检验的,视检验时间长短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7天、特殊用途的动物有效期可延长到15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到30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在有效期内可将动物在全国出售或者调运、参展、演出、比赛。

  取得《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后,在有效期内可将动物产品在全国出售或者调运、参展。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不同动物检疫收费不同,具体按深圳市物价局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价联字〔2002〕3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深府〔2000〕2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生猪屠宰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深府〔2005〕85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25号 许可事项:动物诊疗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一条;

  (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人员的条件要求:

  技术负责人要求必须具有兽医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有2年以上兽医临床工作经验。其他从事诊疗人员必须具有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在2002年1月1日《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兽医诊疗工作3年以上。

  (二)诊所的条件要求:

  1.防疫条件要求:

  (1)选址: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和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

  (2)防疫: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必须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清洗、消毒及无害化处理: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2.防疫制度:有健全的防疫制度。

  (三)诊所的设置:

  1.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科室设置:有独立的候诊室、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药房。

  (四)诊所的仪器设备:

  1.必须具有诊断台、药品柜、手术台、器械柜等;

  2.具有无影灯、高压灭菌器、医用净化工作台、紫外灯、普通显微镜、变倍体视显微镜、酶标仪、恒温培养箱、血球计数仪、干燥箱、酸度计、电子天平、冰箱、输液架、手术器械及其它动物诊疗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第十三条;《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条;《广东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粤农〔2002〕109号)第五条至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二)兽医专业人员的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拟设立动物诊疗场位于罗湖区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交所需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对经营现场进行勘察、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动物诊疗许可证》,无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期限和营业期限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必须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26号 许可事项:兽药经营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从事兽药经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二)技术负责人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经营兽药申请表》(原件2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经营兽药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位于罗湖区的兽药经营企业、个人向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交所需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勘察经营场所,提出勘察情况意见-→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5年。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内容摘要】:
依现行婚姻法,“婚外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要求对方损害赔偿。此类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然而现实中,无过错方常常直接面临举证难的问题,取证权利处处受限。本文对“婚外同居”取证中需要证明的内容、可能涉及到的证据、容易遇到的问题等取证要点进行分析,归纳出“婚外同居”取证难的法律原因、社会动因。就今后的实践中如何克服取证中所遇到的困难,有效实施“婚外同居”取证权提出相关构思。

【关键词】

“婚外同居”;取证要点;原因;构思

婚外同居——单从字面含义来看,首先应是合法婚姻关系之外的同居关系;其次,之所以强调“婚外”,应是该同居行为人中至少一方本是已婚之人。因此,笔者认为“婚外同居”应该就是婚姻法中所定义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依现行婚姻法第32条、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要求对方损害赔偿。此类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然而司法实践中,无过错方常常直接面临举证难的问题,取证权利处处受限;有的甚至因无法取到证据,也就无法使用法律这一武器保障他们的权利,这便成了司法实践的憾事。为有效贯彻实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本文拟对“婚外同居”取证中的若干问题展开思考。

一、“婚外同居”的概念界定

(一)“婚外同居”的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出定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由于解释所依托的特定法律----《婚姻法》所限,对于婚外非法同居以外的其他如无配偶男女的同居行为,则不应依此解释,[1]也不属本文所探讨的范围。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构成要件有三种:一是要求有过错方有配偶,否则不构成侵权行为。二是共同居住不以夫妻名义。三是共同居住有一定的时间,即“持续、稳定”的一段时间。按法律条文的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1、与婚外异性; 2、不以夫妻名义; 3、时间上持续; 4、状态上稳定; 5、共同居住。

(二)“婚外同居”的定义评价

仔细揣度“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五个合成条件,除第一条外,其余的四条,缺乏周密严谨性,这首先无法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通奸”严格区分开来,也给法官判案带来无穷无尽的麻烦:“时间上持续”----多长时间之内算通奸、超过多长时间算婚外同居?“状态上稳定”----指什么状态?何谓“稳定”?是彼此都没有其他的性伴侣,还是两人同居生活形成规律?;

“共同居住”----有人提出同居必须要有一个固定的住所,不管多长时间。但实际上,关于同居的法律概念,法律上还存在空白点。另外假如某人租房每天与情人厮混,但都赶在每晚十二点前回家,这算不算共同居住?“不以夫妻名义”----双方外出的时候从不和别人搭话,既没说他们俩是夫妻关系,也没说他俩不是,这又怎么界定呢?也就是说,判定一对男女是通奸还是婚外同居,立法的界定依据不明确。

二、“婚外同居”取证的要点分析

在“婚外同居” 取证的具体实践中,应牢牢把握三大要点,即:需要证明的内容、可能涉及到的证据、取证中容易遇到的问题,予以综合考虑:

(一)需要证明的内容

1.过错方与婚外异性同居的事实。证明中难度较大但必需区别的是“同居”与“通奸”的界限;2.这种同居关系是持续、稳定的。一次甚至是几次的婚外情不属婚姻法上所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这是从时间、状态的角度进行的证明,即需证明这种同居行为具有时间上持续性、状态上的稳定性;3.不以夫妻名义的共同居住。此类证据多半从邻居、周围人的旁证材料中获取。

(二)可能涉及到的证据

1.书证。如婚外同居双方来往书信、亲密照片,同居房屋照片,在宾馆登记住宿的存根复印件等,此类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使用。此外,同居期间育有私生子的,则其出生医学证明因载明生父母、出生孕周等即可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如 2005年3月14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孙某诉陆某婚外同居精神损害赔偿案”中,就采用了孙某提供的其前夫陆某在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所生私生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支持了孙某的赔偿要求;

2.物证。双方共同居住时使用的生活用品等;

3.证人证言。邻居或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

(三)可能遇到的问题

1.人证、书证获取不能。领居或亲友明知婚外同居双方的关系,但因碍于情面或担心自找麻烦而不愿作证;由于加害方的警觉,致使举证人无法拍摄照片搜集相关证据材料;2.如同居点选在无过错方无权未经许可、以私人身份直接涉足的领域,则既便确定两人同居一室,却举报无门。公安机关也会以此事系“非警务范围”为由拒绝上门取证;3.取证不成反被诉。有的人为了掌握证据,自己盯梢,有的人还不得不请私家侦探来偷拍取证。此类方式取得的证据因牵涉到他人的隐私权,如方法不当则容易触犯法律。4.举证责任的加重,必然要扩大和强化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但实践中却遭遇法律真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又往往遭到拒绝,使得当事人在打官司中陷入被动的两难境地。[2]

三、“婚外同居”取证难的原因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无过错方要想主张权利,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婚外同居的事实。因此,对无过错方来说,获取和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种义务。然而,在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约65%的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都称对方有婚外情,要求其给予赔偿,却由于证据匮乏,经法院调查后能够实现的不到3%。[3]

《婚姻法》的取证本身具有特殊性,取证的过程因容易牵涉到公民隐私权、名誉权和肖像权等问题故而难度较大。要以合法的方式获取证据证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又不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和肖像权,并能进一步寻求法律的保护,确实不是件容易的事。实践中,如何有效实施这项权利,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确凿证据,着实是学界和实践中共同面临的难题。“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取证难,原因究竟何在?在今后的实践中如何克服取证中的困难,切实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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