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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1:55:26  浏览:98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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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评审和认定工作,现将核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涉税违法行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方法》,对于申请成立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要根据《办法》第五条第6款、第六条第2款规定进行认真核查,如有《办法》第五条第6款列明情况的,一律不得列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名单。同时,填具《核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涉税违法行为表》,于每年7月15日前报至税务总局(附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并将电子信息上传至税务总局进出口司网站。
  按照规定直接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企业,由税务总局将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名单及时转发各地核查。
  二、各地税务机关对于已经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要加强税收管理,对其依法纳税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凡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第6款、第二十四条规定,及时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或停止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同时,填具《核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涉税违法行为表》,于每年7月15日前报至税务总局(附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并将电子信息上传至税务总局进出口司网站。
  三、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认定工作,并会同法规、稽查、征管等部门切实搞好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涉税违法行为的核查工作。
  四、核查新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和已被认定企业的涉税违法行为以税务系统现有稽查信息为基础,以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下达之日为准。
  对新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正在接受税务部门立案检查的,应将有关立案检查情况一并上报税务总局。
  五、对新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核查时间是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 对已经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核查时间为上一年度。
  六、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停止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恢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前一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税务部门要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有关意见逐级上报总局。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涉税违法行为核查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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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 公安部


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5月6日,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公安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申报工作,加强汽车生产管理,保障车辆行驶安全,根据国务院授权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汽联)行驶汽车行业管理,公安部实行全国道路交通管理的职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汽联、公安部确定对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目录管理。凡国内生产汽车、改装车和摩托车的企业及产品,不分隶属部门和地区,均应纳入目录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汽车工业主管部门、汽车工业公司、计划单列的企业联营公司、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以及负责目录的申报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目录是作为办理车辆牌照的依据。对列入目录的企业及产品,各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机动车检验的法定标准和有关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牌证核发手续。
第四条 目录由中汽联、公安部负责联合审批,在全国统一公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再另行编制、公布目录。
第五条 申请纳入目录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生产条件,产品应按国家规定的开发程序和标准,进行试验鉴定。产品鉴定时,须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参加。
第六条 目录的审批工作,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汽车工业主管部门、汽车工业公司、计划单列的企业联营公司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按照当年申报目录的要求,负责目录的申报工作,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由各申报单位报中汽联。
(二)中汽联根据初审意见,对申报的企业及产品进行汇总,会同公安部联合审批、公布。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汽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目录申报工作;计划单列的企业联营公司,负责其紧密联营的企业的申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委,负责未下放的企业的申报工作。
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各企业直接向中汽联摩托车行业办公室申报。
第八条 对已列入目录的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由中汽联组织各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按照《汽车质量评定办法》和《摩托车质量检查评定办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抽查,检测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目录审核的依据。
对拒绝接受质量监督抽查的企业及产品,按不合格处理,并取消其目录资格。
第九条 国家已公布淘汰的国产、进口车型和各种拼装的车型,均不得申报目录。
第十条 目录每年公布二次,上半年申报目录的截止日期为三月三十一日;下半年申报目录的截止日期为九月三十日。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公安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五月六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30号
2003-8-1 

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要求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甬国税发[2003]94号)。经研究,现对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宁波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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