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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目和部分商品适用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4:53:06  浏览:80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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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目和部分商品适用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目和部分商品适用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1997]106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税目。请你关接本通知后于1997年12月31日对外公告(公告稿见附件一),现就调整情况及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进口商品《税则》税目调整情况
  (一)增加农作物种子、机电产品等316个进口商品税目(见附件二);
  (二)删除84261110、84463010和89019010三个税目;将税目19021910、19021920、19021990三个税目合并为19021900一个税目;将84717011、84717019两个税目合并为84717010一个税目;
  (三)根据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税目89012000的货品名称应为“液货船”。


  二、进口《税则》税目调整后,《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部分生产设备)》、《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其他商品)》也作相应调整,调整情况详见附件三、四。其中:
  (一)《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部分生产设备)》第123项“加碘盐50KG大包装机”调整为“0.5--1.0KG全自动碘盐小包装机”,税率不变(税则号列、货品名称、技术规格的调整见附件三第78项),并需在国际招标后才能按暂行定税率计征进口关税。
  (二)《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其他商品)》“光致抗蚀干膜(印刷线路板制造用)”中增加税目370242200,暂定税率不变(见附件四第11项)。


  三、进口《税则》税目调整后,《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率表》相应调整,详见附件五。其中,将附件五37024321、37024329两个税目的税率调整为43元/平方米。
  《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率表》后滑准税计算公式注释中“P”的单位为“美元/吨”。


  四、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见附件六。


  五、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暂定税率的有效期截止到1998年12月31日。
  附件一:公告
  附件二:1998年增加、调整《税则》目录及相应税率表(略)
  附件三:部分进口生产设备暂定税率调整表(略)
  附件四:部分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调整表(其他商品)(略)
  附件五: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目税率调整表(略)
  附件六: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略)

                             
海关总署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一:
                 公告

  接海关总署通知,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部分科目(详见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则税目调整后,税目税率仍按照1997年10月1日调整的税率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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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宿迁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宿迁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局、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制定的《宿迁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市建设局 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
(二OO九年六月)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相关工程建设,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交易风险,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
  第四条 市建设局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市房管处(下称“预售款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可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在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下称“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采取封闭式管理模式。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名称为“开发企业全称+项目名称+期数或幢号+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设立监管账户的银行(下称“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向监管银行提供如下资料:
  1.监管项目(按幢)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下一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3.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4.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5.监管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签订后的五日内持该协议(一式三份)至所在地预售款监管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的(按幢)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下一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款应直接进入相应的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凭购房人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发票。
  第九条 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向监管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1.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2.该项目的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
  第十条 监管银行应按监管协议所议定的监管标的(按幢、多幢或分期项目)建立商品房预售款收缴、支出台账,并根据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预算清册、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开发企业申报的资料,符合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付款。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应按月向预售款监管机构申报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银行出具的预售款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
  第十二条 监管银行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过程中,在保证建设工程资金使用的条件下,在监管账户中的商品房预售款超出该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的总额时,可允许开发企业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还贷或调用。
  第十三条 商品房建设项目竣工交付后,开发企业应持建筑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向银行申请注销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在与开发企业办理结算手续后,注销其监管账户。同时开发企业应将监管银行注销账户的证明报预售款监管机构。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开设监管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或擅自截留、挪用购房人房款的或不将购房人房款打入所设定的监管银行指定账户的,一经查实,预售款监管机构将立即停止该建设项目的销售,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提供虚假的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造成开发企业因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款而影响工程按期竣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监管银行未按要求受理、审核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申请资料,超前超额支付商品房预售款,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不得再进行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实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两大难题及其解决——兼谈应当彻底斩断书记员和法警向法官的晋升渠道

独钓寒江雪


  法院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正与效率,而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是上述改革目标得以实现的前提性和基础性工作,而实现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又以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实现为前提和保障,而要实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除了开展十年的大规模招录之外别无他法。上述这些观点本人已在博文中多次论述,其迟早会被大多数法律同仁们普遍接受并最终成为中国法院改革的主流观点和指导思想,对此笔者有足够的信心。最高人民法院虽然近两年来不再提实现法官精英化和职业化,但其并未抛弃“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目标,证据就是其于2009年初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第18条,该条再次重申要“完善法官及辅助人员的分类管理改革”。这多少让人有些欣慰,毕竟最高院现在仍在坚持的并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目标和措施是越来越少了。遗憾的是,最高院似乎从来只提出改革口号,而从来不告诉全国人民实现这些改革目标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就好像这些改革口号真的会自动实现一样——这一习惯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继续充分体现。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是大势所趋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是目前最高法院仍在坚持的为数不多的正确改革理念之一。为什么说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是大势所趋?因为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工业化的社会,工业化社会的核心特点就是讲求效率,而效率得以实现的最最重要方式就是社会化大分工和大协作——这种分工和协作不仅仅体现在各生产单位之间,而且体现在同一生产单位的不同部门、岗位和工种之间。请问,现代化工厂的标志是不是流水作业,每个工人只负责一道工序?一个生产电视机的工人,其唯一的工作任务可能就是拧电视机上的一颗螺丝钉。现在,这种分工协作的现代组织模式和管理模式已经而且完全应该渗透到包括服务业在内的社会各行各业。分工和协作管理理念在服务行业的体现就是各种辅助人员的大量涌现。现代服务行业中最重要、最核心、最有技术含量的服务环节往往被单独剥离并由为数不多的少数精英分子掌握,其他数量多得多的辅助人员的工作任务就是为这些行业精英分子更好地完成工作提供辅助服务。因此,现代社会中,在饭店工作的大多数都不是厨师,而是服务员或勤杂工;在医院工作的大多数都不是医生,而是护士或护工;在航空公司工作的大多数都不是飞行员,而是空姐或地勤人员。

  为什么要分工?答案是:1、分工更有效率。2、分工更节省成本。假如你想开一个饭店,需要招20名工人,有两个招工方案供你选择:1、招录20名厨师,厨师除做饭外,还要利用空闲时间从事买菜、洗菜、择菜、切菜、端饭、刷碗、为客人服务、打扫卫生等一切日常工作;2、招录5名厨师、5名勤杂工、10名服务员,厨师只负责炒菜,勤杂工负责买菜、洗菜、择菜、切菜、刷碗,服务员负责为客人服务、打扫卫生。厨师月薪2000元,勤杂工和服务员月薪1000元。请问,聪明的你,会选择哪种方案?

  所以,我们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不但是司法运行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社会追求分工协作、追求效率和节约成本理念在司法工作领域的具体延伸和体现。纵观当今世界的法治成熟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实行了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其法院辅助人员大多是法官的数倍甚至十几倍。在这些国家,每名法官都有一个由书记员、法官助理、法警组成的庞大助手群,法官们将大量的辅助性、事务性、技术含量低的工作,如送达、庭审记录、庭前调解、证据交换、整理卷宗、值庭等,都交给他们去做,自己仅仅负责主持庭审、合议案件、起草或审核判决等案件审理的核心环节。正是在这样的人员配置模式下,国外的法官们每年审理几百起案件而仍然可以有足够的时间去反复思考和衡量他们即将作出的判决;也正是在这样的人员配置模式下,国外法官们70%以上的工作时间都是呆在法庭上而不是自己的办公室里。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第一个现实难题



  法院系统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面临的首要现实难题是法院司法辅助人员过少,法官过多,法官与辅助人员比例严重失衡的问题。请问我们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喊了这么多年,为什么一直无法实现?答案就是由于上述难题的存在,使得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的职责根本无法科学划分,即使划分,也根本无法得到真正落实。在西方法治成熟国家,书记员是仅仅负责法庭记录的,法警是负责组织旁听和维持庭审秩序、押解犯人、送达法律文书、保卫法官的,而法官是仅仅负责主持庭审、合议案件、起草或审核判决的,其他的大量的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交给法官助理们去做。在上述工作运行模式下,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合理的人员配置比例应当是多少?本人认为最佳的比例应当是1:2:3:3,即一名法官配备2名书记员、3名法官助理、3名法警。在这样的人员配置下,一名法官一年可以审理至少200起案件而仍然可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和效率。(为什么这样的人员比例最为科学,我今后将专门撰文论述。为何一名法官要配备3名法警,参见笔者博文《司法人民性的实现方式与司法警察的大规模招录》)。前些年,中国司法高层提出要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一些地方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并探索出了诸如“1+1+1”(即1名法官配备1名书记员和1名法官助理)、“一二三一”(即一名审判长、两名法官、三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三二一”(即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配备二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3+2+2”(即3名法官配备2名法官助理和2名书记员)等人员配置模式。现在,上述人员配置模式运行效果如何?答案是:无一例外地失败。为什么会失败?因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目标是把法官从繁重的、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而法官得以解放的前提是为其配备足够多的辅助人员,而上述审判模式的通病是法官太多,辅助人员太少。上述审判模式中, 1名法官最多的才配备2名辅助人员却梦想达到法治成熟国家1名法官至少配备5名以上辅助人员的运行效果,这可能吗?有人问,为什么不多为法官配备点司法辅助人员?答案就是目前法院系统有法官资格的人员占法院所有人员的三分之二,你上哪找那么多辅助人员去?



第一个难题的解决方案





  第一个难题的解决方案我以前已多次在博文中论述,那就是通过大规模的招录来进行解决,即按照每年招录1万名法官、3万名法官助理、2万名书记员、3万名司法警察、0.5万名司法行政管理人员的比例和规模开展连续十年的大规模招录工作。十年后再对法院人员进行大规模地清理,将大量的不适合继续在法官岗位上工作的人清理出法官队伍,将那些不适合继续待在法院工作的人清理出法院队伍,使法院队伍彻底实现高度的精英化和职业化,以及人员的分类管理。(相关具体论述请参见笔者博文:《再论法院改革应以大规模招录为前提(上、下)》 、《法院改革:何时才能步入正途?》、 《法院改革应分三步走》)。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第二个现实难题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面临的第二个现实难题是司法辅助人员向法官的流动条件过宽,造成司法辅助岗位流动性过强,形成不了稳定的、专业化的司法辅助人员队伍的问题。目前包括司法高层在内的大多数人都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对于实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重要性,否则也就无法解释近年来司法考试“放水”缘何一年比一年严重。请问,即使我们通过十年的大规模招录实现了1名法官配备2名书记员、3名法官助理、3名司法警察的合理配置,但如果我们保持不去解决辅助人员向法官流动条件过宽的问题,按照目前的司法考试“放水”速度,结果将会是怎样?答案毫无疑问是辅助人员将大量向法官流动,法官会越来越多,辅助人员会越来越少,也许过不了十年,法官与辅助人员的比例将重新回到2:1。在《书记员改革的唯一正确出路》一文中,我已对现行书记员管理模式的弊端作了详细论述,现摘录如下:

  长期以来,中国法院系统一直沿袭书记员———— 助理审判员———— 审判员的人事晋升模式,由于助理审判员和审判员统称为法官,故传统的法官晋升模式是书记员————法官单向晋升模式。在这一模式下,书记员是作为法官的后备军而存在的,其本身没有单独的职务序列,书记员的职务和职级待遇在升任法官之前是不大可能得到解决的。这一书记员管理模式至少造成以下五点弊端:

1、书记员岗位的临时性和过渡性。在传统的书记员管理模式下,法官就像“师傅”,书记员就像“徒弟”,“师傅”永远是师傅,“徒弟”却不可能永远是徒弟——没有谁愿意当一辈子学徒,“徒弟”迟早有一天也要成为“师傅”,这就使得书记员岗位注定只是一个临时性和过渡性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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