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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50:25  浏览:91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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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9年1月17日,劳动部

近年来,不少地方结合乡镇煤矿的整顿,试行了乡镇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制度。实践证明,实行这一制度,对保证乡镇煤矿矿长具有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改进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我部在总结各地试行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尽快组织实施。附: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暂行规定。

附: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保证乡镇矿山矿长具有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推动乡镇矿山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确保乡镇矿山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乡镇矿山矿长(包括乡镇办和村办矿山的正、副矿长,个体或联营采矿组织中的主要经营者和管理者,下同)。
第三条 任职条件:乡镇矿山矿长必须具有相当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有从事矿山井下或露天采场工作三年以上的实践经验,身体健康并能坚持经常下井(采场),经考试(考核)合格,持有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颁(签)发的《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第四条 《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审批发证程序:
1.申报:申报人必须向矿山所在地乡政府领取《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申报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后交由乡政府统一向县(区)劳动部门申报;
2.审查:申报登记表经县(区)劳动部门会同乡镇矿山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地、市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由地、市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会同乡镇矿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审查并进行考试(考核)。
3.发证:经审查、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地、市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签发《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第五条 乡镇矿山矿长必须从取得《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配,无证者不得任职,否则要追究任命单位负责人和无证任职者的责任。
第六条 凡取得《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并担任现职的乡镇矿山矿长,由于不认真贯彻安全法规,不履行职责,情节或后果严重者,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七条 对持《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的任职矿长,发证机关每两年应进行一次验证复审,重点考核其任职期间的安全生产成绩,不合格者,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八条 为进行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发证工作,可收取必要的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由各地劳动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制订并监督执行。在执行中不得随意提高。对发证机关不负责任乱发证书或从中营私舞弊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统一印制《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和《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申请登记表》,报劳动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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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施行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都本伟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规定,市政府对200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1日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令、葫政告、葫政发)进行了清理,经审核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10件(见附件1)继续施行、对24件(见附件2)予以废止、对13件(见附件3)宣布失效。现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10件)
2、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件)
3、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




附件1
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10件)
1、2000年5月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依法行政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1号)
2、2000年5月1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3号)
3、2000年6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4号)
4、2000年6月2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政策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5号)
5、2000年7月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7号)
6、2000年7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8号)
7、2000年7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9号)
8、2000年9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复议机关办案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10号)
9、2000年10月3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盐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2号)
10、2000年11月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3号)
11、2000年11月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重大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备案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4号)
12、2000年11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5号)
13、2000年11月2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6号)
14、2000年11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7号)
15、2000年12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8号)
16、2000年12月3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19号)
17、2000年6月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平山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葫政发〔2000〕7号)
18、2000年6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葫芦岛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葫政发〔2000〕8号)
19、2000年6月2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葫政发〔2000〕9号)
20、2000年9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文物勘探管理办法》(葫政发〔2000〕13号)
21、2000年9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素质教育评估实施办法》(葫政发〔2000〕14号)
2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7号)
2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区燃煤烟尘污染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10号)
2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压缩用水量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12号)
2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分阀改造供暖的公告》(葫政告字〔2000〕13号)
26、2001年3月2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0号)
27、2001年4月1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1号)
28、2001年4月1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2号)
29、2001年4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3号)
30、2001年4月3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4号)
31、2001年7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6号)
32、2001年9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京沈高速公路经济带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1〕第27号)
33、2001年9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8号)
34、2001年9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9号)
35、2001年10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0号)
36、2001年10月3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1号)
37、2001年11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民事防护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2号)
38、2001年12月1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4号)
39、2001年12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5号)
40、2001年12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审批行为监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6号)
41、《葫芦岛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葫政发〔2001〕14号)
42、《葫芦岛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葫政发〔2001〕21号)
43、《葫芦岛市困难企业职工和就业转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葫政发〔2001〕22号)
44、《葫芦岛市促进劳动就业有关政策实施办法》(葫政发〔2001〕23号)
4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管理确保重点工程建设的通告》(葫政告字〔2001〕4号)
4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1〕8号)
47、2002年2月2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市政府令〔2002〕第37号)
48、2002年4月1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39号)
49、2002年7月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0号)
50、2002年7月3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1号)
51、2002年9月2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2号)
52、2002年11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九门口长城保护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2〕第43号)
53、2002年11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4号)
54、2002年11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5号)
55、2002年11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6号)
56、2002年12月2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8号)
57、2002年4月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葫政规〔2002〕1号)
58、2002年5月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镇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葫政规〔2002〕2号)
59、2002年8月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农村专业人才管理办法》(葫政规〔2002〕4号)
60、2002年11月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契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葫政规〔2002〕8号)
61、2002年11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葫政规〔2002〕9号)
62、2002年11月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葫政规〔2002〕10号)
6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整治的通告》(葫政告字〔2002〕2号)
6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葫政告字〔2002〕4号)
6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行为彻底取缔传销活动的通告》(葫政告字〔2002〕5号)
6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龙潭步行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告》(葫政告字〔2002〕6号)
67、2003年5月2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49号)
68、2003年6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50号)
69、2003年6月1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51号)
70、2003年6月1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及第二批修订、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3〕第52号)
71、2003年6月2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部门培训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53号)
72、2003年6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54号)
73、2003年7月1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工业用水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55号)
74、2003年7月2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镇特困生助学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57号)
75、2003年7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和经济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前置审查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58号)
76、2003年9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59号)
77、2003年9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60号)
78、2003年10月1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61号)
79、2003年10月2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62号)
80、2003年11月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63号)
81、2003年12月3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64号)
82、2003年10月17日制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重大动物疫病疫情防疫责任管理规定〉的通知》(葫政规〔2003〕8号)
83、2003年11月6日制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规〔2003〕9号)
8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公告》(葫政告字〔2003〕1号)
8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葫政告字〔2003〕4号)
8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申领执法证件的通告》(葫政告字〔2003〕5号)
8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葫政告字〔2003〕7号)
8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葫政告字〔2003〕8号)
89、2004年1月2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燃气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65号)
90、2004年2月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66号)
91、2004年6月2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68号)
92、2004年6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或有关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2004〕第69号)
93、2004年10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劳动监察规定》(市政府令〔2004〕第70号)
94、2004年11月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第8号和第40号政府令部分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2004〕第71号)
95、2004年10月2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兴城古城保护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72号)
9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迁移龙绣路早市的通告》(葫政告字〔2004〕1号)
9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通告》(葫政告字〔2004〕4号)
9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城区内铝合金铁艺加工经营噪声扰民和欺街占道等违法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4〕9号)
99、2005年3月3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73号)
100、2005年4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棚户区改造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74号)
101、2005年4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5〕第75号)
102、2005年4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棚户区内无产籍房屋权属确认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5〕第76号)
103、2005年5月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77号)
104、2005年5月1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5〕第78号)
105、2005年6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79号)
106、2005年6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5〕第80号)
107、2005年7月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1号)
108、2005年7月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2号)
109、2005年8月2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3号)
110、2005年9月2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4号)
111、2005年9月2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5〕第85号)
112、2005年10月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地方财力建设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投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6号)
113、2005年10月1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7号)
114、2005年3月3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规定》(葫政规〔2005〕4号)
115、2005年6月19日制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分警、处警管理规定〉的通知》(葫政规〔2005〕5号)
116、2005年8月26日制发的《关于尽快建立和完善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葫政规〔2005〕6号)
117、2005年10月24日制发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切实加强商业设施建设管理的规定》(葫政规〔2005〕7号)
118、2005年10月31日制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规〔2005〕8号)
119、2005年11月15日制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葫政规〔2005〕9号)
12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1号)
121、《葫芦岛市人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2号)
12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3号)
12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迁移兴宫旧物市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4号)
12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市场秩序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5号)
12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葫政告字〔2005〕6号)
12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治理选矿业污染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7号)
12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引入“加拿大一枝黄花”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8号)
12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迁移水产批发市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10号)
12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11号)
13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办结契税颁发契证工作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12号)
131、2006年3月1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90号)
132、2006年3月2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91号)
133、2006年4月2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6〕第92号)
134、2006年6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93号)
135、2006年6月1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94号)
136、2006年7月2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6〕第96号)
137、2006年7月1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6〕第97号)
138、2006年8月2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6〕第98号)
139、2006年10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99号)
140、2006年10月1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100号)
141、2006年11月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意见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101号)
142、2006年11月1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102号)
143、2006年11月3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2006〕第103号)
14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封堵铁路道口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6〕1号)
14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封堵公路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6〕2号)
14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葫芦岛经济开发区良好工作秩序的通告》(葫政告字〔2006〕3号)
14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管护整治超限超载车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6〕4号)
148、2007年2月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地方铁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4号)
149、2007年5月2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5号)
150、2007年7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6号)
151、2007年8月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7号)
152、2007年8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8号)
153、2007年9月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旅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9号)
154、2007年10月1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97号)第四条的决定》(市政府令〔2007〕第110号)
155、2007年10月1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11号)
156、2007年12月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12号)
15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禁止木筏子捕捞的通告》(葫政告字〔2007〕1号)
15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产品集中批发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7〕2号)
15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禁猎期的通告》(葫政告字〔2007〕4号)
160、2008年3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养犬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8〕第113号)
161、2008年7月2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市政府令〔2008〕第114号)
162、2008年10月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8〕第115号)
163、2008年11月1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8〕第116号)
164、2008年11月1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政府信息查询服务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8〕第117号)
165、2008年11月1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8〕第118号)
16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1号)
16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整治市容市貌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3号)
16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6号)
16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批建龙源供水工程区域内其它项目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7号)
170、2009年3月1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119号)
171、2009年5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120号)
172、2009年6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档案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121号)
173、2009年8月2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9〕第122号)
174、2009年11月1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123号)
175、2009年12月2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9〕第124号)
17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龙港区东窑自然港湾内停泊渔船的通告》(葫政告字〔2009〕1号)
17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占用耕地植树滥建等违法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9〕2号)
17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信访秩序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9〕3号)
17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殡葬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9〕5号)
180、2010年4月1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25号)
181、2010年4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26号)
182、2010年6月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市政府令〔2010〕第127号)
183、2010年8月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28号)
184、2010年9月1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29号)
185、2010年9月1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30号)
186、2010年11月1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封山禁牧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10〕第131号)
187、2010年11月2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32号)
18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1号)
18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出租车使用计价器收费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2号)
19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蔬菜水果质量安全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3号)
19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区供水管网改扩建工程建设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5号)
192、2011年3月3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11〕第133号)
193、2011年5月1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34号)
194、2011年7月2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35号)
195、2011年9月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灯光亮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36号)
196、2011年8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37号)
19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城区焚烧冥币纸钱的通告》(葫政告字〔2011〕1号)
19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山水库输水工程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栽种树木的通告》(葫政告字〔2011〕2号)
19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城镇新建住房价格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3号)
20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锦葫路改造工程的通告》(葫政告字〔2011〕4号)
20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取缔城区内营运三轮车的通告》(葫政告字〔2011〕5号)
20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6号)
20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7号)
20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8号)
20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9号)
20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0号)
20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1号)
20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2号)
20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3号)
21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4号)






附件2
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停止执行理由
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规定 市政府令〔2000〕第2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51号)代替。
2 葫芦岛市养犬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2000〕第6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5〕第78号)停止执行。
3 葫芦岛市地名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0〕第11号 被《葫芦岛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35号)代替。
4 葫芦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2000〕第17号 被《葫芦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61号)代替。
5 葫芦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1〕第25号 被《葫芦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49号)代替。
6 葫芦岛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1〕第33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或有关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2004〕第69号)修订后,被《葫芦岛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7号)代替。
7 葫芦岛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2〕第38号 被《葫芦岛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2号)代替。
8 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市政府令〔2002〕第47号 被《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6号)代替。
9 葫芦岛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2002〕第48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5〕第78号)停止执行。
10 葫芦岛市城镇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2003〕第56号 被《葫芦岛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4号)代替。
1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葫芦岛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葫政规〔2003〕7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5〕第78号)停止执行。
12 关于严禁哄抬粮价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3〕2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9〕第124号)废止。
13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兴宫旧物市场经营秩序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3〕3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9〕第124号)废止。
14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整治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3〕6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9〕第124号)废止。
15 葫芦岛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3〕第56号 被《葫芦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28号)代替。
16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洁城市市容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4〕2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整治市容市貌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3号)代替。
17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4〕3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6号)代替。
18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家禽屠宰管理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4〕5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1号)代替。
19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秩序管理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4〕7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3号)代替。
20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4〕8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8〕第118号)废止。
21 葫芦岛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5〕第88号 被《葫芦岛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34号)代替。
22 葫芦岛市封山禁牧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2005〕第89号 被《葫芦岛市封山禁牧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10〕第131号)代替。
23 葫芦岛市地方铁路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6〕第95号 被2007年《葫芦岛市地方铁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4号)代替。
24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利用空飘气球飞行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8〕4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11〕第133号)废止。





附件3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停止执行理由
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3〕9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4〕6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5〕9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4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6〕5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5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7〕3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6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定海域禁航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7〕5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7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定海域禁航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7〕6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8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定海域禁航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7〕7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9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定海域禁航和电磁频谱管制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7〕8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0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特定海域禁航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8〕2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8〕5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9〕4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3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葫政告字〔2010〕4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使用飞机执行各项专业任务的规定

国务院 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使用飞机执行各项专业任务的规定

1984年1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

一、使用飞机执行工农业生产、科研试验、航空运输等项专业任务,应主要使用民航飞机,由使用飞机单位直接与民航部门联系办理;如需使用军用飞机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归口与空军、海军或军区空军、海军舰队航空兵联系,由上述单位酌情派出。飞行保障问题,由民航部门、军区空军、海军舰队航空兵协商办理。
二、执行专业任务的飞机,如不进入空中禁区,不进入国界线我侧10公里地区内或不出我领海线飞行,并且不对地面摄影时,其飞行范围由空、海军部队和民航省(区、市)局自行审定。但要加强飞行通报工作,确保飞行安全。
三、执行专业任务的飞机,如需进入国界线(包括港澳边界线)我侧10公里地区内,或越出领海线进入公海(在浙江温州至福建厦门之间为越出海岸线)时,由军区空军、海军舰队航空兵、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航空公司报所在大军区批准后实施。直升机在海上钻井平台与陆上基地以及基地之间的专业任务飞行,在开航前由大军区一次性审批;有关飞行管制的具体事宜由军区空军确定。
四、执行专业飞行任务,应避开空中禁区。如必须进入北京市空中禁区和重要指挥防护工程空中禁区时,由各归口单位报总参谋部批准,进入上海、沈阳空中禁区时,由军区空军、海军舰队航空兵、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航空公司,分别报经南京、沈阳军区批准。有关单位应对进入空中禁区的人员进行政治审查。
五、凡执行航空摄影、遥感、物探等任务,需对地面拍照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各部门归口,事先将作业范围征得有关大军区同意。涉及军事机密的底片,应送有关军区审查,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理和保管。
六、外国人乘我方飞机执行训练、专业任务,其飞行范围超出本机场空域时,主办单位应事先征得有关大军区同意。对外国人空中摄影应从严掌握,所摄底片必须在我国内冲洗,经有关军区或单位审查并做保密处理后再交付使用。
七、飞机一般不载运易燃、易爆、剧毒、腐蚀等危险品。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空运上述危险物品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各部门归口,直接与民航局或空、海军联系办理。
本规定下达后,过去的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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