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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法治工追求-关于国庆特赦调查报告/管礼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26:13  浏览:81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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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法治共追求——关于“国庆60周年特赦”的调查报告

管礼明 黄鹏 张实意 刘爱迪 佘月 彭凤舞



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法学院

2009年3月


目 录
前言
标题…………………………………………………………………………2
导言…………………………………………………………………………2
一、调查价值……………………………………………………………………2
二、调查目的……………………………………………………………………3
三、调查时间及地点……………………………………………………………3
四、调查对象……………………………………………………………………4
五、调查形式……………………………………………………………………4
六、调查内容……………………………………………………………………4

正文
摘要…………………………………………………………………………4
关键词………………………………………………………………………4
一、中国古代赦免制度的起源和演进…………………………………………4
(一)赦宥的起源与各朝各代的规定……………………………………5
(二)赦免的分类…………………………………………………………5
二、现代特赦制度概况…………………………………………………………6
三、实证调查分析………………………………………………………………8
(一)对学生、教师、群众的调查分析…………………………………8
(二)对司法行政人员的调查分析 ……………………………………16
1、对法院的调查分析………………………………………………16
2、对律师的调查分析………………………………………………17
四、对特赦问题的再思考 ……………………………………………………18
(一)可以实行特赦的原因 ……………………………………………18
(二)特赦的社会意义 …………………………………………………20
(三)特赦后的解决措施 ………………………………………………21
结语………………………………………………………………………………22
参考文献…………………………………………………………………………23

附件(调查表)
国庆60周年特赦调查问卷(一)(适用于大学生、教师、群众)…………………24
国庆60周年特赦调查问卷(二)(适用于法律人员)…………………………………25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十六大以来,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倡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完善法律制度。如今,临近祖国60华诞,特赦被重新提上重要日程,关于“国庆特赦”,《南方周末》、《羊城晚报》等媒体都进行了重点报道,刑法学界泰斗、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提出国庆特赦的观点,倡导一种人道精神;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者周光权,提出不要轻率实行特赦;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认为特赦可以考虑;湖南省知名律师杨金柱上书中共中央请求“国庆特赦”;今年两会上,三名政协委员提出特赦问题等等;“特赦”之争引起公众热议。然而,我国赦免制度的现状是存而不废,存而不用,这种立法的空置,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难以回避的现实;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们应当树立一种现代责任意识,去探究尘封三十多年的特赦在今年是否会实行的民意基础,以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与不断完善,加快特赦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构建、实现和谐法治共追求的目标。

一、调查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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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保税区金融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厦门象屿保税区管委会


厦门象屿保税区金融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厦门象屿保税区管委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厦门经济特区实施自由港的某些政策,促进厦门象屿保税区的建设发展,根据国家金融法规和《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保税区内的金融机构。

第二章 保税区内中资金融机构的设立
第三条 厦门市各中资银行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保税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并按以下程序申报:
1、向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2、落实营业用房、安全设施、选派人员;
3、经批准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4、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5、向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办理注册登记。
第四条 厦门市各中资银行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在保税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
2、有效的营业场所证明;
3、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表;
4、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及其简历;
5、分支机构人员名单;
6、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五条 在厦门经济特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如需在保税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提出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三章 保税区内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保税区内设立并营业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外资财务公司以及中外合资银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
第七条 境外金融机构(含港、澳、台)以及设在厦门经济特区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均可申请在保税区内设立外资金融机构。
第八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审核后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九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由其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分行的名称、行拨给营运资金数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
2、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发给申请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3、最近三年的年报;
4、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外资银行或财务公司,应当由申请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设立外资银行或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银行或财务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设金融机构的组织章程;
4、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发给申请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5、最近三年的年报;
6、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应当由合资各方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设立合资金融机构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合资机构的名称、合资各方的名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合资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资各方授权代表草签的合资协议、合同及拟设机构的章程草案;
4、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发给合资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
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本章所列资料除年报外,凡用外文书写的,均须附中文译本。

第四章 保税区内企业外汇帐户的开立
第十三条 保税区内有外汇收支活动的企业,应当在保税区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现汇帐户。保税区内企业的一切外汇收支均应经过区内现汇帐户办理。
第十四条 保税区内有外汇收支活动的企业,应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办理登记:
1、主管部门批复的组建章程或合同;
2、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商管理处出具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登记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发给登记证,企业凭登记证到保税区内银行开立现汇帐户。其中中资企业只限于在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现汇帐户。
第十五条 保税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外(合)资银行应按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厦门特区专业银行、外(合)资银行业务状况表》和《现汇帐户开户情况表》。
第十六条 保税区内中资企业如需在保税区外金融机构开立现汇中转帐户,应按《厦门经济特区对公单位现汇帐户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批准,保税区内中资企业可在保税区内金融机构开立外币现钞帐户。

第五章 保税区内外汇收支管理
第十八条 保税区内企业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厦门象屿保税区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的规定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1993年9月3日

能源部关于印发《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人工费等若干规定》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人工费等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1年11月16日,能源部

现将《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人工费等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从1991年1月1日起,在电力行业中实施。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告部基建司。

附: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人工费等若干规定
一、人工费
(1)标准工资:电力建筑3.65元/工日,电力安装3.70元/工日。
(2)副食补贴:0.40元/工日。
(3)冬煤补贴:全年补贴标准÷306天。
(4)粮煤补贴:每月补贴标准÷25.5天。
以上一至四项之和为基本人工费单价,标准工资按六类地区计算,其他工资区按其类别系数调整。地区工资性津贴列其他直接费。
二、电力建设项目,应考虑价格上涨因素,火电、送变电工程的价格上涨指数,根据当前的物价情况,暂按6%计列。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指建设项目按其性质和规模,实行差别税率而发生的税金。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执行。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在工程估、概算中单独计列,不能作为设计、施工和其他一切费用的取费基础。
四、为搞好大中型企业,确保施工企业技术发展的资金来源,计划利润中的技术装备资金,可单独立项计提,按特种基金管理,专款专用,计提标准为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的4%。计划利润为竞争性费率,建立技术发展特种基金后,企业税利包干基数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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