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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周建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5:32:58  浏览:97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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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审判长:
我受黑龙江铁兵律师事物所指派,受被告委托出席今天庭审,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
1、原告是否构成财产损害行为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原告主张经营种畜禽孵化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受法律保护?
3、法院是否应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现就以上三个焦点问题做如下阐述:
一、被告不构成财产损害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民法理论中,财产损害是指由于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而致其经济利益之损失。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叫财物损害,它与人身损害相对应,这种损害的直接对象是财物,而人身损害的直接对象是人身。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其构成要件应为四个,即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原告与丁亚丽是因为人身损害发生的纠纷,在该纠纷中原告没有实施损害丁亚丽在诉状中提及的财物的侵害行为,不符合财产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原告诉讼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不能成立。
二、原告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1、首先,本案件应与人身损害赔偿为同一案件审理,属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损失部分,而并非财产损失,案件事实不清。2、原告证据不足。原告提交黑龙江林区公证处公证书应是无效的保全证据。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黑龙江省公证条例》第五条农垦、森工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公证工作,并接受省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第十八条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办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管辖权限办理业务;因此,原告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均属于镇辖区,应属于虎林市公证处的管辖范围,迎春林区公证处无权对本案作出保全公证,原告提交的该保全的证言及物证是违法的公证,对该证据法院不应给予采纳。3、原告没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能证明原告具有从事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合法资格 。4、原告主张1099枚毛蛋损失,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死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和鉴定结论加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该些造成毛蛋的死亡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种蛋、温度、技术等等原因,不能由此认定是被告所造成的。原告主张形成毛蛋的原因是被告直接造成的是没有根据的。因此,原告诉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三、原告违法经营种畜禽诉讼主张损失不受法律保护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一) 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热照后,方可营业。第二十五条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和卵孵化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准生产经营种畜禽。本案原告没有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及领取营业热照的情况下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孵化是违法的,其主张经营损失与收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四、原告起诉违背一事不再审原则
本案原告起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一事不再审”原则。人身损害与本案件系同一法律关系,应合并为一案件审理。所谓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法院的判决书(包括调解书)生效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再重新起诉。第二,判决生效之后,就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起诉。因为同一事件已在法院起诉,原告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再受理,目的是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和造成讼累。
四、请法院依法从程序上驳回原告的起诉,或从实体上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本案所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内容,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已经在法院处理,原告对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赔偿项目中不再具有原告资格,对原告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另行提起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审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从程序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同时,本案从实体上原告诉讼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原告诉讼请求依法不予保护,应判决予以驳回诉讼请求
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

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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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

农机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农垦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设施农业是综合应用工程装备技术、生物技术和环境技术,按照动植物生长发育所要求的最佳环境,进行动植物生产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设施农业是现代农业的显著标志,促进设施农业发展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任务。设施农业的快速发展,为有效保障我国蔬菜、肉蛋奶等农产品季节性均衡供应,改善城乡居民生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设施农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不高,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和标准化程度较低;科技创新能力较弱,生物技术、工程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集成运用不够;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机械装备和生产条件不配套;支持措施不尽完善,发展的规模、质量和效益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深入实施现代农业设施装备加强行动,现就进一步推进设施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发展设施农业的重要意义

  设施农业技术密集、集约化和商品化程度高。发展设施农业,可有效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既是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客观要求,也是克服资源和市场制约、应对国际竞争的现实选择,对于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发展设施农业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就是不断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水利化、机械化、信息化,实现农业生产又好又快发展的过程。设施农业通过工程技术、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的综合应用,按照动植物生长的要求控制最佳生产环境,具有高产、优质、高效、安全、周年生产的特点,实现了集约化、商品化、产业化,具有现代农业的典型特征,是技术高度密集的高科技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设施农业可以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

  (二)发展设施农业是调整农业结构、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的有效途径。设施农业充分利用自然环境和生物潜能,在大幅提高单产的情况下保证质量和供应的稳定性,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是种植业和养殖业中效益最高的产业,也是当前广大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之一。设施农业产业不仅是城镇居民的“菜篮子”,也是农民的“钱袋子”。促进设施农业发展,有利于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三)发展设施农业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的重要手段。资源短缺和生产环境恶化是我国农业发展必须克服的问题,发展设施农业可减少耕地使用面积,降低水资源、化学药剂的使用量和单位产出的能源消耗量,显著提高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效率。设施农业技术与装备的综合利用,可以保证生产过程的循环化和生态化,实现农业生产的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发展设施农业是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保障食物安全的有力措施。优质园艺产品和畜禽产品的供应与消费,是衡量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农业基础地位和战略意义的具体体现。设施农业可以通过调控生产环境,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保证农产品的鲜活度和周年持续供应。发展设施农业有利于保障食物安全,不断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发展设施农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我国设施农业产业经过引进、消化、吸收和自我创新,形成了内容较为完整、具备相当规模的主体产业群,已经进入全面提升的发展阶段。发展设施农业是科学发展观在农业农村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和落实,也是我国农业机械化由初级发展阶段进入中级发展阶段的新要求。扩大设施农业发展规模、改善设施农业基础条件、提高设施农业生产效益和产品市场竞争能力,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发展方向。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设施园艺和设施养殖技术创新为重点,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创新发展机制。通过优化设施结构,完善配套技术,强化生产标准,提高设施装备,充分挖掘设施农业生产潜能,实现速度、质量、结构和效益的协调发展,提升设施农业发展水平,进一步强化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目标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多渠道增加设施农业投入,不断加强设施农业基础设施、机械装备和生产条件的相互适应与配套;加快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普及推广,推进生物技术、工程技术和信息技术在设施农业中的集成应用;努力拓展设施农业生产领域,深入挖掘设施农业的生产潜能;切实提高设施农业管理水平,大力提升设施农业发展的规模、质量和生产效益。努力实现我国设施农业生产种类丰富齐全、生产手段加强改善、生产过程标准规范、生产产品均衡供应的总体目标,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设施农业发展道路。

  三、坚持发展设施农业的基本原则

  我国人口众多,土地、淡水和能源等资源严重短缺,发展设施农业要从我国国情出发,着力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

  (一)坚持优化布局、发挥优势。要发挥区域品种和产业优势,着力优化区域布局。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区域,统筹育种、栽培、装备、管理等多方面的力量,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充分挖掘设施农业生产潜能,促进设施农业快速发展。

  (二)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要根据地区气候、资源、生产方式、种养殖传统等特点,有重点地选择设施农业的发展方向。同时坚持效益优先,着力提高种养殖综合生产能力以及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三)坚持改革创新、建立机制。始终以实现设施农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来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并将行之有效的创新成果加快推广应用,促进技术提升,努力探索建立促进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坚持市场引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要以解决农民就业、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着力提高农民科学生产素质,提高种养殖科技含量,提高产品竞争力,提高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自动化和生态化水平。

  四、落实完善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在我国发展设施农业,要按照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央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措施,促进设施农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落实扶持政策。要认真落实中央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扶持鼓励设施农业发展。将重点设施农业装备纳入购机补贴范围,加大对农民和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设施农业的扶持力度。要与有关部门协调,加大对设施农业财政、税费、信贷和保险政策的支持,同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对灾区受毁设施的恢复重建给予扶持,不断提高农民发展设施农业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支持设施农业共性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加强宽领域、深层次的协作,积极探索设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实现产业不断升级。

  (三)制定完善标准体系。加强设施农业标准建设,建立和完善设施农业标准化技术体系。重点加强设施农业建设、生产和运行管理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切实提高我国设施农业的标准化水平。

  (四)努力做好技术培训。要整合资源,争取支持,加强设施农业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把发展设施农业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五、切实加强对设施农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发展设施农业是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设施农业的发展。

  (一)把发展设施农业摆到重要位置。各地要把发展设施农业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合理的运行机制和严格的责任制度,加强技术指导和调查研究,不断解决设施农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推动设施农业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制定设施农业发展规划,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具体措施和保障机制。要注重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把制定规划与争取各方支持有机结合起来。

  (三)依法促进设施农业发展。要深入贯彻实施农业法、畜牧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科技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普法力度,提高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环境氛围,落实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各项措施,依法促进设施农业发展。

  (四)加强多部门协调配合。设施农业的发展需要多部门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坚持农机与农艺结合,在加强设施装备建设的同时,大力推广农艺技术和健康养殖技术。各级农业、农机、畜牧和农垦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和作用,共同促进设施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襄阳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襄阳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24日起施行。




市长 别必雄



2013年4月24日






襄阳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内村(居)民建房管理,集约节约使用城市建设发展用地,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内(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村(居)民进行房屋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是指《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以襄荆高速公路、汉十高速公路和规划的襄阳东外环围合的范围,以及隆中风景区、普陀堰风景区。中心城区范围外适用本办法的区域有:卧龙镇、欧庙镇、伙牌镇、牛首镇、太平店镇、襄北物流园、鹿门寺风景区。
  本办法所称的村(居)民建房,是指上述范围内的村(居)民依照规划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新建、扩建或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的村(居)民是指:
  (一)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宅基地)的村民;
  (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民;
  (三)“村改居”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第三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村(居)民个人建房,实行分级控制管理,划分为一级控制区、二级控制区。控制区范围根据城乡规划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发布。
  鱼梁洲开发区、隆中风景区核心景区、普陀堰风景区、鹿门寺风景区严禁个人建房。
  第四条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行政许可按市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和体制执行。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村(居)民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第二章 一级控制区建房管理



  第五条 一级控制区范围是指《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以襄荆高速公路、汉十高速公路和规划的襄阳东外环围合的范围,以及卧龙镇、欧庙镇、伙牌镇、牛首镇、太平店镇的主镇区。
  一级控制区分为近期重点建设区域和近期非重点建设区域。近期重点建设区域是指襄荆高速公路、汉十高速公路和中环以西围合的区域;近期非重点建设区域是指汉十高速公路以南、中环以东、东外环以西围合的区域。
  第六条 一级控制区村(居)民建房,应按城市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要求,实行新市民公寓建设模式,不再进行一户一宅的审批。
  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进行建设的,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
  第七条 建设新市民公寓,应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以区为主、分步实施”的原则。
“城中村”改造可视情况与新市民公寓建设结合推进,但应坚持“成熟一个、改造一个”的原则。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房管部门会同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编制中心城区新市民公寓建设布点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新市民公寓建设布点专项规划,制订本区新市民公寓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近期重点建设区域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采取整镇整村推进的方式申报城乡增减挂钩试点,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向上申报争取土地整理和城乡增减挂钩的项目资金,用于近期重点建设区域的项目建设。
  近期非重点建设区域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农村新型社区的规划,并按照正常程序组织建设。
  第十条 新市民公寓建设包括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建设和市场化开发建设两种方式。
  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建设是指经村(居)民会议同意后,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新市民公寓建设申请,经批准后,由村(居)民委员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新市民公寓。
  市场化开发建设是指将集体土地依法征收后,通过公开招标(挂牌、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确定项目实施单位,依法建设新市民公寓。
  第十一条 新市民公寓建设的实施程序:
  (一)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新市民公寓布点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编制新市民公寓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合理布置新市民公寓、市政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功能用地。新市民公寓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按城市居民小区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在符合规划条件下鼓励建设高层。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或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村(居)民公寓建设方案除应满足居住功能外,还应充分考虑村(居)民饲养畜禽、存放农具、储存粮食等生产生活所需功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征收补偿方案、用地规划、设计方案、效益分析及环保评估等。经批准的新市民公寓建设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原程序报批;
  (三)村(居)民委员会或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项目建设改造方案,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工程施工等行政许可手续;
  (四)涉及房屋征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或建设单位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
  (五)依法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 新市民公寓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进行新市民公寓建设的,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留出一定土地作为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发展建设用地。鼓励各城区、各管委会打破现有村(居)界线统一规划集体经济发展建设用地;
  (二)新市民公寓建设腾出的土地,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征收后收储,出让土地收益按市(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分配使用;
  (三)新市民公寓小区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分期建设;
  (四)因建设村(居)民公寓需要征收原村(居)民房屋的,征收补偿包括实物还房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选择实物还房的,按《关于市区中心城区“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利用、房产处置及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襄阳政办发[2011]78号)中关于个人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的规定予以补偿(襄州区按照该区的补偿政策执行),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按照《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试行)》(襄房字[2011]79号)予以补偿;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违法建筑的认定及查处,按照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违法建设依法界定及查处的实施意见》(襄查违[2011]1号)的规定执行;
  (五)新市民公寓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六)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新市民公寓,不得向本村(居)民委员会以外的其他人销售。村(居)民委员会、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对购买新市民公寓的村(居)民资格进行审核,并在本村(居)民委员会和市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七)村(居)民委员会使用集体用地建设新市民公寓的建设规费,除上缴国家和省规定的部分外,按现行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
  (八)一级控制区村(居)民住房确系危房,应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鉴定结论。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且当年又未能纳入新市民公寓建设计划的,原则上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统一收购或封存。在未能安排其入住新市民公寓的过渡时期,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按规定支付过渡安置补偿费,直至入住新市民公寓。
  (1)一级控制区内作为近期重点建设区域的“D级”危房,镇政府、辖区办事处审查后报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土地储备中心,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收购,并集中建设新市民公寓;
  (2)一级控制区内作为近期非重点建设区域的D级危房,未被收购或封存的,产权所有人可申请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进行翻修改建。

第三章 二级控制区建房管理




  第十三条 二级控制区范围是指卧龙镇、欧庙镇、伙牌镇、牛首镇、太平店镇主镇区范围以外的区域以及襄北物流园。
  第十四条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二级控制区村庄(居民点)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以连排连片、集中集约为原则,合理确定村庄建设用地布局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暂停一切建房的审批。
  第十五条 二级控制区村(居)民建房,应实行新市民公寓建设与连排连片建设相结合的模式。
  村(居)民在原宅基地上进行改、扩建的,其建设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要求。
  村(居)民申请新建住房的,应符合村庄布点规划。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级控制区村(居)民建房应实施新市民公寓建设模式:
  (一)村(居)民委员会无法安排新增建设用地的;
  (二)因调整产业结构、引进重大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土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
  (三)根据城市规划,其他需要重点控制的区域。
  二级控制区实施新市民公寓建设,可享受一级控制区新市民公寓建设的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二级控制区村(居)民连排连片建房每户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第十八条 二级控制区村(居)民建房,应按村庄规划提出建房申请,经审批后在新规划的住宅区建房。进入新区的村(居)民,原有宅基地的房屋必须自行拆除、平整场地,并将宅基地交回集体。未自行拆除的,由有关部门、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负责拆除、平整场地。
  第十九条 二级控制区的村(居)民,凡将集体所有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出卖、出租的,无论是否分户,均不得再新批宅基地。
  第二十条 对已审批的村(居)民个人住房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放、验线前通知城管执法部门。放线后继续加强审批后的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 村(居)民建房申报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一级控制区非重点建设区域政府决定不予收购的村(居)民“D”级危房翻修改建,二级控制区村(居)民新建、地改、扩建住宅的,由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各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受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1、书面申请;2、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四邻意见;3、土地权属证明;4、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5、房屋权属证明;6、危房鉴定证明(一级控制区);7、其他有关资料;
  (二)各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受理后1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审核后,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报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和市城乡规划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村)居民住房工程竣工后,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向各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
  (四)(村)居民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心城区内村(居)民建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利用买卖、转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放线、验线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违法建房者,各城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依法进行查处。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村(居)民建房的监督工作,对违法建设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举报。
  对无理拒绝、阻挠违建查处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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